一、概念介绍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三、深圳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深圳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按证书记载的面积进行调整。)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计算实地占用面积时,两层以上的房屋,纳税人可按土地使用证书、房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楼总层数;建筑面积/容积率等方式确定征税面积。(对于两层以上的建筑,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实际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或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2、建筑面积÷容积率
3、建筑面积÷建筑总层数(不含地下)
在缴纳地点上,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划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纳税。
我们知道,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占用土地的面积。而深圳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等于土地总面积和单位税费的乘积,这就是土地使用税费的总额。关键就是确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我国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促进有利于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还可以完善税制,并且促进土地使用的节约、合理,从而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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