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谈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靠性原则

谈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靠性原则

 经常给财务人员做各种的培训,也时常光顾国家会计学院的校园,朱镕基在任时题写的校训也被我们经常提及。

      据说朱镕基总理在题词时还有人提出最后的表述是否过于直白,朱总理说了一句这是会计的底线。原财政部部长项怀诚指出,“不做假账”是对《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要求的高度概括,更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道德规范。作为一个好的校训,“不做假账”也是造就会计人才的重要保证。不做假账、真实性,其实这都是一个可靠性的各种归纳与总结。

      我们去查阅国内外会计准则有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原则,包含的内容很多,诸如相关性、可比性、谨慎性、重要性、明晰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企业会计和政府会计在有些规定还有所差异,但相同的是,可靠性原则都列为了首要的位置。

       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可靠性的判别标准为:“当信息没有重要错误或偏向,并且能够如实反映其拟反映或该反映的情况供使用者作依据时,信息就具备了可靠性。”“没有重要错误”,指技术上的正确性;“没有偏向”,指立场上的中立性;“如实反映”,则指结果上的真实性。

      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对可靠性的定义为:“可靠性是指信息使用者可以信任所提供的信息。只有当会计信息反映了其所打算反映的内容,不偏不倚地表现了实际的经济活动和结果,既不倾向于事先预定的结果,也不迎合某一特定利益集团的需要。能够经得起验证核实,才能认为是具有可靠性的。”在这个定义中,可靠性包括了三部分:反映的真实性,可验证性和中立性。

       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可靠性的定义相比,这个定义强调了两点。一是可靠的信息必须是值得信息使用者信赖的;二是可靠的信息必须是可以验证的。

      由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余绪缨等主编的《会计大典第一卷:会计理论》一书中对可靠性的定义为:“可靠性指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足以信赖。具体地说,对一个理性的,对会计信息有充分理解能力的人来说,依据这些信息,能够作出合理的决策。这样,我们就可以认为信息是可靠的。”

       这个定义与前述的国际上的两种定义相比,突出了两点:一是信息是否可靠,是对于理性的、对信息有充分理解能力的人而言,而不是对所有的人;二是可靠的信息必须能使信息使用者做出合理的决策。

      我国的 《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中可靠性的全部表述是:“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我国的《政府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中可靠性的全部表述是:“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对比一下,应该说差别并不大,高亮的黑体字部分一个字都不差,说明这是会计信息的生命线。

       但恰恰是我们的很多企业或者单位,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置若罔闻,闹出了许多让人瞠目的财务造假案。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的案例更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些案例网上很多,大家都可以查阅,一些案例足以引发更深的思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