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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附有销售退回条款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

新准则下附有销售退回条款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

01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二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02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税收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03递延所得税影响的分析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销售当期应按照全额确认收入,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在退还当期冲减收入,而会计上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则负债的账面金额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同时,会计上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而税务上并不会确认该项资产。则资产的账面金额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案例分析】

2×21年10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商品A,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额为40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估计商品A的退货率约为20%,税前利润1 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000×0.05×1.16)29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5×80%)2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5000×0.05×20%)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4×80%)160 

      应收退货成本 (5000×0.04×20%)40

      贷:库存商品 200  

(2)递延所得税处理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50-40)×25%=252.5万元。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50万元;

计税基础=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万元。

应收退货成本账面价值=4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000×25%)25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25%)1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0×25%)10

      应交税费 252.5

作者:刘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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