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税网
王海涛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常用的会计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项目比较繁杂。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具体项目的不同处理要求,从而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点一:资产损失确认证据不合规
案例
某公司为生产型企业,一项价值较高的生产经营设备因遭受自然灾害而损坏,无法继续使用。企业将设备剩余账面价值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作为固定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凭据为公司内部出具的核销资料。企业留存的备查资料中,既没有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也没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应提供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赔偿情况说明,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否则,相关损失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中,一些纳税人由于对资产损失的扣除规定掌握得不全面,导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合规,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转出后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发生上述非正常损失,应把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并转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险点二:混淆罚金和罚款相关概念
案例
某企业因经营不善,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多项罚款和赔偿。其中包括被公安交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依照法院判决,支付职工的工伤赔款、死亡赔偿款等。企业将缴付的罚款和赔款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分析
营业外支出核算的项目中,既包含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也包含不得扣除需要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的项目,纳税人应逐项分析判断。就罚款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判断罚款或赔偿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应以罚款部门是否属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来界定。如果是消防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证监会、银保监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的罚款,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笔者认为,依照法院判决,支付职工的工伤赔款、死亡赔偿款等民事赔付,不属于上述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范围,而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
风险点三:滞纳金性质分不清
案例
某企业因银行贷款偿还逾期而被加收罚息,同一纳税年度内,企业又因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未按规定缴纳消防罚款,被消防部门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企业将缴纳的这两项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视同税收滞纳金,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由此,不能税前扣除的罚款所孳生的滞纳金,应与罚款本金一样,不得在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滞纳金,应是被卫生监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消防安全等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由于延迟缴纳而加收的滞纳金。对于银行罚息、迟延付款、电费加息、违约经营等经营性处罚,因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笔者认为,其孳生的滞纳金,应可以在税前扣除。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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