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完税价格,就是进出口货物应当缴纳关税的价值,或者说是对进出口货物计征应交税款时所使用的价格,也有称为海关价格的。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海关巳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并依据2014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简称《完税价格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目录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以下称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另一类则是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海关用以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以下称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一)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1.成交价格应符合的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2)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作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买卖双方为回一家族成员的;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企业成员的。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上述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上列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如果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完税价格办法》列明的海关估价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人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4.进口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确定。
(1)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2)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货价+运费)×3‰
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上述“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允许表面微小差异存在。“大约同时”,是指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应当超过前后45日。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上述“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同样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选择类似货物时,应主要考虑货物的品质、信誉和现有商标。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
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日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日内。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1)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2)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3)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在征得境外生产商同意并且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实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
5.合理估价方法。是指当海关使用上述任何一种估价方法都无法确定海关估价时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习惯上也叫作“最后一招”。海关在采用合理估价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
税价格时,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物料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暂时进境的货物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的相关内容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五)留购的进口货样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六)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其监管年限依次为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七)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八)进口软件介质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1)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2)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上述规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税是一种最常用的关税计税标准。它是以货物的价格或者价值为征税标准,以应征税额占货物价格或者价值的百分比为税率,价格越高,税额越高。货物进口时,以此税率和海关审定的实际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乘计算应征税额。目前,我国海关计征关税标准主要是从价税。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二)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量税是以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容量等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以每计量单位货物的应征税额为税率。我国目前对原油、啤酒和胶卷等进口商品征收从量税。计算公式为: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三)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复合税又称混合税,即订立从价、从量两种税率,随着完税价格和进口数量的变化而变化,征收时两种税率合并计征。它是对某种进口货物混合使用从价税和从量税的一种关税计征标准。我国目前仅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等进口商品征收复合税。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滑准税是根据货物的不同价格适用不同税率的一类特殊的从价关税。它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货物价格由高至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简单地讲,就是进口货物的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滑准税的特点是可保持实行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而不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位完税价格×准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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