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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入账时点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入账时点

A. 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如何入账,需要计算哪些税费,计算税费时是全额计算还是减去律师费用等

转让土地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及契税等。转让土地不论是否全额收到款项,均需缴纳上述费用。具体如下: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至于入账时间,是以交易开始入账,款项未到可列入应收款。律师费用不能计入交易成本,应作为费用入账。希望能帮到你。

B. 土地使用权是记入无形资产吗

应当对土地使用权正确地进行界定确认,分别在“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中单独核算。界定确认的标准: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看是在实施现行会计制度之前或之后;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代价,看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具体操作如下:不论实施现行会计制度前后,凡是属于行政无偿划拨给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一律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记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前购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记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虽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是不能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应当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等附着物的价值内,记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购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进行无形资产核算时将取得时所发生的一切支出,作为土地使用权成本;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出让金要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单位原先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入账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照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C.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应如何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因此,补缴土地出让金,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科目。补缴土地出让金时: 借: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处置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应当不予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借:银行存款借:累计折旧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借:营业外支出(或贷:营业外收入)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应交税费

D. 土地什么时候按固定资产入帐,什么时候按无形资产入帐

②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专的价款属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E. 土地使用权的入账时间

1、根据土地出让金发票入账时,借:预付账款--土地出让金贷:银行存款等回2、办理土地答证缴纳契税借:预付账款--土地契税贷:银行存款等3、办完土地证后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预付账款--土地出让金

F. 土地使用权入账的问题

首先,根来据《企业会计准则自第6号——无形资产》第4条的相关规定,能够确定,土地使用权是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而非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土地能够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是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其次,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明确指出“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这里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所以,根据以上两条可以判定,你这里的所谓“重估金额”入账,指的是“评估”而不是“公允”。那么资产评估事务所往往采用收益法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就是利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确定的。 目前,你应该确定以前土地使用权是按照什么来入账的,如果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那就不用管了;如果当时就没有按照历史成本计量,还是应该找到原始依据入账,最好不要评估。

G. 土地入账时按固定资产入还是无形资产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版产,但改变土权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

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7)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入账时点扩展阅读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H. 土地使用权什么情况下应计入固定资产什么情况计入无形资产啊

如果土地使用权单独入账的话应计入无形资产,按使用权到期期限进行摊销;如果不能单独计价,和地上附着物价值一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I. 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入账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行政划拨取得、外购取得及投资者投资取得。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应将形成房屋、建筑物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明细科目,道路、围墙、绿化等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价款仍保留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并摊销。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时)、“资本公积”(行政划拨取得时)科目。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当工程动工时,将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其他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仍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当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与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第一,一些没有改制的国有企业,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当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时,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并在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摊销。当工程完工时,结转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款。当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会计制度的期限摊销时,账务处理同一般企业。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待商品房开发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务摊余价值全部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当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会计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时,账务处理同一般企业。待开发商品房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摊余价值全部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开发成本。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第三,投资者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土地一同购入的房屋、建筑物,如果取得时的价款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是合并在一起的,无论任何企业在账务处理上都计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时)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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