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法案(The Excise Tax Act)是加拿大流转税的立法基础。截至目前,加拿大政府依据联邦流转税法案制定了大约50条相关法规。加拿大从联邦和省级层面征收多种流转税,包括联邦货物服务税(Goods andService Tax-GST)、统一销售税(Harmonized Sales Tax-HST)、魁北克销售税(the Quebec Sales Tax-QST)、省级销售税(Provincial SalesTaxes-PST)、消费税(Excise Tax & Excise Duty)。
2.4.2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2.4.2.1 纳税义务人
在加拿大境内开展商业活动(Commercial Activity)提供应税货物、服务以及进口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联邦货物服务税(GST)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和个人,是指公司、自然人、合伙企业(视为独立于合伙人的纳税实体)、信托、房地产、社会团体、工会、俱乐部、协会和其他单位(包含非法人实体)。所称提供,包括销售、转让、以货易货、交换、授权、租赁、赠送或处置的行为,但不包括以资产抵偿债务的行为。所称商业活动,是指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无论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或是否为经常性行为。商业活动包括销售位于加拿大境内的非免税的不动产的行为,但不包括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服务。但对于个人,包括自然人、私人合伙企业和私人信托,其进行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属于征税范围。
GST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的一种交易税,由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向购买方收取并缴纳。已进行GST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可以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最终消费者由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成为GST税负的实际承担人。
在征收统一销售税(HST)的省份,纳税人不再缴纳GST,但HST的相关征税规定仍参照GST规定执行。
魁北克省的GST纳税人同时也是魁北克销售税(QST)的纳税人,需单独缴纳QST。
在加拿大部分省份零售或租赁大多数的有形动产和提供特定的应税服务的零售商(Retail Vendors)为省级销售税(PST)的纳税人。零售商从最终消费者收取PST并向税务机关缴纳,大多数省份会向零售商提供税收返还作为激励。PST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实质上是一种间接税,纳税人不得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
从加拿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进口货物,以进口方或购买方为纳税义务人。应由加拿大海关(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负责征收管理。
2.4.2.2 小型企业
针对GST、HST和QST,小型企业是指全球的年应税收入在3万加元以下的企业。一般情况下,小型企业可以选择不进行GST的登记注册,则其供应的应税商品和服务的售价中应不含GST。但是,未注册的小型企业发生的相关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另外,销售不动产的小型企业,即使没有注册也应收取并缴纳GST。
2.4.2.3 非居民企业
在加拿大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非居民企业可以选择登记注册为GST的纳税人,对满足条件的未在加拿大营业(Carry on Business)的非居民企业没有登记注册为纳税人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在加拿大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将被视为居民企业征税。
2.4.2.4 省外纳税人
在PST税制下,每个省的供应商销售税登记的规则各不相同,部分省份还规定在省内出售应税商品的省外纳税人需进行GST登记注册。
2.4.3 征收范围2.4.3.1 一般规定
GST/HST的征收范围包括生产、流通环节和进口环节在加拿大供应商品和服务以及进口的行为。部分交易适用GST/HST销售税零税率,例如日用百货、长期住宅租赁、医疗服务和境内金融服务等。GST由联邦政府负责征收。
加拿大还对进口商品广泛征收GST/HST销售税,但不包括进口服务和无形资产,如专利和商标等。纳税人应就其海关完税后价格缴纳GST/HST,由加拿大海关在征收关税的同时负责征收。
QST的征税范围及征税机制参照GST执行,由魁北克省负责征收。自2013年1月1日起,QST的税基中不再包含GST。
此外,加拿大部分省份在零售环节加征PST。PST的征税范围包括在部分省份销售或租赁的大多数的有形动产(如家具,设备,印刷器械等)和提供特定的应税服务(如设备维修,通讯服务等)。部分省份还扩大了征税范围,对法律、工程和建筑等服务征收PST,其中电脑软件的销售和维修服务属于广泛征收的PST税目。目前,阿尔伯特省、育空地区、西北地区和努纳武特地区不征收PST。
自1990年开始,加拿大政府致力于整顿GST和PST,提出了将两种销售税合并为统一销售税HST,但只有部分省份参与了合并。截至目前,征收HST的省份有新不伦瑞克省、诺瓦斯科舍省和纽芬兰及拉布拉多、爱德华王子岛省、安大略省五个省份。HST由联邦政府负责征收,再将归属于省级PST的部分拨付给相应省份。
2.4.3.2 集团纳税
在加拿大注册的公司和合伙企业可选择就其发生的关联交易免征GST/HST销售税,其中“关联”意味着至少拥有90%的所有权。在进项税可以全额抵免的情况下,该规定使得纳税人免于就其关联方交易先支付销项再抵扣进项的环节,从而消除了缴纳和抵扣销售税对现金流的影响。一般情况下,适用QST的关联交易参照GST/HST执行。PST相关法规则规定了对关联方之间应税资产的再转让免于征收PST。
2.4.4 税率GST的基本税率为5%。除零税率外,加拿大不设高税率档,也没有优惠税率。但在征收HST的省份,由于省级PST的税率为8%到10%,加上5%的联邦销售税,HST的有效税率达到13%到15%。下表列示了截至2017年4月1日加拿大各省的基本销售税税率。其中:
表15 销售税税率表
省份[1] 销售税类型 基本税率(%) 联邦 省级 联邦 省级 阿尔伯塔省(Alberta) GST 5 -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 GST PST 5 7 曼尼托巴省(Manitoba) GST PST 5 8 新不伦瑞克省(New Brunswic) HST 15 - 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 HST 15 - 西北地区(Northwest Territories) GST[2] 5 - 诺瓦斯科舍省(Nova Scotia) HST 15 - 努纳武特地区(Nunavut Territory) GST[3] 5 - 安大略省(Ontario) HST 13 - 爱德华王子岛(Prince Edward Island) HST 15 - 魁北克省(Quebec) GST+QST[4] 5+9.975 - 萨斯喀彻温省(Saskatchewan) GST PST 5 5 育空地区(Yukon Territory) GST[5] 5 -[1]GST税率为5%。联邦政府在五个省份征收HST,税率为13%或15%,由联邦税率和省级税率组成。魁北克省征收QST,曼尼托巴省、萨斯喀彻温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在征收GST的基础上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在零售环节加征PST。阿尔伯塔省和三个地区(育空地区、西北地区和努纳武特地区)不设PST,只征收GST。所有加拿大销售税(GST,HST,QST和PST)均由买方负担,由供应商缴纳。 [2]西北地区理论上隶属于联邦政府管辖,但在实操中同各省一样可以自行设定销售税。西北地区未在GST之外单独征收省销售税。 [3]努纳武特地区理论上隶属于联邦政府管辖,但在实操中同各省一样可以自行设定销售税。努纳武特地区未在GST之外单独征收省销售税。 [4]尽管魁北克省单独征收QST,但其计税基础不包括GST。 [5]育空地区理论上隶属于联邦政府管辖,但在实操中同各省一样可以自行设定销售税。育空地区未在联邦销售税GST之外单独征收省销售税。
对于GST非应税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供应商不得抵扣进项而成为实际的税负承担人。非应税范围包括住房租赁、一般医疗和牙科治疗服务、一般教育服务、二手房销售和境内金融服务等。
在加拿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供应适用联邦销售税GST零税率,包括日用品、部分处方药、部分医疗器械以及部分农业和渔业产品。一般情况下,从加拿大出口的商品和服务业无需缴纳联邦销售税GST。
2.4.5 制度演变在加拿大普遍征收GST的基础上,大多数省份单独征收PST。在20世纪90年代,联邦政府开始推行“统一销售税HST”,将原GST和PST进行合并。实行HST体系的省份废除了他们原有的省级销售税制度,并从联邦政府收取的HST中取得分成。没有实行HST的省份各自制定了不同的省级PST的税率,导致销售税的实际税率在全国各省不尽相同。
1997年4月1日新不伦瑞克、纽芬兰岛、诺瓦斯科舍和爱德华王子岛率先将PST与GST合并征收。安大略省和爱德华王子岛分别于2010年6月1日和2013年4月1日改征HST。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曾于2010年加入了HST体系,但之后又退出并重新征收省级PST。
魁北克省单独征收魁北克销售税QST。QST虽然从省级层面征收,但与其他省份的省级销售税PST不同,反而与GST类似。QST与GST作为两个独立的体系存在。
阿尔伯塔省、育空地区、西北地区和努纳武特地区只征收GST,不征省级PST。但是这些省和地区针对特定的商品(例如机动车燃油)单独征收消费税。
曼尼托巴省、萨斯喀彻温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除联邦增值税外还有适用的零售增值税,但通常仅限于商品和某些服务。
曼尼托巴省、萨斯喀彻温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在征收GST的基础上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在零售环节加征PST,但通常仅限于商品和某些服务。这些省级销售税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增值税,因其只在零售环节征收且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
2.4.6 销售税税收优惠2.4.6.1 零税率
提供以下商品和服务适用GST零税率:
第一,出口;
第二,进口到保税仓库的货物;
第三,免税商店销售的货物;
其他适用零税率的商品和服务包括日用品、特定处方药、特定医疗服务和特定农业、渔业用品。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零税率的供应商可就相关进项税额申请退税。
2.4.6.2 免税
供应下列商品和服务免征GST:
第一,租赁住宅;
第二,普通医疗和牙科服务(包括医院和疗养院服务);
第三,儿童日托服务;
第四,法律援助服务(财政救助项目下的法律服务);
第五,大部分的教育服务;
第六,销售二手住宅(包括复合公寓二手房);
第七,某些个人和信托受益个人销售非商业用地的情况;
第八,境内金融服务(包括出售公司股票);
第九,一般的已注册慈善机构、政府和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耗用品;
第十,桥、路和渡轮的收费(但渡轮的零税率仅适用于往返于加拿大境外的渡轮服务)。
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属于GST应税服务,但是金融中介服务(如银行为借贷双方提供的借贷服务或人寿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的投资服务)免税。由于金融中介服务免税而不是适用零税率,金融机构无法抵扣为了提供上述服务而产生的进项税。另外,索赔服务不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所以需缴纳GST。
2.4.7 应纳税额2.4.7.1 销售额/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通常来说,应纳税所得额即销售收入,包括提供商品和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进口关税、消费税、包装费、运输费等。
2.4.7.2 应纳税额的计算
通常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应税销售额及进口金额之和乘以增值税税率,减去纳税人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纳税所得额应包括联邦层面税费和省级层面所有与供应商品和服务相关的税费,包括联邦燃油税和省级燃油税。但是,省级PST和包装物押金不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以旧换新,即购买方用其使用过的有形财产抵偿一部分销售款项,应纳税所得额应为销售额扣减该使用过有形资产的价值的余额。以旧换新的情况在机动车辆销售中很常见,购买方只需支付销售价格与二手车的价值的差额,按实际支付的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GST。
(2)进项税额
已注册的联邦销售税GST纳税人,包括已注册的适用GST零税率的供应商,可以抵扣相关进项税。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申请进项税额抵扣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登记注册为GST纳税人(即出示供应商或者相关中介机构的GST注册号);
②提供交易双方或相关中介机构或代理人的信息;
③供应商应纳税额可以计量,一般情况下可以提供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纳税人当期的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的情况下,即应纳税额为负,纳税人可就超出部分申请退税。但如果纳税人存在应缴未缴GST或者其他联邦层面的欠缴款项,或者存在延期申报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其退税权或者从退税额中划拨相关款项进行偿还。
2.4.7.3 关联方交易
如果供应商和购买方之间的交易价格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在购买方取得商品或服务的目的不仅用于商业活动且付出的对价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按照公平市场价值缴纳GST。
2.4.8 销售税发票在加拿大,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未强制要求开具发票。其中, GST/HST、PST、QST均可以开具销售税发票,可以是含税发票,也可以是不含税发票,且必须明确列示销售税税基。需要注意的是,GST/ HST和QST的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应注意严格遵循开票要求,如日期、供应商名称、销售税注册号、税额等,否则购买方会因取得不合规发票而不得抵扣进项税。
2.4.9 销售税纳税申报在加拿大年销售额超过600万加元的纳税人,应按月填报销售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选择集团纳税的纳税人年销售额总计达到150万到600万加元的,应按季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对于年销售额低于150万加元的纳税人,应按年申报并按季缴纳预缴税款。对于年销售额低于3万加元的纳税人,无须注册成为GST/ HST或QST的纳税人,但是如发生应税行为也可以自愿注册并申报纳税。
对于按季或按月申报GST/ HST或QST的纳税人,应于纳税期截止当月的最后一天之前完成纳税申报。对于按年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期限一般为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按年申报的金融机构例外,期限为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半年)。所有按年申报的纳税人都需要按季分期预缴。
对于萨斯喀彻温省、曼尼托巴的GST纳税人,申报期限为报告年度结束后的次月20日。在安大略省,申报期限为报告年度后的次月23日。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纳税申报表的申报期限为报告年度结束后的次月最后一天。
2.4.10 处罚对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联邦和省税务机关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以相应处罚。其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处以固定额度的罚款;对纳税人延期纳税的,税务机关将按应缴未缴税款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对纳税人重大疏忽的惩罚力度将更大。纳税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