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可能很多人会质疑,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既然是税前扣除,那么就还没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缘何说“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似乎有本末倒置的感觉。这种疑问存在一定的道理,因为我们在讲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时,确实还未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实践中,企业在会计账本中,往往是根据经营活动常规或者一般会计制度,预先列支企业本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来确定本企业本纳税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时企业会计上出现的“企业所得税”一项实际上企业并未实际支付,是属于企业税后的列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允许其扣除的,为了税务实践操作上的需要,就有必要明确企业所列支的“企业所得税”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2、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能税前扣除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它的主要特征就是税不重征,能避免重复征税,而且增值税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嫁给购买方,是一种价外税,实际上并非由企业所负担,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实际发生和负担原则,这部分支出的所谓增值税税金,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如我国实现的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税款,由于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成为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按规定计入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者以后期间通过固定资产的折旧得到扣除。
所以,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主要有消费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填报技巧:
特别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中的“53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有这样一句表述:“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中对印花税等通常所说的“小四税”也有同样的会计处理,即将上述“小四税”记入“管理费用”中,因此,在日常税收与会计处理中,我们要按照“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来进行扣除处理和归集核算,但不管怎么处理扣除只能一次这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科目调整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另外,《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五条(二)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同样,这里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应该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具体详见《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3行“税金及附加”项目填报。
风险提示:
填报“税金及附加”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变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但财会[2016]22号)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执行时间是2016年12月3日发布之日;
二是税金及附加的确认范围和确认时间;
三是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通常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