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避免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23〕第738号)、《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教财〔2023〕127号)及《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院字〔2018〕6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认真落实岗位职责,切实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赔偿原则与责任认定
第四条 凡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移动、使用、拆卸、改装固定资产的;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的;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的;
(四)在实训、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的;
(五)管理或指导人员因工作失职,责任心差,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固定资产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
(七)其它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五条 由下列原因导致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或交接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二)因擅自外借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三)因公物私用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赏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一)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固定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
(二)严格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态度较好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可免予赔偿:
(一)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久远,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使用有关固定资产来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已采取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固定资产被盗,且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非人为原因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第八条 下列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责任人应当进行深刻检查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三)固定资产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
(四)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九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失事故的,由损失部门给出初步责任认定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必要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责任审核认定。
第十条 发生固定资产校内被盗丢失的,由损失部门、保卫处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所属派出所出现场后开具被盗证明。校外被盗丢失的应由被盗地公安机关出具被盗证明;搬运过程中丢失的,应由两名以上知情人证明,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核。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轻微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的,且能修复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零配件的价值;
(二)因责任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坏且经过修复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经过修理达不到原有性能但尚能使用的,应加重赔偿。
第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或丢失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一)因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或丢失的,使用一年以内的一律按其原价赔偿,属隐匿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二)因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或丢失的,资产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按资产使用年限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赔偿金额=[(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上述公式中,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电子类设备使用期限为6年,净残值为原值的5%,其他电子类设备使用期限为10年,净残值为原值的5%;机械类设备使用期限为20年,净残值为原值的10%;其他仪器设备使用期限为15年,净残值为原值的10%;家具类固定资产使用期限为15年,净残值为原值的5%;
已经达到或超出上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净残值进行赔偿。
(三)经当地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的,按资产原值的50%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属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由直接管理人与所在部门共同负责,分别承担赔偿额的30%与70%;属于个人保管与使用的,个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90%,其所在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承担赔偿额的10%;如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由个人全额赔偿;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对待,分担赔偿。
第十四条 特殊固定资产(如文物等)或特殊情况下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四章 处理程序和权限
第十五条 发生固定资产丢失事故,资产损失部门或当事人应注意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报学校保卫处,并视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立案。
第十六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事故,资产损失部门应初步认定责任意见,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接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对资产的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必要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损失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并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损坏、丢失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责任部门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损坏、丢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责任部门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签,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 损坏、丢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以内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50万以上的院长办公研究、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赔偿金额确定后,根据最后审批意见,由赔偿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凭审批表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金收讫后,由财务处开具收款凭证。由责任单位将收款凭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按照学校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对不按期缴纳的,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绩效考核津贴中扣除。
资产损失部门应缴纳的赔偿金由学校财务处按照最后审批意见的确定金额从其部门创收经费中扣减,如创收经费不足或没有创收经费的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其常规经费中扣减。
第二十三条 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于无故不缴,无理取闹或故意拖延者,要加倍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因损坏报废和丢失的资产,有关部门应及时根据批复,按规定调整相应账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登记审批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