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之我见
张英哲
摘要: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唯一一门必考科目,因此,学好它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学习它的过程中,许多人走入误区,以为法律法规是死规定,学习它只能靠死记硬背考前突击,其实这是错误的,它的知识和其他学科一样,也是有很强的逻辑性的,掌握其法律法规的内在逻辑,不需要死记硬背即可理解并掌握,并且在较长的时间也不容易忘记。
关键词: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会计职业道德
在财会类专业里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一门比较重要的课程,其重要性在于它是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唯一的一门必考科目,并且还由于它对会计工作的规范,使得会计工作能够有效地防止错弊以及不法行为的发生。虽然大家都认识到其重要性,但是在如何学好它的问题上,是有一个误区的,许多人认为,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死记硬背法律条文,这个错误的认识,不但学生有,甚至一些教师也有。错误的认识导致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学习中,不是系统地、扎实地学习,而是为了应付考试,考前突击背诵。实际上学习任何学科,需要背诵的内容都是很少的,任何学科都有其内在的逻辑性,掌握其逻辑性,不需要背诵就可以很好地理解并掌握,并且在较长时间也不容易忘记。《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也是有其自身逻辑性,学习它就是要通过分析它的逻辑性,明白法律法规为何如此规定。作为教师在授课中,也是要将其逻辑性讲解透彻。对于这门课程,我是这样认为的:它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是公理类,第二是定理类,第三是无理类。财经法规的逻辑性主要体现在第二类法律法规里,讲课重点也要放在这里,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主要考点也大多集中在这一类法律法规中。下面分别阐述一下这三类法律法规。
第一类是公理类,这类法律法规具有公理性质,人们根据自己的正义理念就可以理解这类法律法规。比如《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止性规定里有:“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这条规定就是具有公理性质的,即使对会计一无所知的人,按照正义的理念也会明白这样做是被禁止的。再比如《银行结算办法》里规定的“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这三原则也是公理性质的,特别是“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简直是最朴素的公理了。对这类公理性质的法律法规,在讲课中是可以不作为重点的,考试中一般也不作为重点。
第二类是定理类,这是我按照数学里面“定理”这一概念的性质套用的,数学里面定理是可以推断证明的,具体到《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里面,就是说,这类法律法规它的规定是有逻辑的,是可以通过其他知识推理出来的。对这类的法律法规要仔细地、严密地把它的逻辑性讲解给学生,使学生深刻理解其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能够深刻理解自然也就不容易遗忘它或在适用它的时候做出错误的判断。比如《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直觉上审视这一规定,是容易让人误解的,单位的会计工作是由会计人员具体实施的,单位负责人未必懂会计,让一个自己未必懂而又不是自己做的人对会计负责似乎是蛮不讲理的,由会计人员负责看似更合情合理。如果我们了解企业机构的构成,我们就会理解为什么这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来负责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和普通的工作人员,相对于企业来讲不是独立的,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强势的管理权力,会计人员很多时候不得不依从单位负责人的旨意而行事,因此会计工作虽然是会计人员具体实施的,但是单位负责人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要求会计人员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会计资料往往在所难免,会计资料很多时候是单位主
要负责人意思的体现,因此,单位负责人理所当然地要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更何况他还是单位的对外代表人。再比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里面规定“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变造与伪造是两种不同的性质的造假,变造可以说是偷梁换柱,而伪造则是无中生有,但是为什么把签章的变造规定为“属于伪造”呢?感觉似乎也不合理,实际上签章的变造,对变造后的签章人来说,本来自己没有在票据上签章,而现在票据上有了自己签章,这对他而言就是无中生有,这与变造其他内容并不改变票据或结算凭证上面的签章人是不同的,这就是“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这一规定的内在逻辑。
第三类是无理类,说是无理,其实也是有点道理的,只不过这个道理是很模糊的,这类法律法规往往就需要死记硬背了。比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xx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多少的规定,自然要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违法情节轻的罚款数额小,违法情节重的自然罚款数额大,但是罚款数额的轻与重是法律法规制定者依据自己内心的感知做出的,它的逻辑性是迷糊的,我们很难说制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就不可以,但是,在适用这些法律法规的时候,用“5000”或者“3万”这类的数字肯定是错误的,法律法规这时候也显得很生硬。对这类的法律法规,那就需要用心记忆了。
综上所述,学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门课程,要对里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第一类法律法规几乎不需要专门学习;而要重点地学习第二类法律法规,利用逻辑推理来认识它、理解它,这样做不但能很快掌握它,而且也不易忘记它,从它的逻辑推理中我们还可以体会出这些规定的完美,这样的学习也是一种美的享受;对于第三类法律法规,就只好死记硬背了。
[参考文献]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写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xx.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G].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xx
12345第二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日期总结 3500字
序号 内容日期
1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年
2 总会计师: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3年
3月、季度财务报告保管3年3年
4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管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5年
5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性账簿、会计移交清册保管xx年xx年
6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xx年xx年
7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管 永久
8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1年
9 定期保管期限分3年、5年、xx年、xx年、xx年五种 5种 10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 6天
11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 15天
12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半年度终了后60天内对外提供 60天 xx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4个月
14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5年
15 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永久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永久
16 具备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2年
17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不能当场决定,2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可以延长10日20日
18 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 10日
19 上岗注册登记 90日
20 离岗备案 6个月
21 调转登记 90日
2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24小时
23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5年24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4年25 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年
26 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30%且偷税额在1万―10万或因偷税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额10万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年
27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3年28 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3年
29 库存现金限额:3-5天日常零星开支,边远地区不超过15天 3-5天 30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 3日
31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5日内提出变更申请、5日内通知开户银行 5日
32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5个工作日提出撤销申请 5日
33 银行变更、撤销银行账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日
34 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30日35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年
36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的,应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3日
37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5日38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10天
39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6个月
40 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10日
41 汇票提示承兑期限(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内;见票即付:无)
42 承兑时间: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3日
43 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见票即付:出票日起1个月内;其他:到期日起10日内)
44 信用卡销户(45天或2年以上未发生交易) 45天
45 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30日
46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0日
47 税务登记证每年验审一次 1年
48 税务登记证每3年换证一次 3年
49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15日50 纳税人开立账户和发生变化,应当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15日
51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5日
52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15日
53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1年
54 注销登记 15天
55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0日56 外出经营累计超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180天
57 《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回原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10日
58 #5@p存根联和#5@p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5年
59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个月
60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年61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金额总结
序号 内容 金额
1 违反会计制度的10种违法行为罚款 单位:3000――5万 责任人:20xx――2万
2 伪造、变造凭证、账簿,编制虚假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罚款 单位:5000――10万
责任人:3000――5万
3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罚款 责任人:2万――20万
4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罚款 违法行为人:5000――5万
5 使用现金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 1000元
6 签发空头支票或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罚款 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持票人赔偿金2%
7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 10万 8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 20xx元
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判定标准:从事生产,年销售额50万以下;其他,80万以下 50万,80万
10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罚款 20xx元以下;情节严重的,20xx――1万
11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罚款 20xx――1万元;情节严重的,1万――5万。
12 外省来本辖区申请领购#5@p的,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1万 13 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5@p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罚款 1万元以下
14 违反#5@p管理规定导致他人未缴、少缴税罚款 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
15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罚款 20xx元以下;情节严重的,20xx――1万
16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拖欠税款罚款 处少缴、欠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
17 抗税罚款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
18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5000元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百分数总结
序号 内容 比例
1 银行承兑手续费 0.5‰(万分之五)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 17%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13%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包括建设基金)进项税额扣除率 7% 5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3%
6 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3% 7 营业税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5% 8 营业税娱乐业 5%――20%
9 企业所得税 25%
10 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20%
11 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
12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0%
13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5%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14 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15 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
20%,减征30%。
16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20%,收入畸高加成征收
17 个人所得税:其他 20%(利息5%)
18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0.5‰(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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