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业务人员因公出差取得的差旅补贴,出差途中发生的餐费支出,在企业费用中如何列支,以及所涉及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计税问题,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疑问较大的问题。
第一:出差人员的差旅补贴
企业业务人员出差途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票据报销的费用,在企业报销工作中正常报销入账即可,营改增后,上述费用取得专用发票或者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票据(过桥过路费)亦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对于出差人员,在正常报销费用之外额外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出差补贴,是否必须取得合法票据进行报销?此部分补贴是否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人员取得该补贴,是否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出差补贴,不同于差旅费用。差旅费用是业务人员出差途中真实发生的的费用,是必须取得合规票据,报销时公司进行审核处理的,而出差补贴是对出差人员付出辛苦的一种补贴,这种辛苦的付出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是业务人员为了提高出差的舒服度,突破公司差旅费用规定的额度,提高交通、住宿档次的有形的东西。而公司为了鼓励员工,进行的一定标准的补助。
比如A公司规定:业务人员出差至指定地区,每天交通费用报销的标准是100元,住宿费是200元,上述两类费用据票报销,超出自负,低于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额报销。同时,业务人员出差额外补贴出差补助50元。
按此规定,甲业务人员报销时,车费80,住宿费200,那么其可取得报销费用330元(=80+200+50);乙业务人员报销时,车费50,住宿费300,那么其可取得报销费用300元(=50+200+50),丙业务人员报销时,车费140元,住宿230元,那么其可取得的报销费用就是350元(=100+200+50)。
可见,上述50元的差旅补贴,无论取不取的发票,企业都将给予现金报销,而车票、住宿费等费用,必须取得发票,并依据企业差旅费报销制度审核报销。
(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税字[1995]82号文对国税发【1994】089号文进行了补充说明: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业务人员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出差补贴,包含午餐补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不征税项目,超出此规定范围,以及超出企业制度约束的金额的,应计入企业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差旅补贴,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时,一般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的公务员差旅补贴标准,各企业万万不可将其作为税收筹划的手段任意放大补贴金额。
根据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业务人员差旅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在标准范围内的金额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出标准的部分,在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后,亦允许税前扣除。
第二:出差途中的餐费
出差途中的餐费,到底应列支差旅费用,还是应列支招待费?这不是一个小问题。列入差旅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列入招待费,只能按照票面价值的60%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税前扣除总额还要受到业务招待费总体税前扣除标准限制。
2011年4月8日,山东国税在网上访谈中回复网友关于出差餐费的问题是,答复如下:差旅费包括与出差任务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各种杂费(如机场费、保险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寄存费等)。对于“出差途中的餐费”,如要列入差旅费扣除,需能提供在“出差途中”就餐的证明,反之,计入业务招待费。
上述答复中有个容易引起后期争议的问题:出差途中的餐费,到底有什么认定标准?客户来企业所在地,安排接待就餐,就属于业务招待费,出差途中顺便宴请,就属于差旅费?
个人认为,区分出差途中的餐费属于什么费用,就是看谁消费的。如果是出差人员自己按规定消费的,就是差旅费,出差人员消费的餐费超出企业差旅费标准的,如果报销,就应把超出部分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未超出的,计入差旅费;如果是出差人员宴请客户消费的,就是业务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