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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等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关于核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等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898号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2号、3号、5号、6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套利2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套利3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套利5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套利6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计划)。计划类型均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均为2年。计划推广期间募集资金规模上限均为10亿份,计划存续期间募集资金规模上限均为10亿份。计划参与人数上限均为200人。单个客户的最低参与金额均为100万元。

核准《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国泰君安君享套利2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国泰君安君享套利2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国泰君安君享套利3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国泰君安君享套利3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国泰君安君享套利5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国泰君安君享套利5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国泰君安君享套利6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国泰君安君享套利6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文本。

二、同意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作为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2号、3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作为国泰君安君享套利5号、6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作为国泰君安君享套利1号、2号、3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泰君安君享套利5号、6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应当根据本批复为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并持本批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在计划说明书设定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推广地证监局报告计划推广的启动时间,将推广材料报推广地证监局备案。推广活动完成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合规推广集合计划,开展投资管理和后续服务活动。

(一)你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你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风险;你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投资者签字确认。你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充分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产品特点和相关安排,重点提示涉及投资者重要利益的条款,引导投资者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培养理性的投资理念,将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计划推广及存续期间,你公司应当严格根据本批复,确保认购和申购计划份额过程公正、公开;控制计划总份额,不得接受超过计划规模上限的委托资金。同时,托管人及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计划份额超过本批复的规定。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合同管理、会计核算、费用计提、收益分配等工作,其中费用计提应当逐项向客户披露;接受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督,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等义务。

五、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的客户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或者出现计划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的,你公司应当终止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计划进行清算。

在计划的推广设立、投资管理、后续服务和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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