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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

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

法律主观: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日常企业运作中的常见事情。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一、出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3、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综上所述,处置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二、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和条件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同时,特别提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基础。1994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计入固定资产购置成本。2009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可以全部一次扣除,实现全额增值税款的补偿。在执行的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固定资产标准,防止纳税人进行虚假抵扣,损害国家利益。新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即已限定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始于即日。财税[2008]170号文进一步明确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因此,按相关票据凭票抵扣构成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条件。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哪些类型为了规范管理,新的税法明确规定下列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与以前的政策相比,现在自然灾害损失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扣除的。对于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以上情形的,应按财会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即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个人拥有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物品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税收漏洞,借鉴国际惯例,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5)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外,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是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二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管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对于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后来又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固定资产,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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