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大额居间费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问题:2023年,A房地产企业为获取外省某地产项目,委托B企业居间协调该项目原业主方及债权方,双方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协议约定A企业需要按协调进度分期支付居间费6200万元。请问企业支付大额居间费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在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DJZ回复: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间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媒介中间服务行为。居间服务不同于行纪和代理服务,是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居间人本身并不承担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的行为。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居间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其他现代服务(如图)。
A公司支付的该笔居间费与其取得地产项目直接相关,构成了取得项目成本,应当计入开发成本-取得土地成本或者前期工程费,需要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以发票和银行支付凭据做为入账凭据,以居间合同、居间服务阶段性成果等资料留存备查。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长源
2011年11月的解答——
期货公司支付居间人佣金如何税前扣除?
问:期货公司支付给期货居间人的佣金是否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税前扣除限额为5%的规定?
如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的期货居间协议规定佣金支付比例为居间人介绍的客户净手续费的50%,期货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能全额扣除?是否扣除比例最高为5%,超过的45%要做纳税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非保险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期货公司只能扣除居间人促成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超过部分需要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来源: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