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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厘清部门资产账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16〕10号)、《浙江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工大发〔2017〕57号)和《浙江工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浙工大〔2023〕48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将开展各相关学院(中心)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基准日

本次固定资产清查以2023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对象

莫干山校区各学院(中心),即化学工程学院、生物工程学院、药学院  绿色制药协同创新中心、环境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三、清查范围

相关学院(中心)清查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所有固定资产。

四、清查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资产自查阶段(2023年10月13日—11月13日)

相关学院(中心)资产管理员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的资产明细账,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自查,具体内容包括:

1.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做到账实相符。

2.固定资产管理卡片齐全并签名确认。

3.固定资产标签粘贴完整,如标签缺失,请及时到资产处朝晖校区(新机械楼A719室)、屏峰或莫干山校区(图书馆二楼)办事大厅打印并贴于设备上。

4.固定资产信息核实与完善。由于办公地点搬迁、人员变动等造成存放地点、使(领)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使用“资产变动管理”功能,及时做好相应变更工作。

5.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进行清查操作,操作方法参照《固定资产清查操作指南》(见附件1)。

6. 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资产清查结束后,若有资产盘亏或现状不符的情况,请将盘亏资产明细表、现状不符资产明细表等表格打印出来,待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时进一步核实。

(二)第三方清查阶段(2023年11月14日—12月16日)

学校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学院(中心)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请各学院(中心)务必积极配合,第三方清查完毕,将形成清查报告,如实向学校反映本次资产清查的具体情况。

(三)资产清查整改阶段(2023年12月17日—12月30日)

资产处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清查报告,对资产管理有问题的学院(中心)下达《资产清查整改通知书》,收到《资产清查整改通知书》的学院(中心),务必提出明确整改方案,逐条落实整改,形成固定资产清查整改工作报告(模板请见附件2),书面材料(领导签字和单位盖章)及电子版报送资产处,资产处将对相关学院(中心)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五、清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清查任务重、时间紧、涉及面广,各学院(中心)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开展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学院(中心)负责人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要精心组织安排,明确工作职责,任务落实到人,条件保障到位,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顺利完成。

(三)严肃清查纪律。要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表,真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各学院(中心)负责人要对申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联系人:龚亮

邮  箱:921035047@qq.com

联系电话:13805799519,0571-88320434

办公室:朝晖校区新机械楼A719室

 

附件1:固定资产清查操作指南.docx

附件2:固定资产清查整改工作报告(参考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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