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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标  题: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来  源: 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30日 标       题: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来       源: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30日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3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12月30日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3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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