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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钻石需要交消费税吗<钻石生产商需要交消费税吗>

销售钻石需要交消费税吗

某公司销售钻石逃税案几经周折后日前终于尘埃落定,该公司已依法全额补缴税款和罚款,这个是一场持续多日的税企争议,历经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多项法律程序。

销售钻石逃税案件始末

2013年8月,由河北省国税局稽查局督办,石家庄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上海某商贸公司石家庄分公司2012年7月~2013年7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这家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主营珠宝首饰和黄金饰品的销售。经查发现,该公司于检查所属期内,在销售钻石时均未申报缴纳消费税。当稽查人员要求该公司补缴消费税时,该公司相关方面提出了不同意见。于是,一场关于零售钻石是否应缴纳消费税的税企争议就此拉开序幕。

争议主要围绕三方面展开

争议一:销售钻石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争议二:40号文件是否依法对外公布?

争议三:40号文件是否违反法不追溯原则?

几经波折企业最终服从判决

由于被查企业于检查期开始后的2013年8月、9月和10月这3个纳税申报期内仍未申报缴纳零售钻石消费税,税务机关依法将检查期间延长到了2013年10月,责令纳税人补缴2012年7月~2013年7月的应纳消费税,并对其2013年8月~2013年10月销售钻石未申报缴纳消费税12132.56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拟给予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即12132.56元。

被查钻石公司不服这一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听证会后,税务机关维持了之前的处罚意见,并于2014年3月4日依法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上述处理处罚决定,被查钻石公司表示服从处理决定,并于2014年3月18日依法补缴消费税49444.4元。但该公司对2013年8月之后未申报缴纳消费税行为被给予的行政处罚表示不服,相继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事不鉴不清,理不辩不明。几经周折,这家钻石销售公司终于认识到了其违法所在,服从了法院判决,缴纳了罚款12132.56元。

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应明文规定应税行为和应税标的物,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主体不得征税,任何主体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本案中,被查公司一再强调其对钻石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文件不知情,并以176号文件被废止为由,为其不缴消费税行为申辩。其上述观点正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基于此,如果没有将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的法律依据,该公司就没有缴纳相关消费税的义务。税务机关在本案中也很好地践行了这一原则,以充分的法律为依据,证明了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存在。

法律非经公布不得生效原则

在税务机关依据40号文件否定被查公司观点并对其2013年8月之后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后,被查公司又以不知道40号文件、该文件未对外公布为由辩解。这一观点其实也体现了法律非经公布不得生效的原则。尤其是《立法法》实施后,任何法律都必须在实施范围内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否则就不能产生应有的效力,这也是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对内部的通知发文改为对社会公告的主要原因。

 过罚相当原则也即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是指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本案中,对被查企业2013年8月之前的未缴消费税行为,税务机关考虑到企业认为是税法不明确所致,只责令其补缴税款,未作处罚。而在税务机关已申明法律规定,责令企业就钻石销售缴纳消费税的情况下,企业仍拒不申报缴纳其后期间的相关税款,税务机关对被查企业2013年8月后拒不缴纳消费税的行为另外给予了行政处罚,处罚合法合理,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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