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需要研究一下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在税法和会计上的规定。
一、所得税法规关于折旧范围的规定
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会计准则中关于折旧范围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
第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折旧范围规定的税会差异
按照上述规定,税法和会计准则在大多数方面是一致的。比如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均不允许计提折旧,另外房屋、建筑物都允许计提折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均不允许计提折旧,这些规定本质上也是一致的。
因此,主要差异就是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是不允许计提折旧、而会计准则要求依然计提折旧。
四、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企业对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包括因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的固定资产等)计提的折旧费用归属口径,会计准则没有给出更细致的规定,建议企业视停产原因确定核算方法。若停产检修为工序性的、季节性的正常停工,可以继续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科目,施工企业也可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否则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角度来讲,《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一条(一)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因此停产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停工分为正常停工和非正常停工。季节性停工、停产检修,通常认为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在停工期间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建议企业就正常停产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