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现金流量或风险属性相同或者类似的金融资产可能因为管理业务模式不用,分类为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如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若以“持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通常被划分为AMC类别;若以“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为目的,或者以出售为目的,比如经常进行应收票据贴现、背书或应收账款保理、证券化且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情形将全部或部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分类为“FVOCI”或“FVTPL”。
3.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无须在报告主体层面上确定,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业务模式可能存在次级组合。某些情况下,将金融资产组合分拆为次级组合反映企业据以管理金融资产的层次可能是恰当的,例如上述2中提到的有关情形,若企业的业务模式为将某一部分特定客户的应收票据贴现、背书或应收账款保理、证券化实现出售以满足资金流动性管理需求,只需将该组别划分为FVTPL,剩余部分的业务模式可能被划分为AMC或者FVOCI。
结合上述分析,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日,假设原准则分类下的金融工具的业务模式不变,将原准则下“四分类”转换为新准则下“三分类”的基本对应关系如图1所示:
注:实线箭头代表最可能对应关系为①、②、④、⑦、⑩;虚线箭头代表极少部分可能存在的对应关系。图中的①~⑩的说明如下所示:
(1) 原准则下HFT在新准则下的分类转换可能:
① :原准则HFT分类至FVPL(几乎全部)。
(2) 原准则下AFS在新准则下的分类转换可能:
② :原准则AFS中的大部分权益类工具投资(非交易性且未被初始指定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形下)和不满足SPPI测试的债务工具投资分类至FVTPL;
③ :原准则AFS中满足SPPI测试的债务工具投资可能分类至FVOCI(可重分类);
④ :原准则AFS中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可以初始指定为FVOCI(不可重分类)。
(3) 原准则下HTM在新准则下的分类转换可能:
⑤ :原准则HTM中不满足SPPI测试或者被初始指定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形分类至FVTPL;
⑥ :原准则HTM中满足SPPI测试且业务模式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两者兼有的分类至FVOCI;
⑦ :原准则HTM中满足SPPI测试且业务模式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分类至AMC。
(4) 原准则下LAR在新准则下的分类转换可能:
⑧ :原准则LAR中不满足SPPI测试或被初始指定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至FVTPL;
⑨ :原准则LAR中满足SPPI测试且业务模式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两者兼有的分类至FVOCI;
⑩ :原准则LAR中满足SPPI测试且业务模式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分类至AMC。
从图1可以看出: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债务投资的分类更加严格:要通过SPPI测试进行细分,若不满足SPPI测试的会被直接分类至FVTPL;即使满足SPPI测试,还要看业务模式,非仅仅持有以收取现金流量为目的的又要被分类至FVTPL或FVOCI。由此可见,在新准则下以AMC计量的金融资产要经过非常严格的测试,原准则下能以AMC计量的金融资产,在新准则下不一定仍以AMC计量,将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