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西北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建设管理部门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以及工程管理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单位以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来源资金投资的新建、改扩建、修缮、园林绿化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管理部门,是指基建处、后勤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工程项目建设或管理部门。
第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结算审计或备案,未经审计或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六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一)工程结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结算审计;
(二)工程结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结算备案,由建设管理部门自行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审计处对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备案、抽审。
第七条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审计处可以直接实施项目结算审计,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一)国拨资金项目及工程结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结算审计,原则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二)工程结算造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结算审计,原则上由审计处自审,在审计资源紧张时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三章 项目结算审计
第八条 项目结算审计内容
(一)结算资料是否完整,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二)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恰当有效,计价方式是否合理准确、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三)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是否真实准确,手续是否及时合规有效;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五)结算单价是否合理准确、是否响应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
(六)结算资料所反映出的项目管理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 送审要求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部门一般应当按照工程结算限额在规定时限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报送至审计处工程审计科(后称“工程审计科”):
1.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自接到施工单位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自接到施工单位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
3.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自接到施工单位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
(二)送审结算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立项批准文件;
2.招投标文件、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等;
3.施工合同;
4.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资料);
5.工程结算书;
6.施工图、竣工图;
7.设计变更、施工签证、主材认价单等;
8.其它有关材料。
(三)建设管理部门在备齐送审结算资料后,填写《西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送审表》(见附件1),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同报送至工程审计科。
(四)送审结算资料应当完整准确、手续齐全,得到建设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双方共同认可。建设管理部门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补充造价资料。
第十条 审计程序
(一)工程审计科对送审结算资料进行预审,若资料不完整,应告知建设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若逾期未完善,退还该项目结算资料。
(二)工程审计科对资料齐全、预审通过的项目组织实施审计。根据送审项目情况确定自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三)工程审计科自行或协调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审计,包括审核资料、勘察现场、调查取证、核对结算等。
(四)工程审计科对审计过程中需要核实的问题,通过函件等方式告知建设管理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
(五)审计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请示。必要时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六)审核完成且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无异议,审计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核认证单》,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
1.自审项目,审计处出具《工程结算审核认证单》,审计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审计处公章,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核认证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返回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含《工程结算审核认证单》),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审计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审计处公章。
(七)审计处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后附《工程结算审核认证单》(自审项目)或审计报告(委托审计项目),审计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审计处公章,主送建设管理部门,抄送财务部门。
(八)审计处对相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审计期限。审计处自结算资料预审通过之日起,除对审计结果达不成一致意见以及审计处不可控的因素之外,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审计。
(一)自审项目,自结算资料预审通过之日起,一般应在2个月内完成。
(二)委托社会中介结构进行审计的项目,自结算资料预审通过之日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配合审计工作,代表建设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现场勘查、核对结算,参加有关会议并签署意见,传递项目有关资料等。
第四章 项目结算备案
第十三条 备案要求
(一)建设管理部门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4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并报送至工程审计科。
(二)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结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须提交施工合同;
2.验收报告(建设管理部门需对竣工项目做出评价认定);
3.工程结算书;
4.施工图、竣工图;
5.设计变更、施工签证、主材认价单等;
6.其他有关材料。
(三)建设管理部门在备齐备案资料后,填写《西北工业大学1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备案表》(见附件2),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同报送至工程审计科。
(四)备案资料应当完整准确、手续齐全,得到建设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双方共同认可。建设管理部门对备案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抽查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补充造价资料。
第十四条 备案程序
(一)工程审计科审查项目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手续齐全,对备案资料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抽审。
(二)工程审计科科长在备案表上签字并加盖审计处公章。
(三)工程审计科对备案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做好结算资料收集工作,避免审计过程中因资料缺失影响审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条 审计处综合项目工程量、工程内容、资金来源、审计资源等因素,恰当运用审计方式方法。
第十七条 审计处加强审计结果质量控制,严格实行审计结果审核人、复核人、项目负责人三级审核。
第十八条 对于委托审计项目,审计处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采购社会中介机构服务,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考核,对其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出具审计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应如实反映,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整改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出现履职失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取消其在学校开展审计咨询服务资格等措施;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有原则性调整的,从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予以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送审表
2.西北工业大学1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