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资产的三分类
根据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简称第Ⅰ类);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简称第Ⅱ类);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简称第Ⅲ类)。
二、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分为债权类金融资产和股权类金融资产。债权类金融资产分为三类,股权类金融资产只能分为两类(ⅡⅢ)。
1、债权类金融资产分类
债权类金融资产(持有债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等)可以分为三类:
①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则分类为第Ⅰ类。比如,贷款、应收账款、准备持有至到期的普通债券,一般作为第Ⅰ类。
②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则分类为第Ⅱ类。
【例1】甲企业在销售中产生了应收账款。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甲企业与银行签订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总协议,银行向甲企业一次性授信 10 亿元人民币,甲企业可以在需要时随时向银行出售应收账款。历史上甲企业频繁向银行出售应收账款,且出售金额重大,上述出售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分析:应收账款的业务模式符合“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 标”,且该应收账款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因此,该类应收账款应当分类为第Ⅱ类。
注意:应收账款保理,其总账余额还是在“应收账款”科目;但报表中应列示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③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出售为目标,则分类为第Ⅲ类。比如,公司持有债券是为了赚价差,则该债券分为第Ⅲ类。
2、股权类金融资产分类
企业持股股权,如果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不能分类为金融资产第Ⅰ类,只能分类为第Ⅱ、Ⅲ类。
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企业投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都可能分为第Ⅱ类。值得注意的是,股权投资一旦指定为第Ⅱ类,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持有期间收到现金股利记入投资收益外,处置股权产生的损益和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均应转入留存收益,不能转入投资收益!因此,股权分类为第Ⅱ类应特别慎重。
②权益工具投资一般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因此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常见的下列投资产品通常应当分类为第Ⅲ类:
a.企业持有的不具有重大影响的股票,不管是否上市,通常分类为第Ⅲ类。因为股票的现金流量不符合本息的特征,不能作为第Ⅰ类,又未特殊指定为第Ⅱ类,只能是第Ⅲ类。
b.企业持有的基金(理财产品),通常分类为第Ⅲ类。常见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基金或混合基金,通常投资于动态管理的资产组合。基金一般情况下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一般不能分类为第ⅠⅡ类,通常分类为第Ⅲ类。
c.企业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应分类为第Ⅲ类。因为可转换债券属于混合证券,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能分为第ⅠⅡ类。
d.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所谓“会计错配”,是指当企业以不同的会计确认方法和计量属性对在经济上相关的资产或负债进行确认或计量由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时,可能导致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上的不一致。
e.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③关于“非交易性”的界定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a.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
b. 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 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
c.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才可以指定为第Ⅱ类,但不是“必须”,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也经常分类为第Ⅲ类;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只能分类为第Ⅲ类。
④关于“权益工具投资”的界定
此处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应注意:
a. 普通股对于发行方而言,满足权益工具定义,对于投资方而言,属于权益工具投资,可以指定为第Ⅱ类。
b.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本身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从投资方的角度也就不符合指定为第Ⅱ类的条件。
例如某些开放式基金,基金持有人可将基金份额回售给基金,该基金发行的基金份额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只是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符合列报为权益工具条件的可回售工具。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能指定为第Ⅱ类。因此,企业持有开放式基金应分类为第Ⅲ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