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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晓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盘点制度及管理办法规定>

春晓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街道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仑区(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仑区(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负责日常实物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使用管理,财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财办”)负责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街道办事处各科室、下属单位及各社区。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原则上按财政部颁发的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以及产权属于街道的土地;

2、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物质形态的资产。

3、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大批同类物资(单张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分为: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指产权属于街道的土地、各类房屋、建筑物以及街道各类拥有使用权的房屋、临时建筑等。

2、汽车及专用设备:交通、通信、监控、文体、仪器和机械等设备设施。

3、通用设备:指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碎纸机等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植物。    

第三章  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六条 固定资产实行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分工负责的原则,管理部门负责街道资产的整体管理责任,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保管的责任,财务负责核算和监督的责任。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管理部门(党政办)

1、建立健全街道固定资产账(卡),做到分管、使用、财务三账一致,账、卡、物一致。

2、按规定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街道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3、正确及时办理购置、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

4、对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5、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提出盘点报告。

6、负责编制分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计划。

7、健全档案资料,组织编号钉牌。

(二)使用部门(各科室、下属单位、下属公司、各社区)

1、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所属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定期清查盘点,及时反映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做到账、卡、物一致。

3、正确办理本部门购置、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

(三)财务(财办)

1、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卡,正确填报有关会计报表。

2、办理固定资产购置、转移、调拨、盈亏报废等财务手续。

3、配合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做好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先有预算、按需购置、严格审批、规范采购、及时登记的原则。

(一)各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将来年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编入预算。未编入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相关预算追加手续。

(二)固定资产购置要求实行“先报废,后申请”原则,资产使用部门或使用人申请更换的原固定资产尚未完成报废手续前,禁止购买相同功用的新固定资产。

(三)使用部门发生固定资产购置行为的,需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附件1),报党政办审核登记备案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如果固定资产购置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需经党政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采购。

(四)党政办根据按程序审批后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组织资产购置,其中需经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根据区政府采购办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原则上一律不得购置。

(五)接受慰问、捐赠、无偿转让或调拨的固定资产,接收单位需向捐赠、转让或调出单位索取调拨单。如捐赠、转让或调出单位未提供调拨单,应由接收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接收(领用)单》(附件2),经党政办审核备案后,交由财办登记入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动态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部门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一、领用与保管

(一)固定资产的领用需填写《固定资产接收(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验收入库,并负责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每件固定资产应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卡片一式贰份,一份党政办留存,一份使用部门留存。固定资产经党政办登记后方可入账,并应在固定资产上的明显部位贴上标签。

(二)使用人若有离职、离岗等工作变动的,应主动及时将固定资产交还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领用核销手续。若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离职、离岗,本部门负责人应指定新的管理员并督促新老管理员办理资产账卡交接手续,及时清点本部门固定资产,确保账、卡、物相符,并报党政办备案。

(三)如因人员调整或机构拆并等因素导致使用部门负责人变更,由使用部门管理员编制《固定资产移交(调拨)单》(附件3)。部门新老负责人应根据移交确认单落实固定资产交接手续,认真核实账本、卡片、实物等,移交确认单应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交党政办备案。交接时,应有党政办工作人员到场。如交接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遗失或人为损坏,应由原负责人负责情况说明,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四)对出租、出借给街道外部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严格遵循“谁借出、谁收回”原则,由借出单位按期收回,党政办、财办、纪工委负责监督。未经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议定或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捐赠固定资产。房屋土地等资产出租,应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出租,并与承租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维修与保养

(一)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须立即停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并向使用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固定资产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处于保修期内的固定资产发生故障,使用部门可直接联系厂家或供货商进行检修;超过保修期的,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附件4),由党政办统一安排维修。固定资产的故障情况、检修结果和维修记录需报备党政办。维保服务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按照采购规定流程操作。

三、清查与盘点

(一)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检查,采用内部自查与外部检查相结合的形式,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使用部门每年10月底以前要对所属资产进行自查,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并将自查情况报党政办;党政办将视情安排专人予以重点抽查或全面清查盘点。每年11月初党政办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查工作,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处置,并将清查核查情况报财办进行账务调整。对账时以党政办固定资产账册为依据,实地盘点,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遵循静态准则,禁止一切固定资产的进出和移动。

(三)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资产编码、存放地点等信息。出现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情况的,由党政办和使用部门分析差异原因,及时形成处理意见,落实责任人。

(四)党政办对固定资产盘点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初审,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由党政办经相关程序批准后负责填制或注销固定资产卡片,调整资产账册信息。财办负责调整固定资产相关账务。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固定资产处置,应及时做好有关账、卡信息的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置未经批准的固定资产。

一、报废与处置  

(一)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或因失去使用效能等其他原因无法修复使用,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审批表》(附件5),由党政办鉴定并回收后,按规定逐级办理报批手续处理。  

(二)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根据仑政[2016]59号《北仑区(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账面原值)在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资产,需经街道党政会议讨论批准,并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处置资产后,党政办应及时将处置收益上缴国库,财办做好系统处置登账工作。

二、资产调拨

(一)对长期处于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状态的资产,党政办有权提出无偿调拨要求,以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二)单位内使用部门之间的资产调拨,一般以无偿调拨为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交(调拨)单》(附件3),经党政办审核,报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调出部门还须移交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卡片,党政办做好登记手续。

三、报损与追责

(一)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因管理不当或人为损坏,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毁损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报告党政办,经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进行一定经济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免予赔偿,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三) 固定资产注销手续,须按照上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凡与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街道下属公司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财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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