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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最优分配方案,年终奖和工资薪金到底怎么分配税负最低!<年终奖几月份发放节税>

年收入最优分配方案,年终奖和工资薪金到底怎么分配税负最低!

快来自己筹划一下吧!

如何进行年终奖最优配置。就是全部年收入Y合计扣掉各项扣除后,应纳税所得X处于哪个区间,从而就决定了年终奖的最优配置。

所以,将某位员工预计年总收入Y(含年终奖)后,减去所有个税扣除,得到应税所得X(含年终奖),就可以判断出年终奖最佳配置。

注:X值是稳定的,根据社保和附加扣除不同,个人税前年薪Y的区间会不一样,建议使用工具测算最优年终奖。(表中X和Y都是包含了年终奖)

关于年终奖的几个核心结论:

第一、最佳年终奖配置,不能超过66万元。实际发放年终奖超过66万时,务必只对66万元使用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其余超过66万的部分,并入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第二、对超过66万元年终奖全部使用年终奖单独计税的,将会吃亏。

第三、单独计税的年终奖最佳配置,主要几个固定数字,0元、36,000元、144,000元、300,000元、420,000元、660,000元。在某些区间,会存在最优年终奖的多个解。

第四、有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相比取消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最多能节省个税103,410元。

第五、对高年终奖的人士,譬如超过96万元的年终奖全部使用一次性计税政策,相比最优设置,可能会损失88250元。

常见问题:

1、问:有人认为年终奖最佳配置的前提,是要对年度总收入有准确预测,但年初发年终奖报税时,很难预测全年收入,所以这个年终奖税收筹划意义不大。马老师,您觉得呢?

答:请看《薪酬区间》这张表,最佳年终奖配置对收入预测的准确性要求非常低,比如14.4万元这个最优配置,适用范围在税前年总收入35~82万都可以使用;而税前年总收入在160万以上,比如任泽平,闭着眼睛直接用66万这个最优配置就可以了,根本不用去预测年收入。通常年终奖在次年年初发,所以只要年终奖数字确定了,后面的总收入大体是能预测的。

过去旧个税法下,按月计税,年终奖最佳配置需要对收入比较准确预测;新个税法按年计税,年终奖最佳配置不需很准确预测,不要被固有思维限制。

2、问:我预计的年总收入,处于《薪酬区间》两档最佳配置的临界点附近,就尴尬了,到底应该选哪一档最优配置?选错了,到时实际总收入落到相邻区间,会不会很糟糕?

答:选哪一档都可以,对最终个税税负影响并不大,在临界点附近的收入,可采用相邻两档最优配置试算可以看出,就算最后实际收入与预期错档,只要收入偏离不是很大,个税税负很接近。因此,可根据收入最可能波动情况,理性选择选择即可。总之,有事先筹划,即使实际收入落到另外一档,不能达到最优,也还是可以达到次优的,并不筹划要好很多。

3、问:同一笔年终奖,认为分成两块,采用不同方式计税,税务局是否会不同意?是否违反税收政策?

答:税务上基本不存在风险。基本工资、月度奖、十三薪、年终奖等等,都是工资薪金所得,税务上是以实际发放日期,来确定属于哪个期间,2023年可能发2018年终奖,也可能发当年年终奖,也可能根本没有年终奖。旧个税法下,按月计税,所以给了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否则税率太高不合理;新个税法下,按年征税,本来是可以不再给予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的。考虑到广大纳税人,税务总局给了三年过渡期,可以继续使用年终奖单独计税优惠。在操作上,年终奖还是可以照常发放的,只是个税申报时,一部分在个税系统里,以年终奖来申报(年终奖最优水平);其余的年终奖,和当月的其他工资及奖金合并申报即可,完全是合规的。当然,为最稳妥起见,企业发放年终奖时,可以由原来一次发放,分开到两个月发放,由于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每年只能使用一次,可选择最优水平那个作为年终奖,另一个必须而且只能并入综合所得了。

4、问:对年终奖进行优化,是否要改变薪酬制度、薪酬结构?操作起来是不是很麻烦,公司人事和财务不愿来做怎么办?

答:首先还是要说,新个税法下的年终奖最佳配置,比过去要简单很多,不需要改变薪酬制度、薪酬结构、奖金发放方式,只需要在个税申报时,按照测算结果,来选择最优申报方式即可。当然,对人力资源和财务来说,肯定会增加一些工作量,毕竟要进行大量数据测算,判断最优水平;另外,普通员工并不理解个税政策,沟通起来可能麻烦;而且万一因为种种原因,税收筹划后个税负担反而增加,人事和财务会吃力不讨好。所以,对一些国有单位,这种年终奖优化方案是否能够落地,要看各个单位自身意愿了。但这套方案本身是可行的。 如果难度大,也可以考虑只对高收入群体筹划,这样沟通成本低,操作容易,节税效果也明显。低收入群体,是否筹划影响不大。

5、问:年初发放年终奖时,如果将年终奖很大一块,切出去并入综合所得纳税,是否会导致年初预扣预缴税金远高于年终奖全部单独计税的情形?这样员工因为多扣税而有意见?

答:年终奖最佳配置方案,是站在全年个税总税负角度来筹划,测算时并没有考虑纳税时间进度,具体各企业在运用这个工具时,可加以考虑。如果预扣预缴税金较大,通常是高收入群体,和他们讲清道理,年初预扣预缴的税金多,后续月份的扣缴税金就少,一般不会涉及到要退税,只是提前几个月缴纳了而已,企业可根据工资发放进度,具体再做分月税金缴纳测算。

6、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文件规定年终奖有两种方案,马老师为何说还有第三种方案,第三种方案符合税收政策吗?

答:不要被固有思维限制住。税法的意思,采用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只能使用一次,但也给予你选择权,可以放弃使用;如果企业多次发放年终奖,或既有年终奖也有十三薪之类,税法也不允许你把不同时期放的年终奖合并到一起,使用年终奖计税政策。所以,税法上报税的“年终奖”概念与实际的“年终奖”,即可能是重合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理解了这个,就可以有无数个组合,把年终奖任意比例(0%~100%)来作为年终奖申报都是可行的,这也是年终奖优化的空间所在。

7、问:老师,你讲了这么多,我们单位从来不发年终奖,这个和我有毛线关系吗?

答:毛线关系是没有,但几毛钱甚至几千块钱的关系可能还真有,从来不发年终奖的员工也可以一样筹划。正如上个回答里说的,税法上的“年终奖”(税法上的叫法是“全年一次性取得奖金”)和薪酬制度里的“年终奖”不是一个概念,比如你每月税前工资5万元,偶尔还有月奖或季度奖,但公司从不发年终奖。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自己给自己创造年终奖,将月度工资(或平时工资)里切出一部分来,给自己创造一个“年终奖”,安慰一下受伤的心灵,当然,最主要的是也能省税。不过,这种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只能使用一次,选择什么时候用,要把握时机,最好是某个月收入超过或相对接近你的最优年终奖水平(利用本工具包测算了解一下自己的最优年终奖水平),进行使用,也可和单位商量一下,把月度薪酬推迟发放,积累起来创造一个“年终奖”进行发放。

8、问:老师,你的文章也看了,工具也学会了,现在就差66万年终奖了,怎么办?

答:这题太难了,谁出的,下一题。 开个玩笑,现实中年终奖能超过66万的毕竟是非常少,对大多数年终奖没超过的人来说,都有筹划必要,否则年终奖选错计税方式,或者偏离年终奖最佳配置,本来过年可以加个鸡腿的钱就飞了。

9、问:有人说年终奖筹划不用搞那么复杂,主要是判断单独计税还是计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时,注意不掉入陷阱区间就可以,你觉得呢?

答:这种观点是对现行年终奖计税政策的复杂性认识不够。目前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在算法上存在一定缺陷,再加上年终奖税收申报时,是可以对年终奖进行切分申报,这样的话就有很多种变化,并非这么简单。

10、问:从税收角度来说,年终奖和工资之间配置,是不是相当于把总收入分成两块,往两个池子里放,只要两边的计税边际税率一致时,就符合最佳配置了?

答:这种观点看起来逻辑很对,包括不少税务老师也是这么认为的,在交流时认为年终奖进行税务筹划很简单,是我把问题搞复杂化了。但我想说,上述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很多人认为年终奖金额到了哪一档,适用税率就是年终奖的边际税率,但这个并不是真实的边际税率,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年终奖最佳配置不超过66万元,按道理说,年终奖66万元到96万元时,适用税率是35%,而年终奖和综合所得在年度超过96万元,最高一档税率是45%。 对年收入上千万的人,把综合所得最高一档45%的一部分收入挪到年终奖里,不是能够降低税负吗? 但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超过66万的年终奖,虽然适用税率是35%,但由于年终奖计税的速算扣除数只使用一次,导致超过66万的年终奖,增加的个税与增加的奖金额相除,在高于66万元的任何一个点上,都是高于45%的。所以,最优选择就是年终奖不要超过66万元,超过的部分计入综合所得更划算。如果不这样筹划,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对高收入群体来说,基本是没有节税效应的。按最优配置筹划,节税103410元;不筹划直接使用年终奖单独,节税15160元。不筹划是辜负了税务总局给予纳税人优惠政策的美意。

说到这里,想起会计学教授对学生讲过的话:“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太复杂,如果你觉得你看懂了,那是因为你没有认真看”。其实,我也想说一句:“年终奖计税有些复杂,如果你想得太简单,那是你没有实际地去算。”

11、问:年终奖特殊计税政策,现在年终奖发放报税时纳税人予以选择,汇算清缴时可否做二次选择?

答:目前政策还没有明确说可以,所以最好按不能做二次选择来做准备。从道理上来说,给予二次选择也是合情合理的,但不要把希望寄托在这个政策上。

12、问:由于年度收入事前难以预测,年终奖税负能否真正实现优化,主要还是看税务局能否给予二次选择权?

答:这个观点我不赞成,前面几个回答已经说了,年终奖最优配置并不需要准确预测收入;其次,就算税务局给予二次选择权,意义并不大,因为给予二次选择权,只能把年终奖整体并入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年终奖税务筹划的关键,是申报时选择合理的单独计税年终奖水平。在初次申报时,是可以对实发年终奖按照最优比例切成两块申报的,一旦申报了,二次选择时就只能整体变更,那基本没有办法达到最优配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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