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县化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承包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因承包商安全管理不规范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为有效减少承包商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因承包商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我县化工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承包商安全生产直接责任
1、承包商及其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承包商及其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作业条件所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
2、承包商必须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承包商及其项目部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建立员工培训档案。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作业。
3、承包商应严格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项目,禁止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承包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施工作业。
4、承包商在施工作业或服务现场存在交叉作业的,各承包商应当相互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双方均应派出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协调监管,确保做到“四不伤害”。
5、承包商应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以及必须采取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交底、安全管理。与发包单位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该采取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6、承包商应当根据作业的内容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内容、施工组织、技术方案、辨识作业过程存在的安全风险及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待发包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业。承包商进入施工作业区域前,必须严格执行发包单位的作业许可制度,办理相关作业许可。
7、承包商必须派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在作业前应确认作业过程中是否涉及特殊、一级动火作业,若涉及,在未经发包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确认前不得实施动火作业。承包商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8、若发生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报告,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在承包商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企业必须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的管理部门,指定一名公司级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承包商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企业必须选择镇(区)审核通过的承包商。在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前应审查承包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人员名单、项目经理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工程技术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档案、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花名册、近三年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自我证明材料。安全协议签订三日内将安全协议报镇(区)。
3、企业应将承包商的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实施入厂前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企业应充分利用“智能二道门”管理系统,录入指纹或人脸识别,配备门禁卡,限定承包商人员活动区域。
4、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作业过程进行危险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定施工方案。企业要组织生产、工程、技术、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属地负责人对施工方案进行内审,审核合格后方可同意实施;必要时应邀请专家参与审核,参加审核人员应在经审核通过的方案上签字,存档备查。
5、企业在内部作业或承包商作业过程涉及特殊、一级动火作业以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一日内将作业内容、时间、作业人员及资质、第三方监护企业通知情况等材料报送镇(区)。企业在涉及特殊、一级动火作业时,必须实施第三方机构现场服务。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过程中存在审批的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要求履行好审批手续。
6、企业应加强承包商的日常监管。企业对承包商的管理负有统一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责,应当派专人对承包商作业全过程监护,定期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检查,发现承包商作业过程中存在不能控制的安全风险,应立即要求承包商停止作业。企业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商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企业应在承包商作业结束前,对作业现场设备、人员、现场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人员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企业应当编制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各专项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若承包商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镇(区)、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企业应在每次承包商作业结束后,分析评估承包商的作业过程,对承包商作业存在的不足或缺陷,提出整改建议,并落实整改复查,形成承包商评估、整改档案,作为承包商下次是否续签的依据。
三、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1、各镇(区)应建立健全承包商管理机制,做好承包商的准入审核管理工作,建立辖区内承包商的管理台账。
2、各镇(区)应对企业报送的安全协议和涉及特殊、一级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等报备材料实施存档管理,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3、各镇(区)应对承包商开展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停止承包商作业并严格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一年内被立案查处2次以上或发生过亡人事故的承包商,一律三年内不得在我县内化工企业从事承包商作业。
4、各镇(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对企业发生亡人、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应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各镇(区)应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化工企业。各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在2023年3月15日前向镇(区)报送承包商的相关材料。各镇(区)必须在2023年3月31日前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的承包商管理台账。县应急管理局将对各镇区承包商管理台账进行抽查,此项工作列入2023年全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大对承包商的执法检查力度,凡是发现企业和承包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按照本规定执行的,将严肃依法依规处理。
如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