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税收体系:美国是财政联邦主义,各级相对独立;中国是分税制,但税权集中
美国是典型的财政联邦主义,分为联邦、州和地方(郡县、市镇村)三个级次。各级政府只是事权范围、管辖地域的不同,没有上下级关系,各自的权力由宪法、法律等规定,各级政府只需向本辖区的选民负责,而无需向上级政府负责。每个政府级次都有相对独立的主体税种,形成联邦税、州税、地方税的体系,州和地方有较大的税收管理权。此外存在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的转移支付。
1)联邦税收由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税、消费税、遗产与赠与税、关税组成。其中,关税是联邦政府独征的税种,州和地方政府不能征收。2018年,联邦税收占联邦总收入96.6%,占GDP的16.5%。其中个人所得税占联邦税收比重最高,为50.6%,其次是社会保险税35.2%,第三是企业所得税6.1%(图表1)。
2)州税由一般销售税和总收入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收益税)、牌照税、房产税、遗产和赠与税、采掘税等组成,2018年为1.03万亿美元。其中主体税种是销售和总收入税、个人所得税,分别占税收比重为46.8%和38.0%;公司收益税占比4.7%,牌照税占比5.6%,房产税占比1.9%,其他如遗产与赠与税、采掘税等占比3.0%(图表2)。销售税是零售税,对在州辖区内消费者购买货物和劳务征收的税。由于销售税是州级税收,各个州的税率不尽相同,且有的州允许州以下地方政府一起捆绑征收销售税。美国有5个州尚未开征州级销售税:阿拉斯加州、特拉华州、蒙大拿州、新罕布什尔州和俄勒冈州,这5个州中阿拉斯加州和蒙大拿州允许地方政府收取地方销售税。
3)地方政府税收由房地产税、销售税和总收入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组成,2018年地方政府税收7654亿美元。其中,房产税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占比高达71.5%,销售税占比11.8%,消费税占比4.7%,个人所得税占比4.4%(图表3)。
联邦、州、地方税制相对独立,且比例相对稳定。联邦税收占全国总税收约为66%,州和地方政府占比34%;在州和地方政府中,州占58%,地方占42%。
中国的分税制是以财务管理和使用权为基础,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多为稳定的税种,相对来说,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确,多为税源小、不易征管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
1)中央税是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车船吨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还包括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所得税归中央。
2)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享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增值税由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企业、个人所得税由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收入,其余归地方。
3)地方税是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图表4)。
就各税种的占比而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是主要税种。其中,2018年,国内增值税占总税收39.3%;第二大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占比逐年上升达到22.6%。进口货物消费税及增值税占比10.8%,个人所得税占比8.9%,国内消费税占比6.8%,,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城建税占比分别是3.7%、3.6%和3.1%(图表5)。
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相对稳定,2017年中央占比53.0%,2018年年有所上升至53.4%,地方占比46.6%。税收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逐年下降,由2000年的93.9%下降到2016年的81.7%,2017年有所回升到83.7%,2018年进一步回升至85.3%。
1.2 税收法治:美国高度规范,中国税收法定有待提高
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一般都伴随着税制的改革。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引发了全球的税改。总的来说,税收的法律制度建设尽量采取国际上的通行规则,体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依法治税。
美国主要是以宪法为基础,以立法机关颁布的国内收入法典等为主干,以税收法规为补充,形成了联邦、州、地方三级平行的法律制度,高度的法制化、规范化。“无代表,则无课税”,税收法定原则是其基本原则,美国主要企业税种征收均有法律依据。违宪审查原则也是其另一特色,1895年因为个人所得税违反联邦宪法从而禁止征收。
中国近年来持续推进税收法定,逐步提高税收法律级次,但税收法治建设仍有较大提高空间。中国是以宪法为依据,逐步形成各种税收法律的框架,以中央、地方数量众多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税收法律制度模式。税收法律覆盖尚不完全,目前成文的税收法律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烟叶税法》和《船舶吨税法》;《资源税法》于2023年8月26日在全国人大通过后并于2023年9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法》于2023年11月27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成为正式法律。此外,大多数是授权立法的法规、条例等,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但是税收法定进程已经加快。目前中国还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税收也是宏观调控的一个手段,引导资源分配和结构变化。
税收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的内容。大多数国家的税务机关有执法权和部分司法权,即对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人的民事处罚,刑事处罚由司法机关负责。
在美国,联邦税法由国会制定,各级政府有其自己的税务机关,拥有独立的立法权、执法权。独立性和纳税人有表决权是美国税法制定的显著特征。州和地方议会无需联邦批准,2/3以上公民投票表决后即可执行。这样导致不同州税法差异很大,所以不同区域税法不相容。如2003年有5个州不征收销售税,且征收的州税率也是从3%到7%之间不等。
与其相比,中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有税收立法权(可以授权),各级税务局只有执行权。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拟定和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省级税务可以拟定地方规章和实施细则,并依法进行征收管理。全国只有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律制度。
征收对象与实际负担主体
综上,美国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税收主要来自个人;中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税收主要来自企业。美国的第一大税个人所得税,而中国由于个税覆盖的人群较少,个税占比约9%。美国的第二大税种社会保险税,中国仍以企业和个人缴费的形式。中国的第一大税收增值税,美国虽研究多年,但是一直没有征收。美国的分税制,相互独立,高度规范。中国1994年建立了国家、地方分税制,但税权仍高度集中。法制化程度不健全,存在寻租空间。
1.3中国的“综合税费成本”较高
除了税收成本之外,企业通常面临的“高成本”还包括诸如社会保险费用、行政性收费、行政性灰色隐性寻租成本、环保成本等一系列支出在内的“综合税费成本”(图表6)。
1)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即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尤其是五险,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也是成本之一。以北京地区税前月薪10000为例,企业需要额外承担的“五险一金”成本为4010元,扣除“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之后员工拿到手的现金工资仅为7694元(图表7)。企业缴纳的“五险一金”为工资成本额外的40.1%。而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分为老年遗属及残疾保险税、医疗保险税和失业税。企业缴纳的养老遗属及残疾保险税率为6.2%、医疗保险税率1.45%,失业保险为6%,合计承担13.65%。个人缴纳养老遗属及残疾保险税率6.2%、医疗保险税率1.45%,不负担失业保险税,个人承担合计7.65%。相较而言,中国的企业和个人的社保税(费)率高于美国26.45和14.55个百分点(考虑住房公积金),导致中国企业负担较重。美国没有生育保险,而是纳入医疗保险。
2)行政性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具体又分为管理性收费(资格审查、颁发证照、管理费)、惩罚性收费、资源性收费等。
3)行政性灰色寻租成本是大多数转轨经济体面临的一大痼疾。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大量行政性职能短期内并未完全革除,手中仍然掌握着诸如审批、评审、盖章等权利,滋生寻租空间。民营企业为了打通这些“关卡”,有时不得不支付一些额外成本。这些成本是“隐性的”,不会体现于统计报表中;同时也是“灰色的”,没有法律依据,严格说来甚至是违法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和从严治党的深入,行政性灰色寻租成本有所降低,但与此同时又衍生出了一定的“不作为”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4)与政府、国企相关的其他运营成本。例如近年来随着政府对环保越来越重视,环保标准不断提高,重大节日、会议期间对相关行业实行停限产指令,这些都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
5)我国企业面临着行业垄断、服务业开放度较低导致的高昂的土地、电力、天然气、石油、物流、融资等基础性经营成本,在国际竞争中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将伴随人口红利的消失而衰减。我国汽油、柴油、天然气、电力、土地价格分别为美国的1.6、1.3、4.5、1.3和2.6倍。
2 中美宏观税负对比:全口径中国宏观税负高于美国
宏观税负通常指一个国家(地区)在一定期间内税收收入(或财政收入)占当期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反映一个国家(地区)的税收总体负担水平。
在不同国家间比较宏观税负时,统一口径是关键,不同口径下的宏观税负相差较大,需要考虑不同的税制结构和国情条件。比如,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采用缴费而美国是缴税的形式;中国的城镇土地属于国有,因此土地转让时政府可获得土地出让收入,而美国不存在;中国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因此存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而美国则没有;中国目前还存在大量的非税收入,而美国则相对较少,因此比较中美宏观税负需要注意不同的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