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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在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典型应用<资产证券化标的>

信托在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典型应用

原标题:信托在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典型应用

一、信托与资产证券化

(一)法律法规

信托与资产证券化的关系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信托证券化种类多样,涉及到的机构很多,各机构的用语及各时期的用语都有差异,这就造成了不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表述有所有同,而市面上大部分资产证券化文章是证券公司的研究员写的,研究员法律功底不一定很深(其实为一领域更接近金融),这就造成一个现象,如果你想研究所有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会感觉到用语上的差异性。这种差异会给初步接触者造成困扰。

在此仅仅简单点出信托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基础性法律法规。

1、企业ABS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05)第三条规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2、信贷ABS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

第十一条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第十六条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3、ABN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7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发行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以下统称特定目的载体),也可以为发起机构。

第十七条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等。以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的,发起机构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二)信托受益权

1、基础资产: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以其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为偿付支付,通过结构化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2013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首次将信托受益权纳入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中。信托受益人可以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使信托受益人退同,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2014年12月,中基协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将地方政府及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破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受益权、特定情形下与不动产想着的基础资产、最终投资标的作为上述资产的信托受益权列入负面清单。

2、基础资产:信贷资产

但并不是所有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都可以是信托受益权,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其基础资产只有一个:信贷资产。

这里的信贷资产也包括信托公司发放的信托贷款,理论上,一家信托公司可以委托另一家信托公司发行信贷ABS,或自己委托自己发行信贷ABS,实践是并不多见。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中规定:“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实务中,因信贷资产涉及贷后管理,只有发起机构最适合从事信贷管理事宜,故通常贷款服务机构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为同一机构居多。即:银行的信贷管理还是由银行自己来管。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 号)

一、基础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入池基础资产的选择要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既要有稳定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又要注重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鼓 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 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 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丰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种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要简单明晰,扩大试点阶段禁止进行再证券化、合成证券化产品试点。

二、信托与企业ABS

信托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的应用基础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的企业资产证券化。

从信托角度出发,信托受益权ABS分为信托主导型和信托通道型,其中信托通道型又包括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财产权信托也包含两种,分别为外部财产权型和内部财产权型

1、信托主导型企业ABS

如信托公司利用掌握的客户资源和资金创设或统合信托受益权,并沟通证券公司发行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完成证券化过程,信托公司不仅充当受托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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