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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会计分录<虚假研发费用会计分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会计分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行业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提倡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改进的明确目标。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创新性,推动技术发展;二是价值性,任何事物都应有他出现的价值,技术上取得一定成果;三是符合目录,规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一是烟草制造业;二是住宿和餐饮业;三是批发和零售业;四是房地产业;五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六是娱乐业;七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其他行业均可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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