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问答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参与“多证合一”全面升级
近期,海关总署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2023年第113号公告,将海关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海关总署自2023年2月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后,对该项改革措施进行的一次全新升级。下面就让我们全面了解一下报关单位“多证合一”。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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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报关单位纳入
“多证合一”改革?
答:本次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和报关企业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临时备案暂不纳入。
海关提示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海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将报关企业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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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和报关企业有何区别?
答: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非法人机构或自然人。
报关企业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统称为报关单位。
海关提示
报关企业是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代理报关服务的企业,而日常所说的“进出口企业”“外贸公司”“加工贸易企业”等需要办理的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注意不要选错哦!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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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和报关企业备案还需要
什么前提条件吗?
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提示
市场主体主要分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三类,这三类市场主体都可以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而只有企业才能申请报关企业备案。
此外,分支机构应当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或者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目前尚不能通过“多证合一”的方式申请。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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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报关单位参与
“多证合一”应当如何办理?
答: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对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中含有“进口”“出口”“进出口”或者“报关”字样的,系统自动提示“您申请的经营范围选择了报关业务或进出口业务,如需向海关备案成为报关单位,请在‘多证合一’证照事项表选择‘报关单位’(非必须勾选)”。勾选“报关单位”,补充填写海关备案信息后,即完成报关单位的备案申请。
海关提示
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中不含“进口”“出口”“进出口”或者“报关”字样的,系统不会提示办理海关备案,而有这些字样的,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也可以选择不办理海关备案。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没有申请海关备案的,可以后续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单独向海关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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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要补充填写的海关
备案信息有哪些?
答:需要补充填写的海关备案信息有注册海关、经济区划、统计经济区域、经营类别、报关人员信息等。其中注册海关、经济区划、统计经济区域可以根据市场主体所在行政区划根据系统提示选择填写,经营类别应当在“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选择一项,“报关人员信息”可以选择填写。
海关提示
注册海关、经济区划、统计经济区域如果选择错误也没有关系,海关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可以予以更正。
目前通过“多证合一”尚不能同时办理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如有需要,可通过“多证合一”申请其中一种备案,后续再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申请另一种备案。
完全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无需填写“报关人员信息”。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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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提交申请后,还需要
到海关现场确认吗?
答:对于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海关主动进行确认,如有需要,会主动与申请人联系。需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后,海关收到商务部门共享的备案信息,会主动进行确认。
海关提示
目前外资企业、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无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其他市场主体通常情况下应当办理(具体以商务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所以在通过“多证合一”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后,别忘记先去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哦!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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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怎样确认海关是否
已经完成备案?
答:海关在完成备案确认后,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报关单位的备案情况,申请人可以自行查询。
海关提示
目前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如果有需要,报关单位可向海关申请出具《报关单位备案证明》,该证明目前仅能证明在出具证明当时报关单位的备案状态,而且有效期仅有7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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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青岛海关、广州海关
审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