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对分包罚款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对建筑施工企业因工程质量问题,向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质量罚款,属于收取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应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现在营改增之后,政策是有延续性的.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因工程质量问题,向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质量罚款,属于收取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可以计入营业收入,并开具发票.
相关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营业外收入
扣减分包计算增值税账务处理
分包额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步,总包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并全额开增值税发票给业主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第二步,总包与分包结算未支付工程款给分包方且分包方未开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贷:应付账款--分包方
第三步,总包支付分包方工程并且总包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分包方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额÷(1+3%)×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额÷(1+3%)×]
怎么样?施工单位对分包罚款的会计处理你觉得小编的处理方法合理么?如果你有不同的见解,欢迎你们提出来,如果你是施工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的一员,那么你们认同我们的做法么?平时账务处理时你们是如何做的呢?这些都可以和会计学堂的老师进行交流,大家相互学习,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