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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陇南矿业交所得税>

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预缴税款不能随意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是法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的规定,应在季度(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税法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因此,纳税人不能够随意申报预缴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预缴方法、缴纳期限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未按规定少缴预缴税款要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由于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金额、缴纳期限都是法定的,因此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导致少预缴,须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虚假申报导致少预缴税款会面临税务处罚个别纳税人通过操控预提费用、延迟确认收入等手段,人为调节各季(月)度的会计利润,以达到少预缴企业所得税、减少运营资金占用的目的。然而,即使年末汇算清缴时,上述纳税人按规定调整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四、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要注意哪些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须要注意的是,如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其申报时“利润总额”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口径填列。如纳税人企业内部核算方法与国家会计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调整,例如收入、成本和费用应按会计规定的原则确定。

根据国税函【2023】年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所以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不得低于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而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适应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于每年3月31日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一、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及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二、 合伙人为个人的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 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国家税务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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