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其股息红利
对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
1.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除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外,通过投资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上市后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即限售股股东),或者财税[2009]167号和财税[2010]70号规定的情况成为上市公司的限售股股东,取得上市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的“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是指按财税[2012]85号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2]85号第一条规定的是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的减免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则个人从其持股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15年9月8日起执行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的规定。
因此,对于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取得股息红利,应根据财税[2012]85号和财税〔2015〕101号规定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限售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总结如下:
1. 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享受减征、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其股息红利
对于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从而取得上市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人是否缴纳所得税呢?
1. 法人合伙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先分配给各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为法人股东(即居民企业),法人股东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不符合企业所得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条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自然人合伙人
合伙企业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购买股票或合伙企业直接从沪深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不适用于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和财税[2012]85号第五条规定的减免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和财税[2012]85号第五条的规定适用对象仅为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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