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北京某券商投行大佬向前妻“投喂”内幕消息,财务顾问报告牵出知情人,处罚才刚开始?<李宁财务报告分析>

北京某券商投行大佬向前妻“投喂”内幕消息,财务顾问报告牵出知情人,处罚才刚开始?

财联社1月10日讯(记者 林坚)北京证监局官网最新披露了一则开给刘佳音的个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单显示,刘佳音在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违规交易“翠微股份”,经过立案调查、审理,上述行为被判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刘佳音被没收其违法所得约11.9万元,并处以35.6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47.5万元。

算上该罚单,上市公司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已累计爆出三笔内幕交易案,北京证监局均开具了罚单,牵涉其中的有收购方相关主体,更有头部券商投行人士。

重要的是,刘佳音的个人内幕交易罚单,背后还牵出了中信建投的项目负责人。罚单显示,刘佳音的前夫刘某,作为中信建投证券项目负责人参加了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的部分会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而刘佳音虽然与前夫已登记离婚,但共同抚养孩子,资金往来频繁,关系密切。在上述项目内幕信息敏感期的一段时间内,二人每天都有通话联系,联络频繁。

牵涉中信建投项目负责人,曾为夫妻

通过罚单可知,刘佳音并非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的直接参与者,因此刘佳音所掌握的内幕交易信息从何处得来,成为此次内幕交易案的一大关键所在。

2023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4家公司的4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

除去期间碰头会外,2023年11月8日,4家公司相关人员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要问题。同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图为北京证监局发布罚单

罚单显示,刘佳音的前夫刘某,作为中信建投证券项目负责人参加了上述2023年10月10日、11月1日召开的会议,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3年10月10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刘佳音虽然与前夫已登记离婚,但共同抚养孩子,资金往来频繁,关系密切。在上述项目内幕信息敏感期的一段时间内,二人每天都有通话联系,联络频繁。

在上述收购项目的准备期间、内幕信息形成期间,刘佳音通过其姑姑“刘某瑶”账号进行了一系列炒股操作。

2023年10月17日,刘佳音从本人银行账户取出现金50万元;

随后10月18日,刘佳音将该50万元现金存入“刘某瑶”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

10月22日,刘佳音操作“刘某瑶”证券账户银证转入511254元;

10月22日、23日、29日,刘佳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委托买入“翠微股份”,共计成交51600股,成交金额339672元;

上述股票,刘佳音于2023年3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118661.30元。

不难发现,刘佳音一系列交易行为与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刘佳音与前夫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可以说,这是一笔疑似券商投行人士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给前妻,而前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违规炒股的监管案例。

据了解,中信建投为翠微股份IPO保荐机构,也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依据2023年4月发布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为蒲飞、张钟伟,协办人为孙明轩、杨骏威,而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执委委员、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刘乃生。

图为中信建投独立财务顾问签字页

不认可监管处罚,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针对上述北京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刘佳音并不认可,其列出了三大理由:

一是,认定刘佳音决策控制“刘某瑶”证券账户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刘某瑶”证券账户由刘某瑶本人决策控制,该账户内资金归属于刘某瑶,交易获利由刘某瑶享有。

二是,本案未做到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交易行为并无明显异常,与刘某3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及与刘某3的通话联系并不高度吻合。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

不过针对上述理由,北京证监局从三个方面予以驳回:

第一,综合账户资金流水、交易记录、账户登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情况,足以认定刘佳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实施案涉交易行为。

第二,我局在本案中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第三,“刘某瑶”证券账户存在闲置一年后重新起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涉案期间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首次交易“翠微股份”等明显异常特征,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

翠微股份收购案内幕交易罚单不止一单

更巧的是,上述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被爆出的内幕交易案不仅一个。2023年12月14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

据了解,前文所述的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孟某新参加了2023年10月8日召开的会议,并于次日10月9日告知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某辉翠微股份拟收购海科融通事宜,并通知李某辉准备第二天跟翠微股份对接。此后,李某辉参加了上述2023年10月10日、10月22日、11月1日、11月7日、11月8日召开的会议,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3年10月9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而当事人杨刚时任海科融通第一大股东海淀科技董事,同时担任海淀科技控股股东海淀国投经营管理部负责人。李某辉时任海科融通财务总监。2023年10月10日杨刚与李某辉存在两次通话联络。

陈攀攀系杨刚配偶。2023年10月11日至14日,陈攀攀用其证券账户买入“翠微股份”46000股,成交金额27.78万元,买入资金为夫妻共有的家庭财产。上述交易发生期间二人共同生活居住。2023年11月25日陈攀攀证券账户全部卖出“翠微股份”,盈利11.56万元。

图为杨刚、陈攀攀罚单

北京证监局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辉通话联络后,2023年10月11日至14日,陈攀攀证券账户单一、集中买入“翠微股份”,买入期间逐渐提高买入价格,卖出其他股票的同时立即买入“翠微股份”,交易量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杨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杨刚、陈攀攀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杨刚、陈攀攀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没收杨刚、陈攀攀违法所得11.56万元,并处以34.67万元罚款,共计罚没46.23万元。

此外,2023年1月7日,北京证监局也披露了一则针对李景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决定书来看,李景海由于涉嫌内幕交易翠微股份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473.94万元,并处罚款1421.81万元。

图为李景海罚单

据了解,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长林某也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内幕知情人,而李景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林某有四次通话联络,随后李景海通过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对翠微股份进行买卖操作,违规盈利。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