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消费税零售、进口、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计算<加工费怎么计算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零售、进口、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计算

消费税各个环节应纳税额计算

一 、零售环节应纳税额计算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金银铂钻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三)税率:5%

(四)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差价款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例题·单选题】(2013年)2013年3月,某商场首饰部销售业务如下:釆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该批首饰市场零售价14.04万元,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5.85万元,商场实际收到8.19万元;修理金银首饰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零售镀金首饰取得收入7.02万元。该商场当月应纳消费税()万元。(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5%)

A.0.35

B.0.45

C.0.60

D.0.7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修理、清洗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镀金首饰不属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不在零售环节计征消费税。

该商场当月应纳消费税=8.19÷(1+17%)×5%=0.35(万元)

二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判断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况:(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计税)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提示】自制应税消费品销售应按全部销售价款计算增值税及消费税,而委托加工应按加工费计算增值税,按同类市价(组价)计算消费税。

(2)委托加工消费税计税规则

①受托方应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②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的,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交纳消费税。

高于计税价格出售的,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受托方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④受托方未代收税款的,委托方应补交税款,如收回消费品已经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价及税额计算

①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征收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材料成本:委托方提供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未提供的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特殊材料成本确定:免税农产品87%+运费; 烟叶收购价款×1.1×1.2×87%+运费

加工费: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及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2013年)下列关于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直接加价销售的,不征收消费税

B.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若委托方未提供原材料成本,由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材料成本

D.委托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的,一律由受托方补税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选项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若委托方未提供原材料成本,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选项D,委托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受托方就不再补税了。

【例题·单选题】(2012年)某烟花厂受托加工一批烟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没有同类烟花销售价格。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

A.6000.00

B.6750.00

C.7941.18

D.20250.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30000+10000+5000)÷(1-15%)×15%=7941.18(元)

三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2)实行从价定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例题·单选题】(2011年)2010年某公司进口10箱卷烟(5万支/箱),经海关审定,关税完税价格22万元/箱,关税税率50%,消费税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箱。2010年该公司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万元。

A.100.80

B.288.88

C.420.34

D.1183.64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10×22×(1+50%)+10×150÷10000]÷(1-56%)×56%+10×150÷10000=420.34(万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