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公司会计就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二、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工资薪金所得期间即扣缴义务人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的时间,即收入发放的月份。
员工9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8月份得工资;则的工资薪金所得时间为9月。
而工资薪金支付的当月扣缴义务人应该代扣个税,所以,工资薪金所得时间就是税款所属期。比如9月实际发了8月的工资,那么这里税款所属期就是9月。
这一点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也非常清楚的注明了。
三、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个税代扣(应税)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这个规定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支付时方产生代扣义务,不支付,不产生代扣义务,遵循现金收付实现制。
企业因为8月份没有支付二哥工资薪金,因此在8月份不应代扣其个税;
9月份支付8月份工资,因此9月份应代扣其8月份工资薪金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四、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文件规定,个税代缴(申报)时间为代扣(应税)时间第次月15号前。
上述案例中,企业8月份只有应发工资,没有实发工资,因此员工没有纳税义务产生,企业应代扣的个税为零,所以在9月份申报时,个税申报为零;
说了这么多,其实还是回到文章开头的关键点,大家就认准实际发放期间,也就是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期间,这个期间等于工资实际发放期间等于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间等于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
现实中企业可能存在当月发放当月工资,也可能存在当月发放上月工资。
有时候还有特别不寻常的情况发生,比如补发工资,一个月补发前面N个月的工资,还有像国庆节这种,企业提前发放工资。
不管你怎么变,我计税个税就是按实际发放时间来。
其实这个区分各地税务局在答疑时候也经常提到的。
比如河北税务局这个答疑就非常清晰。
所以,10月工资9月发正儿八经该如何扣个税,现在清楚了嘛,那就是把9月发的两次工资合并一起在9月所属期预扣预缴个税。
但是说实话实操中,很多人不会这么做,包括如果是我,我虽然明白这个道理,但是我实际也不会这样做。
9月提前发了工资,也就是9月份发了两次工资,我还是会把后面这次默认为是10月发放的,然后在11月再申报成10月所属期的个税。简单的说就是9月初发放的,我还是按照9月所属期在10月申报,而9月末的我默认还是10月发的,是10月所属期的工资,11月申报。
纠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这个本身就是一个特殊情况,不是经常事项,而且9月发的第二次工资本身其实应该是10月发放的,只是因为节假日提前了而已。
另一方面就是不分开申报可能导致有些员工本身没有预扣个税,然后合并一起申报出现预扣个税情况(减除费用的影响),虽然个人所得税目前是累计预扣法,其实整体上对员工个人所得税不会有影响。但是先预扣出现多扣税的情况只能汇算才能退,也是个麻烦事。
而且还会导致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缴记录中途有一个月为0的情况发生。
更关键的时候,实操中0申报情况下,工资收入是0,保险、公积金的扣除项目填不进去,但是你如果把两个月的保险合并填到一个月又会超标,所以这个实操的阻碍也会成为你合并申报的问题。
综合所述,虽然道理大家都明白!
但是说实话,对于这种特殊的情况,大家不按照正儿八经的这个方法来做二哥觉得也并未没有太大问题。
再说
再说
我们特么根本不可能提前发工资,哪有这种好事?别说提前了,能不能先把前面几个月的工资给发了???
说起来都是泪!
到底有没有提前发的?
大家留言说一下!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