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财务报告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 Financial Instruments ) 的角度看,主要问题是:疫情的发展如何影响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回答这一问题,最好是从预期信用损失会计模型所采用的“三阶段”出发,即:信用风险尚未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阶段一”),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阶段二”),以及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阶段三”)。
对 “阶段一”和 “阶段二”的影响
预期信用损失是基于概率加权 金额并结合前瞻性信息来计量损失。因此,它预计的信用损失与截至报告日前发生的特定损失事件不存在关联。对于这部分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调整还是非调整事项”这一概念与损失估计没有任何 关系。这是因为“调整还是非调整事项”属于“是与否”的二元问题,而概率加权估计则包含某一范围内的不同结果(而不是从仅包含两个结果的范围中选一个)。
因此,对于“阶段一”和“阶段二”,“调整还是非调整事项”的探讨可替换为以下问题,即——何谓1:
“在报告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 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斜体字表示强调)
需着重强调的是,所使用的信息必需:
a. 在报告日(即2023年12月31日)可获取b. (同时)是关于未来经济状况 的信息
这意味着报告主体必须对未来的经济发展作出预测 —— 但不能运用后见之明。因此,在预测2023年及未来经济状况时,应当仅考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可获取的信息。该信息将影响用于预测的经济情景以及分配给各个情景的概率。
ITG工作组2曾讨论如何对未来经济状况进行预测,并注意到(斜体字表示强调 )3:
a. “在应用减值规定时,必需考虑在报告日前可获取的 合理且有依据的最新信息。”b. “预期信用损失是在报告日对信用损失作出的概率加权估计值。因此,在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基于报告日的一系列预期并使用该日可获取的信息 来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相关情景。”
如果把上述指引应用于疫情的主要时点,那么在2023年12月31日这一相关截止日,就作为可以在估计中考虑的“已知”信息(即作为预测的基础 )而言,尚不具备与以下事项相关的信息:
a.病毒的种类 —— 这种肺炎的原因仍然“未知”。b.感染是否涉及人与人的传播。c.感染是否可能导致死亡。d.尚未采取或宣布的隔离检疫措施。e.交通限制、延长假期等后续措施。
因此,任何这些方面可能仅代表对情景模拟的估计,且需要对每一情景进行概率加权。另外,对这些情景建立模型和分配概率都不能使用后见之明。疫情的主要时点表明,在报告日(2023年12月31日)之前,由于对该病毒知之甚少,因此当时对后续影响作出的预期要比2023年1月的实际情况乐观得多。有鉴于此,在避免不当使用后见之明时,疫情几乎不会产生影响,甚至也不会影响到概率加权估计值。
综上所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要求对前瞻性信息所作的区分 4,指的是区分“调整还是非调整”的信息(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报告期后事项》(IAS 10 Events after the Reporting Period ) 中对调整与非调整事项所作的区分略有不同)。
对 “阶段三”的影响
对于“阶段三”,《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也提供了指引5,即:报告日后客户的破产“通常证明”金融资产在报告日已发生信用减值,是调整事项的示例之一。该示例引起了一些困惑,使企业无法确定其与按概率加权方法来计量的预期信用损失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对此暂不深究,但有一点值得注意,《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指出,该等破产通常 证明金融资产在报告期末已发生信用减值。这一限定 —— 连同“报告期后事项”的定义,即:为报告期末已经存在的情况 提供信息的事项 —— 与此次疫情有如下相关性:
a. 即便该病毒在报告日已经存在,但尚未改变企业的经济状况。当时,企业经营尚未受到影响,因为经营活动没有受到限制,甚至消费者行为也未发生变化。但是,影响预期信用损失的是经济状况,而不仅仅是病毒本身(世上有多种病毒,比如,季节性流感)的存在。b. 但是,在典型的“破产”中,“破产”事件是企业的经济实质严重恶化的结果。这一过程通常需要至少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因为企业通常会采取措施来避免破产。这意味着,与病毒的情况相反,处于典型的破产状况的企业早在几个月前(即报告日)就已经处于非常窘迫的经济状况。
有鉴于此,有人可能认为,在疫情背景下,即便债务人在报告日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破产,也不属于通常 情况证明债务人在报告日已处境艰难,而是应将破产作为一个非调整事项。但是,2023年还出现了其他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动态(如中美贸易摩擦等),因此在分析客户破产情况时亦应考虑这些动态。换言之,疫情不是“自由通行证”,不能仅以疫情在当时尚未严重影响经济为由,就把2023年12月31日之后的所有破产都视为非调整事项。
披露
先不深入探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有关前瞻性信息所用截止日的规定是否体现“调整还是非调整事项”这一概念,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 财务报表列报》(IAS 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 6中的一般披露要求,就可以确定:报告主体必需以某种披露方式,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疫情对报告主体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影响。由此,报告主体需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第21段的要求,披露与非调整事项有关的必要信息,即:
a. 事项的性质 —— 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及其对报告主体的影响);以及b. 对该事项的财务影响所作的估计,或者不能作出这种估计的说明。
就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而言,对财务影响所作估计的披露应是:根据在报告日后但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前可获取信息而得出的、与疫情如何影响预期信用损失准备有关的定量信息。从实务角度看,这通常表明需要按照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夕可获取的最新信息,来重新估计预期信用损失或对原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调整。
作出此项估计需要额外回答几个问题:
a. 估计值应基于作出该估计的当日所确认的金融资产,还是基于2023年12月31日确认的金融资产?
i. 这可能不会影响“大局”,且需要取决于一系列因素,例如,估计是基于报告日后多长时间作出,以及报告主体金融资产组合的变动程度如何。但是,如果有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也没有在这个细节方面提供如何编制披露所需信息的指引。
ii. 一方面,《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第22段论述了在报告日后开展新交易 的情况(即,可披露事项并不限于与报告日已存在的交易或项目有关的事项7)。这表明,该披露未使用“截止”概念,而仅考虑与报告日已存在的项目有关的影响。这也许可以用来支持以下观点,即:此项估计可以恰当基于在作出估计当日所确认的金融资产。例如,如果报告主体每月就内部报告目的而执行“预期信用损失”计算,且相关月末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点足够接近,那么报告主体可以使用该信息。这也可以更好地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因为他们可能希望了解,在可获取财务报表之时“报告主体的状况究竟有多糟”。
iii. 另一方面,如果报告主体希望提供一项较狭义的“新资讯”,以反映与报告日所确认金融资产有关的预期信用损失自报告日后发生的最新变化,那么企业也可以采用这种做法,因为《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第21段对要求披露“事项的财务影响”的表述较为“宽泛”。
iv. 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所作披露将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信息使用者对于该信息的看法,则报告主体应当披露作出估计的依据。
b.除预期信用损失估计外,还应披露哪些信息?
根据报告主体的具体情况,一些不是在更新后预期信用损失估计中显而易见的会计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而言可能是相关信息。这种情况可能包括核销、金融工具的修改(不论是否导致终止确认)、导致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转移,以及报告日后发生的类似事项和交易(若重大)。例如,报告日后的核销将减少后续日期计量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如果此项核销没有明确地披露给财务报表使用者,则可能导致报表使用者得出错误的结论(例如,低估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增加额)。报告主体应恰当披露这些事项和交易,以避免披露信息被错误解读。不论以哪一基准进行披露,报告主体均应避免产生误导。举例说明:即使报告主体采取仅对报告日确认的项目进行小范围更新的做法也应如此,例如,如果报告日后该预期信用损失金额因销售情况或应收款项的变更(发生了信用损失)而受到重大影响,则报告主体应当披露这一重要情况,以避免更新后的估计值对使用者产生误导。
如果报告主体计划表明“不能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受到的影响,其应考虑这会给财务报表使用者(包括证券监管机构和审慎监管机构)留下何种印象。特别对金融机构而言,这是一个重要的考虑事项。但是,此次疫情对报告主体的财务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与提供点估计相比,提供区间估计可能更可取,例如,根据不同情景下的疫情和业务中断持续时间作出区间估计。此外,报告主体在报告日后越早批准报出财务报表,那么难以作出估计或不能作出估计的说明就越具合理性。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