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旧家电账务处理
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无论是否是自己使用过,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注意免的那一半增值税是计入"补贴收入",是要计算企业所得税的
家电以旧换新各环节会计处理?
在正常情况下,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再出售,需要自己承担运费.《办法》规定,回收企业可从拆解企业取得运费补贴,而该补贴来源于政府.因此,运费补贴属于回收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应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上述补贴收入确认时点,不是收回旧家电时,而是回收企业将旧家电交售给拆解企业、并取得拆解企业认可时.
政府补助不是企业经营收入,它的大小或多少,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因此,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会造成企业税后净利润增加,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为避免 出现上述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10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回收企业收到旧家电运费补贴并进行账务处理后,要注意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披露.
《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7条规定了财政拨款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税收返还、价格补贴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同时,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回收企业取得的运费补贴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且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账务处理办法以及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运费补贴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后,增大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家电的以旧换新早已不是新鲜事了,在上文中,我们只提及了家电以旧换新中的回收企业的账务处理等问题.事实上,以旧换新是涉及多个主体的,比如销售企业,购买者等.那有关这些主体的要做的账务处理,我们下期再来介绍.不要错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