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有一个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也规定有“权责发生制”原则。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会计核算,不管是否收到发票,只要经济业务实际发生了,都应该真实反映。因此,对于12月份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在没有收到发票时也应真实反映,如果属于成本费用类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然后按照税法规定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实际收到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1、已经实际发生并实际支付的费用,但没有收到发票的:
(1)12月份的账务处理
借:成本费用科目(视情况分类)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可能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的,税额不能计入成本费用,需分离出来)
贷:银行存款
(2)次年收到发票的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是普通发票的话,就可以不做该笔会计分录,收到发票直接粘贴至12月份会计分录后面就行。
2、已经实际发生但并未实际支付的费用,也没有收到发票的:
(1)12月份的账务处理
借:成本费用科目(视情况分类)
贷:应付账款等(根据合同等暂估)
(2)次年收到发票并支付的处理:
借:应付账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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