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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哪些内容和内容>

关于做好2023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审计﹝2023﹞431号

关于做好2023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切实做好202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一)常规内容

1、年度审计

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出资的多元投资企业集团直接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主审所”,附件1)、其他企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参审所”)对并表范围内各层级企业2023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主审所对参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出具合并及母公司审计报告。

2、专项复核

主审所、参审所对并表范围内各层级企业的其他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表及报表附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情况、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情况、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年度执行情况、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基数计算和预算拨款管理情况进行复核。

主审所对参审所复核结果进行二次复核,在此基础上出具专项复核报告。

3、内控测试

主审所、参审所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在审计范围内确定测评企业及其流程,对基础关键控制点、行业及新业务关键控制点实施测试,核实上年度内控缺陷整改情况。

主审所对参审所内控测试结果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出具内控测评报告。

4、财务评价

主审所在监管企业财务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宏观经济、行业形势、主要业务发展态势,对企业财务指标情况、主责主业情况、质量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和财务管控水平等方面作出评价、提出建议并出具财务评价书。

(二)特殊内容

1、相关主审所对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公司等6家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企业的未上市企业年度模拟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2、相关主审所对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剔除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年度模拟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相关中介机构委托

(一)部分委托变更

因上海交运(集团)公司已由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托管,本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不再由市国资委委托,由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按照规定管理。

因市国资委持有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已划转至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由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按照规定管理。

(二)轮换要求

根据规定,同一中介机构连续承担监管企业及下属各层级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延至8年。

各监管企业应严格遵循连续审计年限规定对聘用期届满中介机构开展轮换,选择具备市国资委等监管机构所要求资质和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将选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聘用中介机构情况备案

1、监管企业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上报参审所情况(附件2)、参审所审计企业清单(附件3)、企业集团合并范围内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决算审计情况(附件4-1)、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情况(附件4-2)。

2、主审所应于2023年1月15日前上报主审所情况(附件2)、主审所审计企业清单(附件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及处罚情况(附件5)、近一年各项目签字会计师工作简历以及2023年度各项目团队注册会计师名单(纳入合约书)(附件6)。

(二)审计方案及合约书报送

1、参审所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主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2、主审所应于2023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审计监督处报送2023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电子版)及合约书(纸质版)(附件6)。

(三)审计结果递交

1、监管企业应按照下列时间节点报送以下材料:

(1)在2023年4月15日前报送上市公司、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托管企业的审计报告、重要三级及以下子企业的审计报告;

(2)在2023年4月15日前报送平台公司专项报告;

(3)在2023年5月15日前报送金融企业内控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内控评价报告、内控测评数据。

2、主审所应按照下列时间节点报送以下材料:

(1)在2023年3月31日前报送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基数计算和预算拨款管理情况专项说明;

(2)在2023年4月15日报送各类审计报告、专项复核、审计情况说明、财务评价书提纲;

(3)在2023年5月15日前报送企业集团财务评价书和企业集团内控测评报告。

上述审计结果除1(1)仅报送电子文档外,其余报送格式均为纸质文件(2份)和电子文档(包括word和pdf文档以及相关电子数据)。报送地点:上海市国资委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菁路15号3号楼1楼,联系人:杨晓哲  54186028 54186031)。

四、工作实施要求

(一)监管企业应加强对下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统一协调与进度控制。

各级企业不得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业务;对向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监管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各主审所、参审所明确审计范围、审计委托事项以及工作质量要求,对主审所、参审所审计报告出现重大问题监管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会计事务所工作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进行通报。

(二)主审所应加强对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控制与节点把握。

主审所应加强派出审计人员及其工作实施的管理,做好与企业、参审所之间的协调沟通;加强对参审事务所的报告质量审核,确保按照规定节点保质保量上报审计成果、完成决算审计工作。

对主审所各类审计报告、专项复核、专项说明出现重大问题,以及参与审核工作的事务所审核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问题的,市国资委将在当年审计费用中进行相关补扣。

五、其他事项

委托监管单位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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