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3〕18号)在网络上被疯传,各地出台的文件也陆续浮出水面。但山东省一直没有公开官方文件,2023年9月1日后各地执行不统一:有的暂时不予受理、有的暂时按照原标准发放临时费用(后期统一多退少补)、有的按照新标准执行。2023年应如何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在省内劳动法圈一直还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只是明确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并未取消山东省原规定中按月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有人认为9月1日之后,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结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全国范围内只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尽管山东省人社厅在今年6月份还对外答复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但2023年9月3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3〕18号文件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109号),明确规定2023年9月1日(含)之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享受我省原规定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关于适用时间也予以明确:2023年8月31日(含)前死亡的参保人员(含已申报未审核办结,以及符合条件 但暂未申报的人员),其遗属扔按我省原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及资金列支渠道,享受相关待遇。
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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