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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安徽省审计厅丁传立>

刍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除税收以外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抓住非税收入收缴这一源头实施审计,加强非税收入国库会计核算事前监督,有利于促进财政管理效益和决策水平全面提升。笔者参加对某省国库资金审计,发现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到非税收入缴入国库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的主要方式

现行的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按征收主体及内容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税务机关代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非税收入缴库;另一类是财政机关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非税收入缴库。

(一)税务部门代征的非税收入缴库方式。一是采取直接缴库方式,由税务机关通过TIPS系统(国库信息处理系统/财税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直接缴库。二是采取汇总缴库形式,即由缴费人等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解缴非税款项,税务机关根据所收款项,在一定时间内汇总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收纳报解资金后缴入国库。

(二)财政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缴库方式。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后,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主要采取两种收缴方式,一种是线下收纳缴库,即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缴费人凭缴款书至商业银行柜面,通过现金缴存或银行转账方式完成缴费,应缴款直接进入或由执收单位先收取再集中汇缴进入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内,再由财政部门对财政专户中的资金定期向商业银行发起缴库,直至缴入人民银行国库;一种是线上收纳缴库,即缴费人通过扫描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上的二维码,以支付宝、微信等形式完成缴费,应缴款不直接进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而是先进入省政务网支付大平台进行两次清算后,再进入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内,最后由财政部门对财政专户中的资金定期向商业银行发起缴库指令,直至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二、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民银行国库资金在过渡户延压未及时入库。有的国库部门会计核算不及时,将非税收入缴款进入其暂收款户作为过渡款项,未能于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划入“待报解预算收入”帐户办理入库。

(二)税务部门代征的非税收入未及时缴库。有的存在税务部门开具完税(费)证后长期不汇总开具缴款书、开具缴款书后长期不报解国库、开具缴款书报解国库的时间超过正常T+1时间(节假日除外),以及税收汇总缴库帐户报解不及时等问题,造成其收缴的非税收入超期入库。还有的存在开具完税(费)证的汇总缴库帐户未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税务部门使用的汇总缴库帐户未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代报解预算收入帐户等管理不规范问题。

(三)财政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未及时缴库。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滞后地区,有的执收单位把征收的非税收入长期滞留在本单位帐户上,未按规定及时解缴或不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造成延压入库。有的将非税收入存放于在财政部备案的财政专户外、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核算其他财政资金等。有的财政部门对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未及时向商业银行发起划款指令或纸质划转凭证通知,非税收入长期大量沉淀在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内,未及时缴入国库。

(四)商业银行经收的非税收入未及时缴入财政专户。有的商业银行在“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之前设置过渡户,将经收的非税收入先划入自己设定的过渡户,再批量进入待报解帐户进行核算,导致非税收入不能及时报解上缴财政专户。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审计建议

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入库环节多延滞非税收入缴库速度。非税收入收缴入库一般要经过缴费人―商业银行―财政部门―商业银行―国库等流程,收缴环节较多,延缓了入库速度,造成非税收入资金在商业银行帐户滞留时间较长,无形中占压了财政性资金,减弱了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效能。二是财政部门缴库的主观性影响非税收入入库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规定,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但财政部门对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何时发起划款指令或纸质划转凭证通知、划转入库资金多少、是否足额完整准确缴入国库等,则由财政部门视当月或当年的预算收入缴库的总体情况而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这成为财政各时段调节预算收支进度的“蓄水池”和“调节器”,容易造成大量的非税收入专户沉淀资金,无法保证国库资金应收尽收,足额入库。三是商业银行履行经收职责主观意识弱。由于沉淀在各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金额庞大,商业银行产生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或执收单位将各专户在本行开户并把收缴的非税收入尽可能留下的利益倾向,对财政专户大量沉淀资金不能积极督促划转,或者有意拖延造成延压缴库,与商业银行作为国库经收处应及时准确将国库资金划缴入库的原则相违背。此外,由于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较多,相应加大了国库部门对商业银行非税收入经收工作的监管难度。

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笔者建议:

(一)规范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行为。执收单位尽可能采取直接缴款方式,与代理银行签订非税收入代扣划缴协议,全覆盖、全流程在线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现收缴款从执收单位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全程电子划转,做到让缴款人“只跑一次”,甚至零跑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力度清理取消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设立的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实现非税收入由挑收单位通过设立的过渡性帐户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收缴方式,转为直接缴款或集中汇缴。同时要严格控制集中汇缴单位范围,逐步向直接缴款过渡。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将非税收入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范围,实现所有非税收支由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

(二)加强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监督管理。规范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收缴专户管理,明确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的专户核算,代理银行的存款银行统一为财政部门开立“非税收入待解缴帐户”及“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加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清理规范力度,能归并的尽可能予以归并,能撤销的尽可能撤销,严格控制新开立财政专户,原则上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人民银行要有效履行经理国库的职责权限,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对代理银行欠缴、占压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查究处理。

(三)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搭建财政与人民银行非税收入共享信息平台,向代理银行开放统一规范的通用接口系统,实现资金流和信息流的自动匹配,支持社会公众POS机刷卡缴款、网上银行缴款等多样化的缴款需求,建立自动化对帐、分成机制,提升非税收入业务处理效率。全覆盖推进执收单位采用接口、在线或独立部署等方式接入非税收入电子化管理系统,做好系统保障和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与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和财政大数据平台的系统衔接、信息共享,保证系统横向畅通,数据上下贯通,提高数据内外对接关联度,实现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智能化分析和穿透式监管,为提高财政运行分析质量、完善非税收入政策提供支撑。

(省厅派出一处 毕兴峰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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