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3年定报)<数据报表统计原则>

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3年定报)

C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

 

 

 

 

 

 

 

 

 

 

 

 

 

 

 

 

 

 

 

 

 

 

 

 

 

 

 

 

 

国 家 统 计 局 制 定

浙江省统计局补充、印制

2023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5

(一)基层年报表式 5

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 5

2.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101-2表) 7

3.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浙102-1表) 8

4.财务状况(C103表) 10

5.建筑业企业补充指标(浙C104-1表) 11

6.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109表) 12

(二)基层定报表式 13

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 13

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浙202-1表) 15

3.财务状况(C203表) 17

4.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204-1表) 18

5.房屋竣工面积及价值(C204-2表) 19

6.生产经营景气状况(C210表) 20

(三)综合定报表式 22

1.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401表) 22

2.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402表) 23

3.建筑业企业房屋竣工面积及价值(C403表) 24

四、附录 25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25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26

(三)建筑业行业分类及注释 27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录 38

(五)房屋建筑分类目录 38

(六)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39

1.建筑业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39

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48

3.财务状况 51

4.生产活动情况 56

5.信息化及电子商务情况 63

6.建筑业企业补充指标 65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本制度的调查内容包括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的基本的需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搜集,并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统计范围、内容和原则

1.统计范围:2023年年报和2023 年定期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企业)直属的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

2.统计内容: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建筑业企业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其报送单位为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3.统计原则:辖区内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法人单位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四)本制度的表式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

   (五)资料来源: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财务状况表、房屋竣工面积及价值表的统计资料取自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的基层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上报的综合表资料。

(六)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七)统计调查对象的财务指标,应当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填报。

   (八)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直接从网上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分别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年报基层表数据和定报综合表数据。

   (九)本制度基层表和综合表以“千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

   (十)本报表制度中补充的报表及指标内容由浙江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统计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 方 式

市级统计机构数据审核验收、上报截止时间

页码

(一)基层年报表式

101-1表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年报

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

2023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

2023年3月20日24时前

5

101-2表

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年报

101-2表214栏“本法人单位是否有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分公司、分部、分厂、分店等)”选“1.是”的法人单位填写本表

法人单位

2023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

2023年3月20日24时前

7

102-1表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年报

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

 

2023年2月25日24时前上报

 

2023年3月5日24时前

 

8

C103表

财务状况

年报

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

2023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

2023年3月30日24时前

10

浙C104-1表

建筑业企业补充指标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109表

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

年报

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

2023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

2023年3月30日24时前

12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统计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 方 式

市级统计机构

数据审核验收、

上报截止时间

页码

(二)基层定报表式

201-1表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季报

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

免报

13

202-1表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季报

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

一季度4月8日、二季度7月7日、三季度10月10日12:00前上报(四季度免报)

一季度4月9日、二季度7月8日、三季度10月11日18:00前,(四季度免报)

15

C203表

财务状况

季报

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

四季度季后13日18:00,其他季后18日18时前网上填报

四季度季后17日18:00,其他季后20日12时前

17

C204-1表

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季报

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

一季度季后8日,二季度季后7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季后7日12时前网上填报

一季度季后10日、二季度季后9日、三季度季后12日、四季度季后10日12时前

18

C204-2表

房屋竣工面积及价值

季报

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

一季度季后8日,二季度季后7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季后7日12时前网上填报

一季度季后10日、二季度季后9日、三季度季后12日、四季度季后10日12时前

19

C210表

生产经营景气情况

季报

辖区内抽中的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单位)

法人单位

一季度季后8日,

二季度季后7日,

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季后7日12时前网上填报

一季度季后10日,二季度季后9日,三季度季后12日,四季度季后10日12时前

20

(三)综合定报表式

C401表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季报

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各市统计局

一季度季后12日、二季度季后10日、三季度季后13日、四季度季后11日12时前

22

C402表

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

季报

同上

同上

四季度季后18日12:00,其他季季后22日12时前

23

C403表

建筑业企业房屋竣工面积及价值

季报

同上

同上

一季度季后12日、二季度季后10日、三季度季后13日、四季度季后11日12时前

24

三、调 查 表 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表    号:

101-1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    号:

国统字〔2023〕117号

20  年

有效期至:

2022年6月

100

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如是,请勾选  □      

1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102

单位详细名称                               

103

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

1                                  2                                  3                             

行业代码(GB/T 4754-2017)    □□□□

104

报表类别    □

A 农业     B 规模以上工业       B1规模以下工业         C 建筑业          E 批发和零售业 

S 住宿和餐饮业   X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F 规模以上服务业H 投资    U 其他           

105

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106

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是否与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一致: □ 1是,2否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191

单位规模    □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

192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其中:女性              人

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营业收入                 千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千元    资产总计            千元

20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202-1

成立时间(所有单位填报)            年          月

202-2

开业时间(仅限企业填报)            年          月

203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号码    □□□□□□□□-□□□□□□

邮政编码    □□□□□□

211

机构类型    □□

10 企业          20 事业单位        30 机关          40 社会团体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

52 基金会        53 居委会          54 村委会        55 农民专业合作社      5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90 其他组织机构

205

登记注册类型    □□□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

110 国有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130 股份合作       171 私营独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             330 外资企业

141 国有联营       172 私营合伙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 集体联营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           390 其他外商投资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49 其他联营       190 其他

  151 国有独资公司

216

港澳台商投资情况(限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报)(可多选)

1 港商投资□   2澳商投资□   3台商投资□   4暂未投资□

206

企业控股情况  □   1 国有控股    2 集体控股    3 私人控股    4 港澳台商控股    5 外商控股  9 其他

207

隶属关系    □□    10 中央    11 地方 90 其他

208

运营状态□  1正常运营 2停业(歇业) 3筹建 4当年关闭  5当年破产 6当年注销 7当年撤(吊)销 9其他

209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

1 企业会计准则制度        2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9 其他

210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9  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213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本企业是 □

  1 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

  2 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C01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

X01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5 暂定     9 其他

ES1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形式□  

1 独立门店      2 连锁总店(总部)     3 连锁直营店     4 连锁加盟店     9 其他  

连锁品牌(商标或商号名称):                   (经营形式选2、3、4的单位填报)

E02

零售业态(可多选,不超过3个)    □□□□    □□□□     □□□□

有店铺零售

1010 食杂店   1020 便利店   1030 折扣店   1040 超市           1050 大型超市   1060 仓储会员店

1070 百货店   1080 专业店   1090 专卖店   1100 家居建材商店   1110 购物中心   1120 厂家直销中心

无店铺零售  

2010 电视购物  2023 邮购    2030 网上商店   2040 自动售货亭    2050 电话购物    2090其他

S02

住宿业单位星级评定情况      □      1 一星     2 二星    3 三星    4 四星    5 五星    9 其他

单位组织结构情况

214

本法人(视同法人)单位是否有上一级法人(视同法人)  □  1.是   2.否    

如为1,请填写上一级法人(视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上一级法人(视同法人)单位详细名称                         

212

本法人(视同法人)单位是否有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分公司、分部、分厂、分店等)□

 1.是   2.否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手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调查单位填报要求:本表主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在调查开始前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生成报表数据。调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表中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对与填写,指标数据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修改(加灰底的指标除外)。调查单位应首先填写上报本表后,再上报其他报表。

4.统计机构数据审核、处理要求:

(1)调查单位不能修改本表中“100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102单位详细名称”、“103行业代码”、“104报表类别”、“105、106”中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

(2)统计机构不能修改本表中的“102单位详细名称”、“104报表类别”,不能跨报表类别修改“103行业代码”,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105、106”中的“区划代码”;“105、106”中的“城乡代码”根据202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提取生成。

(3)“106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如与“105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一致,则程序自动将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信息摘抄至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处。“191单位规模”、“192从业人员”和“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指标数据由各级统计机构待相关报表数据确认后进行摘抄或计算取得。具体方法为:“192 从业人员”数据从“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表)中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01)”和“其中:女性(02)”摘抄取得;“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别从各行业“财务状况”表中的“营业收入(30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02)”、“资产总计(213)”、摘抄取得;“191单位规模”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192从业人员”和“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计算取得。

 

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表    号:

101-2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23〕117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

2022年6月

本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共      个

序号

单位类别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的填写原组织

机构代码

单位

详细名称

详细地址

区划代码

(6位)

1

2

3

4

5

6

本    部

分支机构1

分支机构2

.

.

.

.

分支机构N

 

续表

联系电话

主要业务活动

行业代码

(小类)

(GB/T4754-2017)

从业人员

期末人数(人)

经营性单位收入

(千元)

非经营性单位

支出(费用)

(千元)

7

8

9

10

11

1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手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101-1表212栏“本法人(视同法人)单位是否有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分公司、分部、分厂、分店等)”选“1.是”的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填写本表。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2023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2023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调查单位填报要求:本表部分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在调查开始前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生成报表数据。调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表中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对与填写,指标数据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修改(加灰底的指标除外)。

      4.区划代码、行业代码由统计机构填写。

      5.单位类别:1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 2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表   号:浙102-1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浙江省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93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21 年         有效期至:2022年6月

指   标   名   称

计量

代码

本年

上年同期

指   标   名   称

计量

代码

本年

上年同期

单位

单位

1

2

1

2

一、从业人员

 (二)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08

(一)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01

   按人员类型分

       其中:女性

02

     1.在岗职工

09

       其中:非本省籍

A25

     2.劳务派遣人员

10

其中:省内非本地区籍

A26

     3.其他从业人员

11

按人员类型分

   按职业类型分

  1.在岗职工

05

     1.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76

  2.劳务派遣人员

06

     2.专业技术人员

77

  3.其他从业人员

07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78

按文化程度分

     4.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79

  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位)人员

A01

     5.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80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位)人员

A02

按科研人员分(职业类型 1、2其中项)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人员

A03

科研人员合计

A28

  4.具有中专及高中学历人员

A04

按技术岗位分(职业类型 3、4、5其中项)

  5.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

A27

      技术工人合计

A29

按职业类型分

二、工资总额

  1.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71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借方累计)

千元

12

  2.专业技术人员

72

其中:单位代扣代缴合计(个人缴纳社保金)

千元

A30

     (1)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A05

  按人员类型分

     (2)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A06

     1.在岗职工

千元

13

     (3)初级技术职称人员

A07

     2.劳务派遣人员

千元

18

     (4)其他人员

A08

     3.其他从业人员

千元

19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73

按职业类型分

    其中:一般管理人员(中层以下)

A09

     1.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千元

81

  4.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74

2.专业技术人员

千元

82

  5.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75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千元

83

按科研人员分(职业类型 1、2其中项)

     4.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千元

84

科研人员合计

A27

     5.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千元

85

按技术岗位分(职业类型 3、4、5其中项)

按科研人员分(职业类型 1、2其中项)

     技术工人合计

A10

科研人员合计

千元

A31

       1.高级技师

A11

按技术岗位分(职业类型 3、4、5其中项)

       2.技    师

A12

       技术工人合计

千元

A32

       3.高级技能人员

A13

       4.中级技能人员

A14

       5.初级技能人员

A15

       6.其他人员

A16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和除上述统计范围以外的抽中样本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1)一套表平台次年1月20日0:00开网;调查单位次年3月1日24:00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市统计机构次年3月18日24:00前完成数据的审核、验收、上报。

                  (2)非一套表单位抽中样本网络平台次年1月4日0:00开网;调查单位次年2月22日24:00前通过网络平台报送数据,无法进行网络直报的单位可通过其他形式报送,再由统计机构代录至平台;市级统计机构次年3月11日24:00前完成数据的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中“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原则上不得修改;本期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

4.审核关系:

(1)01≥02          (2)01≥A25         (3)01-71-72-A09≥A10=A11+A12+A13+A14+A15+A16       (4)01=05+06+07 (5)01=A01+A02+A03+A04+A27      (6)01=71+72+73+74+75     (7)72=A05+A06+A07+A08     (8)73≥A09         (9)08=09+10+11       (10)08=76+77+78+79+80         (11)12=13+18+19         (12)12=81+82+83+84+85  (13)对于机关单位75=0    (14)对于机关单位80=0    (15)对于机关单位85=0

(16)01-A25≥A26     (19) 71+72>A27      (20)76+77>A28     (21)78+79+80>A29     (22)12>A30

(23)81+82>A31      (24)83+84+85>A32

 

 

 

 

 

 

 

 

 

财务状况

表    号:

C103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号:

国统字〔2023〕117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

2022年6月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本年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本年

1

1

一、年初存货

二、期末资产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

其中:应收账款

        应收工程款

            存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原价

  其中:房屋和构筑物

        机器设备

累计折旧

  其中:本年折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合计

  其中:应付账款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

 其中:实收资本

个人资本

三、损益及分配

营业收入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千元

 —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101

201

202

203

205

226

209

231

232

210

211

212

246

247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3

301

302

 

营业成本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

税金及附加

  其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研发费用

财务费用

其中:利息收入

利息支出

资产减值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记)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记)

其他收益

营业利润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利润总额

所得税费用

四、人工成本及增值税

应付职工薪酬(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

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

五、其他资料

建筑业企业在境外完成的营业收入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31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30

323

325

326

327

328

401

402

61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2023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4月15日24时前完

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审核关系:

(1)201≥202+205                    (2)202≥203           (3) 210≥211

(4) 213≥201                       (5) 214≥215          (6) 217≥214+216

(7) 218≥219                       (8) 218=213-217      (9) 219≥223

(10) 301≥302                      (11) 307≥308         (12)309≥310          

(13)323≥301-307-309-312-313-317   (14)209≥231+232      (15)246≥247     

建筑业企业补充指标

 

                                                                        表    号:浙C104-1表

组织机构代码□□□□□□□□-□                                        制定机关:浙江省统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93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2   年                 有效期至:2022 年6月

指  标  名  称

计量

单位

代 码

本年实际

1

1、在外省(市)获省级以上奖杯(不含参建)

   在本省获省级以上奖杯

2、单项合同额亿元以上的项目个数

3、省级及以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4、年末从业人员中:二级及以上建造师

                   其他注册类人员

5、出省施工的平均人数

6、出国施工的平均人数

7、在境外完成的营业收入中: 亚洲

非洲

欧洲

北美洲

南美洲

大洋州

“一带一路”国家

8、住宅全装修项目

其中:省内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平方米

平方米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 统计范围:辖区内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2. 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3月10日24时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市级统计机构次年3月30日24时前完成数据   审核、验收、上报。

3. 审核关系:16≥17;09+10+11+12+13+14≥15。

4. “一带一路”国家,详见第63页。

 

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

表    号:

109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23〕117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

2022年6月

一、信息化情况

01

截止年底贵企业使用的计算机          台。

02

贵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工作的员工有          人,上年同期         人。

03

贵企业是否有局域网(LAN)    □        1 是       2否

04

贵企业在以下哪些方面采用了信息化管理(可多选)?

1 财务管理      □    2 购销存管理    □   3 生产制造管理   □      4 物流配送管理   □

5 客户关系管理  □    6 人力资源管理  □   7 成品研发管理   □      8 其他 □   9 无 □

05

贵企业全年信息化投入为         万元,上年同期         万元。

06

贵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了以下哪些信息通信技术(ICT)?(可多选)

01电子数据交换(EDI)        £ 02 射频识别(RFID)技术 □  03 云计算服务   □   

04 物联网及其他智能设备的互联网连接 £ 05 人工智能技术         □  06 大数据分析   □        

07 增材层制造(3D打印)              £ 08 区块链技术           □  09 开源技术     □   10其他 □

07

贵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过以下哪些活动(可多选)?

01 收发电子邮件      □       02 了解商品和服务的信息                            □

03 从政府机构获取信息□       04 与政府机构互动(不包括从政府机构获取信息)      □

05 使用网上银行      □       06 使用其他金融服务(网上交易股票、基金、保险等)  □

07 提供客户服务      □       08 拨打互联网电话或召开视频会议                    □

09 在线提供产品      □       10 发布信息或即时消息                              □

11 员工培训          □       12 对外或者对内招聘  □                     13 其他□

08

贵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用了以下哪些工业互联网模式(限工业企业填写)(可多选)?

 1 智能化制造   □        2 网络化协同   □       3 服务化延伸 □

 4 个性化定制   □        5 数字化管理   □       6 无         £

09

截止年底贵企业拥有的网站数量有         个。

10

贵企业采取哪些形式对本企业进行宣传和推广 (可多选)?

1自有网站□    2 互联网广告□    3 搜索引擎□    4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5 电子邮件□

6社交网站或即时通讯社交工具□    7 其他互联网宣传推广□                 8 没有    □

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

指标名称

代码

商品(万元)

服务(万元)

本年

上年同期

本年

上年同期

电子商务销售金额(包含增值税)

   其中:B2B

        B2C

其中:面向境外的电子商务销售金额

电子商务采购金额(包含增值税)

其中:面向境外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

11

12

13

14

15

16

17

贵企业是否拥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1是 2否(如选“2否”停止调查)

其中有电子商务交易额的平台数量:       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

序号

平台详细名称

平台网址

1

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3月10日24时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二)基层定报表式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表    号:

201-1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    号:

国统字〔2023〕117号

20  年    月

有效期至:

2023年1月

 

100

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如是,请勾选  □

1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102

单位详细名称                                

103

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

1                                  2                                  3                             

行业代码(GB/T 4754-2017)    □□□□

104

报表类别    □

A 农业     B 规模以上工业       B1规模以下工业         C 建筑业          E 批发和零售业 

S 住宿和餐饮业   X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F 规模以上服务业H 投资    U 其他

105

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106

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是否与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一致: □ 1是,2否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191

单位规模    □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

192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其中:女性              人

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营业收入             千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千元      资产总计           千元     

20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202-1

成立时间(所有单位填报)            年          月

202-2

开业时间(仅限企业填报)            年          月

203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号码    □□□□□□□□-□□□□□□

邮政编码    □□□□□□

211

机构类型    □□

10 企业          20 事业单位       30 机关         40 社会团体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

52 基金会        53 居委会         54 村委会       55 农民专业合作社    5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90 其他组织机构    

205

登记注册类型    □□□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

110 国有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130 股份合作        171 私营独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            330 外资企业

141 国有联营        172 私营合伙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 集体联营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          390 其他外商投资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49 其他联营        190 其他

151 国有独资公司

216

港澳台商投资情况(限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报)(可多选)

1 港商投资□   2澳商投资□   3台商投资□   4暂未投资□

206

企业控股情况  □    1国有控股   2 集体控股   3 私人控股   4 港澳台商控股   5 外商控股   9 其他

207

隶属关系    □□    10 中央     11 地方      90 其他

208

运营状态□ 1正常运营 2 停业(歇业) 3 筹建 4 当年关闭 5 当年破产 6当年注销 7当年撤(吊)销 9 其他

209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

1 企业会计准则制度        2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9 其他

210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9  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212

产业活动单位数         个

213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本企业是    □

1 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

2 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C01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

X01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5 暂定    9 其他

ES1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形式 □

1 独立门店     2 连锁总店(总部)    3 连锁直营店     4 连锁加盟店     9 其他     

连锁品牌(商标或商号名称):                   (经营形式选2、3、4的单位填报)

E02

零售业态(可多选,不超过3个)    □□□□    □□□□    □□□□

有店铺零售

1010 食杂店   1020 便利店   1030 折扣店   1040 超市          1050 大型超市   1060 仓储会员店

1070 百货店   1080 专业店   1090 专卖店   1100 家居建材商店  1110 购物中心   1120 厂家直销中心

无店铺零售  

2010 电视购物   2023 邮购   2030 网上商店    2040 自动售货亭    2050 电话购物   2090其他

S02

住宿业单位星级评定情况      □      1 一星     2 二星    3 三星    4 四星    5 五星    9 其他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手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2.除需要审核修改的指标外,其他指标如需变更,省级名录库管理部门对表中变更内容在名录库中进行更新;国家  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对比整理后推送联网直报平台;调查单位免报。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表    号:

浙202-1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

浙江省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3〕193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季

有效期至:

2023年1月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本年

上年同期

本季

1-本季

本季

1-本季

1

2

3

4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其中:女性

其中:劳务派遣人员

按职业类型分

1.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4.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5.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按科研人员分(职业类型 1、2其中项)

科研人员合计

按技术岗位分(职业类型 3、4、5其中项)

         技术工人合计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其中:劳务派遣人员

按职业类型分

1.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4.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5.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按科研人员分(职业类型 1、2其中项)

科研人员合计

按技术岗位分(职业类型 3、4、5其中项)

技术工人合计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其中:单位代扣代缴合计(个人缴纳社保金)

其中:劳务派遣人员

按职业类型分

1.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4.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5.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按科研人员分(职业类型 1、2其中项)

科研人员合计

按技术岗位分(职业类型 3、4、5其中项)

技术工人合计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01

02

06

71

72

73

74

75

A27

A10

08

10

76

77

78

79

80

A28

A29

12

A30

18

81

82

83

84

85

A31

A3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和除上述统计范围以外的抽中样本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1)一套表调查单位每季度末月27日0:00开网;调查单位一季度季后8日、二季度季后7日、三季度季后10日12:00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四季度免报;市级统计机构一季度季后9日、二季度季后8日、三季度季后11日18:00前完成数据的审核、验收、上报,四季度免报。

                  (2)非一套表调查单位每季度末月20日0:00开网;调查单位一季度季后8日、二季度季后7日、三季度季后10日12:00前通过网络平台报送,无法进行网络直报的单位可通过其他形式报送,再由统计机构代录至平台,四季度免报;市级统计机构一季度季后8日、二季度季后7日、三季度季后10日18:00前完成数据的审核、验收、上报,四季度免报。

3.本表中“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原则上不得修改;本期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

4. 审核关系:

(1)01≥02        (2)01≥06       (3)08≥10         (4)12≥18     (5)01=71+72+73+74+75

(6)71+72>A27    (7)73+74+75>A10     (8)08=76+77+78+79+80     (9)76+77>A28

(10)78+79+80>A29     (12)12=81+82+83+84+85     (13)12>A30      (14)81+82>A31

(15)83+84+85>A32

财 务 状 况

表    号:

C203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23〕117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1-   季

有效期至:

2023年1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1—本季

1

一、期末资产负债

应收账款

  其中:应收工程款

本年折旧

    资产总计

    负债合计

二、损益及分配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税金及附加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记)

利润总额

三、人工成本及增值税

应付职工薪酬(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

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202

203

211

213

217

301

307

309

322

327

401

40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四季度季后13日18:00,其他季季后18日18:00时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四季度季后18日12:00,其他季度季后22日12:00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表    号:

C204-1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23〕117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1-   季

有效期至:

2023年1月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1-

本季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1-

本季

1

1

一、建筑业合同情况

签订合同额

上年结转合同额

本年新签合同额

二、承包工程完成情况

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自行完成施工产值

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

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三、建筑业总产值

      其中:装配式建筑工程产值

      其中:装饰装修产值

其中:在外省完成的产值

建筑工程产值

安装工程产值

其他产值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17

09

10

11

12

13

四、竣工产值

五、房屋施工面积

      其中:新开工面积

六、从业人员

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

建筑业企业期末人数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

七、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

净值﹡

总台数﹡

总功率﹡

八、企业总产值﹡

千元

平方米

平方米—

千元

千瓦

千元

14

15

16—

24

25

26

30

31

32

33

在外省完成的产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代码

建筑业总产值

(千元)

4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一季度季后8日、二季度季后7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季后7日12:00前

独立自行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一季度季后12日、二季度季后10日、三季度季后13日、四季度季后11日12:00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在外省完成的产值”甲栏下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录》填报。

4.带“﹡”指标仅在四季度填报。

5.审核关系:(1)01=02+03  (2)04=05+06  (3)08=05+07  (4)08=11+12+13 (5)08≥09  (6)08≥10

            (7)08≥17     (8)15≥16     (9)25≥26     (10)33≥08    (11)41之和=10

房屋竣工面积及价值

表    号:

C204-2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23〕117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1-   季

有效期至:

2023年1月

 

房屋建筑分类

代码

1—本季

房屋竣工面积

(平方米)

房屋竣工价值

(千元)

1

2

合计

01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一季度季后8日、二季度季后7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季后7日12:00时前

独立自行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一季度季后12日、二季度季后10日、三季度季后13日、四季度季后11日12:00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甲栏合计下按《房屋建筑分类目录》填报,目录中带*的为暂未列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建筑业产品。

 

生产经营景气状况

表    号:

C210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23〕117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季

有效期至:

2023年1月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11本季度新签订的工程合同金额    □①高于正常水平   □②处于正常水平    □③低于正常水平

12本季度完成建筑产品和服务比去年同期    □①增加       □②持平      □③减少

13本季度新开工工程进度比去年同期     □①增加       □②持平      □③减少

14本季度设备利用率为           %

二、企业盈利与资金使用情况

21本季度盈利比上季度(如选②,跳过问题22)

□①增加(盈利增加、亏损减少、扭亏为盈)     □②持平        □③减少(盈利减少、亏损增加、盈转亏)

22本季度利润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

□①业务量             □②税费              □③成本费用    □④销售价格        □⑤其他

23本季度税费负担比上季度

□①上升                   □②变化不大              □③下降

24 本季度资金周转情况(如选②或③,跳过问题25)

□①资金紧张               □②基本正常              □③资金充裕

25本季度资金紧张的主要原因 (可多选,最多选3项)

□①融资成本高            □②融资难                 □③存货资金占用较多   □④货款回笼慢

□⑤工资等刚性支出较多    □⑥扩大再生产、基建投资   □⑦投资金融性资产     □⑧其他(请注明)       

26本季度外部融资主要来源

□①银行贷款               □②民间借款               □③专项资金

□④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⑤其他                   □⑥无此情况

27下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比去年同期

 □①增加                   □②持平                   □③减少  

三、企业用工情况

31本季度用工需求比上季度

□①上升                □②基本持平               □③下降

32您认为目前是否存在“招工难”问题 (若选①,跳过问题33)

□①不存在              □②存在,但不太严重       □③存在,比较严重       □④存在,非常严重

33您认为“招工难”的主要原因是(最多可选3项)

□①求职者对薪酬期望过高   □②符合岗位要求的应聘者减少    □③总体上求职者人数减少

□④招聘渠道不畅           □⑤ 其他(请注明)            

34下季度用工计划比本季度

£①增加                   □②基本持平               □③减少

35本企业最需要和缺少哪方面的人员

□①经营管理人员           □②科研人员               □③普通技工(或销售人员、普通服务人员)

□④高级技工               □⑤其他人员(请注明)                 □⑥各种人员都不缺

36与上季度相比,报告期企业用工人数变化及原因 

A增加(请列出企业用工增加的前两位原因:)第一位原因   □     第二位原因(选填) □

①企业发展向好,生产订单或者业务增加      ②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订单或者业务量增加

③临时性或者季节性的用工需要              ④为应对人员流失,提前储备

⑤用工方式调整(请注明具体情况)          ⑥其他(请注明)

  B减少(请列出企业用工减少的前两位原因):第一位原因   □     第二位原因(选填) □

①企业经营收缩,生产任务或者业务量不足    ②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订单或者业务量减少

③临时性或者季节性的用工减少              ④技术升级,生产或经营效率提高

⑤经营正常,未及时对减员岗位进行招录补充  ⑥用工方式调整(请注明具体情况)                  

⑦其他(请注明)                

37普通员工(如普通工人、销售人员、普通服务人员等)的平均月底薪上涨给企业经营形成的压力                    

   £①明显增大               □②有一定压力,但能消化              □③压力较小或没有压力        

 

四、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41本季度是否受益于相关政策的帮助和支持(如选②,跳过问题42)

   □①是                   □②否

42受益的政策措施有哪些(可多选,最多选3项)

□①简政放权             □②创新支持               □③减税降费        □④“互联网+”扶持政策

□⑤降息                 □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   □⑦其他(请注明)                                               

43您认为国家哪些政策还有待改进,请注明                                                                 

五、评价与预测

51您对本季度本企业经营状况的综合评价    □①良好               □②一般              □③不佳

52您对下季度本企业经营状况的合理预期    □①乐观               □②一般              □③不乐观

53您对本季度本行业运行状况的总体评价    □①良好               □②一般              □③不佳

54您对下季度本行业运行状况的合理预期    □①乐观               □②一般              □③不乐观

55您对下季度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合理预期  □①乐观               □②一般              □③不乐观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经营负责人)填写。

        2.统计范围:辖区内抽中的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单位)。

3.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一季度季后8日,二季度季后7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季后7日12时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

(三)综合定报表式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表    号:

C401表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

国统字〔2023〕11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1-   季

有效期至:

2023年1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  码

总计

国有控股企业

1

2

一、企业个数 

 其中:有工作量的企业个数

二、建筑业合同情况

签订合同额

  上年结转合同额

  本年新签合同额

三、承包工程完成情况

  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自行完成施工产值

    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

  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四、建筑业总产值

其中:装配式建筑工程产值

其中:装饰装修产值

      其中:在外省完成的产值

      建筑工程产值

  安装工程产值

  其他产值

五、竣工产值

六、房屋施工面积

      其中:新开工面积

七、从业人员

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

建筑业企业期末人数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

八、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

净值﹡

总台数﹡

总功率﹡

九、企业总产值﹡

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

十一、按登记注册类型分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平方米

平方米

千元

千瓦

千元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36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6

27

28

32

33

34

35

 

建筑业总产值在外省完成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代    码

产    值(千元)

25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2.统计范围: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报送日期及方式:一季度季后12日、二季度季后10日、三季度季后13日、四季度季后11日12:00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4.带“﹡”指标仅在四季度填报。

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

表    号:

C402表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

国统字〔2023〕11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1-   季

有效期至:

2023年1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  码

总    计

国有控股企业

1

2

一、期末资产负债

  应收账款

    其中:应收工程款

本年折旧

资产总计

负债合计

二、损益及分配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税金及附加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记)

利润总额

三、人工成本及增值税

    应付职工薪酬(本年累计发生额)

    应交增值税

四、按国民经济行业分

五、按登记注册类型分

六、按控股类型分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202

 203

211

213

217

301

307

309

322

327

401

402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2.统计范围: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报送日期及方式:四季度季后18日12:00,其他季度季后22日12:00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建筑业企业房屋竣工面积及价值

表    号:

C403表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

国统字〔2023〕117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1-   季

有效期至:

2023年1月

 

房屋建筑分类

代码

自年初累计

房屋竣工面积

(平方米)

房屋竣工价值                  (千元)

国有

控股企业

国有

控股企业

1

2

3

4

合    计

  住宅房屋

  商业及服务用房屋

  办公用房屋

  科研、教育、医疗用房屋

  文化、体育、娱乐用房屋

  厂房及建筑物

  仓库

  其他未列明的房屋建筑物

01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2.统计范围: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报送日期及方式:一季度季后12日、二季度季后10日、三季度季后13日、四季度季后11日12:00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四、附    录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代  码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100

110

120

130

140

141

142

143

149

150

151

159

160

170

171

172

173

174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290

300

310

320

330

340

390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由四位组成,第一位为序列码,第二位为级别码,第三、四位为专业码,代码含义及编码规则为:

1.序列代码:由一位字符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资质序列。编码规则为:A.施工总承包  B.专业承包

2.级别代码:由一位数字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级别。编码规则为:0.特级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9.其他

3.专业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类别。

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编码首位编码填A,第二位填主项资质等级,第三、四位填主项资质的类别;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首位编码填B,第二位填主项资质等级,第三、四位填主项资质的类别。

 

施工总承包序列:

代 码

对应名称

代 码

对应名称

01

建筑工程

08

冶金工程

02

公路工程

09

石油化工工程

03

铁路工程

10

市政公用工程

04

港口与航道工程

11

通信工程

05

水利水电工程

12

机电工程

06

电力工程

90

其他

07

矿山工程

 

专业承包序列:

代 码

对应名称

代 码

对应名称

01

地基基础工程

29

铁路电务工程

0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30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

04

建筑幕墙工程

31

铁路电气化工程

05

预拌混凝土

32

机场场道工程

07

古建筑工程

33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

08

钢结构工程

34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11

消防设施工程

35

港口与海岸工程

12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36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

14

模板脚手架

37

航道工程

17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38

通航建筑物工程

18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42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20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43

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21

环保工程

44

河湖整治工程

23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49

输变电工程

24

桥梁工程

50

核工程

25

隧道工程

56

海洋石油工程

26

公路路面工程

58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27

公路路基工程

60

特种工程

28

公路交通工程

90

其他

 

 

(三)建筑业行业分类及注释(GB/T4754-2017)

E建筑业

本门类包括47~50大类。

47

房屋建筑业

指房屋主体工程的施工活动;不包括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工程准备活动。

471

4710

住宅房屋建筑

包括下列住宅房屋建筑活动: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筑活动;

—普通商品房工程建筑活动;

—公寓、别墅工程建筑活动;

—其他住宅房屋工程建筑活动。

472

4720

体育场馆建筑

指体育馆工程服务、体育及休闲健身用房屋建设活动。

包括下列体育场馆建筑活动:

—体育场馆工程建筑活动;

—休闲健身用房屋工程建筑活动;

—综合体育休闲健身馆工程建筑活动。

479

4790

其他房屋建筑业

包括下列其他房屋建筑活动:

—商厦房屋、 宾馆用房屋、餐饮用房屋、商务会展用房屋、其他商业及服务用房屋工程建筑活动;

—办公用房屋工程建筑活动;

—科学研究用房屋、教育用房屋、医疗用房屋工程建筑活动;

—文化用房屋、娱乐用房屋工程建筑活动;

—车间、锅炉房、烟囱、水塔、其他厂房及建筑物工程建筑活动;

—仓库房屋工程建筑活动;

—火车候车室房屋、汽车候车室房屋、港口候船室房屋、民航候机厅房屋、民航指挥塔房屋、其他客运等候及指挥用房屋工程建筑活动;

—其他房屋建筑物工程建筑活动。

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指土木工程主体的施工活动;不包括施工前的工程准备活动。

481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4811

铁路工程建筑

指铁路地基、打桩、建筑砖石、钢筋、混凝土、构架、钢结构、预制构件组装与装配、建筑起重设备等工程服务。

包括对下列铁路工程的建筑活动:

—铁路工程服务:铁路路基工程服务、其他铁路工程服务;

—铁路及设施:铁路线路、铁路站台、铁路隧道、铁路桥梁、其他铁路设施;

—铁路铺轨服务;

—铁路铺轨桥梁工程服务;

—铁路隧道工程服务。

不包括:

—火车站旅客等候厅(室)的施工,列入4790(其他房屋建筑业);

—铁路电气设施的施工,列入4910(电气安装)。

4812

公路工程建筑

指公路地基、打桩、建筑砖石、铺路、混凝土等工程服务。

包括对下列公路工程的建筑活动:

—公路工程服务:公路路基工程服务、公路路面工程服务、其他公路工程服务;

—公路工程设施:高速公路工程设施、非高速公路工程设施、公路隧道工程设施、公路桥梁工程设施、公路收费站工程设施、停车场工程设施、其他公路工程设施。

不包括: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养护,列入7810(市政设施管理);

—非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养护,列入5443(公路管理与养护)。

4813

市政道路工程建筑

包括下列市政道路工程建筑活动:

城市道路工程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建筑活动;

—城市道路路面工程建筑活动;

—其他城市道路工程建筑活动;

城市道路及设施工程

—城市行车道路工程建筑活动;

—城市自行车骑行道工程建筑活动;

—城市行人道路工程建筑活动;

—城市健身步道、跑步道工程建筑活动;

—城市桥梁工程(立交桥)建筑活动;

—城市道路隧道工程建筑活动;

—城市无轨电车电气设施工程建筑活动;

—城市公交停车场工程建筑活动;

—其他城市道路及设施工程建筑活动。

不包括:

—汽车站旅客等候厅(室)的施工,列入4790(其他房屋建筑业);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养护,列入7810(市政设施管理);

—城市地下排水管道的施工,列入4852(管道工程建筑);

—非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养护,列入5443(公路管理与养护);

—地下水渠、河道的施工,列入4821(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

48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

包括下列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活动:

—城市地铁工程建筑活动;

—城市轻轨工程建筑活动;

—城市有轨电车工程建筑活动;

—索道设施工程建筑活动;

—其他城市轨道工程建筑活动。

4819

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包括下列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活动:

—城市轨道桥梁工程建筑活动、城市公路桥梁工程建筑活动、其他城市桥梁工程建筑活动;

—城市隧道工程建筑活动、其他未列明隧道工程建筑活动;

—飞机跑道工程建筑活动、飞机场停机坪工程建筑活动、其他飞机场设施工程建筑活动;

—其他道路及设施工程建筑活动。

不包括:

—汽车站旅客等候厅(室)的施工,列入4790(其他房屋建筑业);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养护,列入7810(市政设施管理);

—城市地下排水管道的施工,列入4852(管道工程建筑);

—非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养护,列入5443(公路管理与养护)。

482

水利和水运工程建筑

指水利、港口的地基工、打桩、建筑砖石、钢筋、混凝土、构架、钢结构、预制构件组装与装配、防水、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设备等工程服务。

4821

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

包括对下列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的建筑活动:

—水工隧洞工程服务、水井工程服务;

—水利设施(部分):水利枢纽设施、水库设施、引水河渠设施、提水设施、灌溉排水设施、村镇(农村)供水设施。

不包括:

—供水管道、排水管道的施工,列入4852(管道工程建筑);

—水处理及净化水厂工程,列入4840(工矿工程建筑);

—单纯的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列入4840(工矿工程建筑);

—水利发电的电力送配工程,列入4851(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

4822

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

包括对下列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的建筑活动:

—水利土石方工程服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服务、水工大坝工程服务、河湖整治工程服务、堤防工程服务;

—水利设施(部分):江河堤坝设施、城市防洪设施、海堤设施、蓄滞洪区设施、橡胶坝拦河设施、山洪防御设施。

不包括:

—供水管道、排水管道的施工,列入4852(管道工程建筑);

—水处理及净化水厂工程,列入4840(工矿工程建筑);

—单纯的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列入4840(工矿工程建筑);

—水利发电的电力送配工程,列入4851(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

4823

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

包括对下列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的建筑活动:

—水运工程服务:港口土石方工程服务、港口与海岸工程服务、航道工程服务、通航建筑工程服务、水上交通管制工程服务、其他水运工程服务;

—港口与航道设施:港口船舶停泊设施、港口货物装卸设施、船坞设施、水上航标设施、航道设施、其他港口与航道设施。

不包括:

—户外供水管道、排水管道的施工,列入4852(管道工程建筑);

—非港口的沿岸护滩、景观、防侵蚀、围海造地等工程,列入483(海洋工程建筑)相关类别中。

483

海洋工程建筑

指海上工程、海底工程、近海工程建筑活动,不含港口工程建筑活动。

4831

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筑

包括下列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筑活动:

—海洋油气开采工程建筑活动;

—海洋油气仓储施工建筑活动;

—海洋石油加工工程建筑活动;

—海洋油气管道工程施工活动;

—其他海洋油气资源工程建筑活动。

4832

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建筑

包括下列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建筑活动:

—波浪能利用工程设施活动;

—潮汐能利用工程设施活动;

—潮流能利用工程设施活动;

—海水温差能利用工程设施活动;

—海底热能利用工程设施活动。

—其他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施工活动。

4833

海底隧道工程建筑

包括下列海底隧道工程建筑活动:

—海底隧道工程施工活动。

4834

海底设施铺设工程建筑

包括下列海底设施铺设工程建筑活动:

—海底电缆铺设工程施工;

—海底管道铺设工程施工;

—其他海底设施铺设工程施工。

4839

其他海洋工程建筑

包括下列其他海洋工程建筑活动:

沿岸工程设施

—围海造地工程设施;

—防侵蚀工程设施;

—护岸护滩工程设施;

—海洋观景设施;

—滨海污水海洋处置工程设施;

离岸工程设施

—海洋平台设施;

—人工岛屿设施;

—人工渔礁设施;

海水利用设施

—海水淡化设施;

—海水直接利用设施;

—海水淡化利用设施。

下列活动列入本分类

—滨海污水海洋处置工程;

—海水利用工程;

—海水淡化工程;

—海上风电机组施工。

484

4840

工矿工程建筑

指除厂房、电力工程外的非节能环保型矿山和工厂生产设施、设备的施工和安装。

包括下列工矿工程建筑活动:

—矿山工程施工活动:含坑道、隧道、井道的挖掘、搭建施工活动;

—水利发电机电设备工程、单纯的发电机组安装工程;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设备安装施工、水处理及净化水厂工程施工、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备安装施工;

—燃气、煤气、热力供应设施的施工;

—采矿建筑设施:煤炭开采建筑设施、石油开采建筑设施、金属矿开采建筑设施、非金属矿开采建筑设施、其他采矿建筑设施;

—制造业生产建筑设施: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施、冶金生产建筑设施、工业储油建筑设施、工业储气建筑设施、其他制造业生产建筑设施;

—电、水、气生产建筑设施(部分):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建筑设施、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建筑设施、燃气供应建筑设施、热力生产建筑设施、其他电、水、气生产建筑设施;

—工厂生产设施、设备的施工与安装:如炼化、焦化设备,大型储油、储气罐、塔,大型锅炉,冶炼设备,以及大型成套设备、起重设备、生产线等。

不包括:

—工厂厂房、车间等房屋的施工,列入4790(其他房屋建筑业);

—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搭架钻井工程,列入1120(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水利与发电机组安装在一起的工程,列入4821(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

—电力送配工程,列入4851(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

—油田、化工厂、热力、燃气、自来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等输送管道的工程施工,列入4852(管道工程建筑);

—海洋石油建设工程的施工及安装,列入4831(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筑)。

485

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指建筑物外的架线、管道和设备的施工活动。

4851

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

指敷设于地面以上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线缆、杆塔等工程建筑。

包括对下列架线和管道工程的建筑活动:

—架线工程服务:送变电工程服务、电信工程服务、城市照明工程服务、其他架线工程服务;

—电力输送设施:变电站设施、高压电力输送线设施、低压电力输送线设施、城市照明电力设施、其他电力输送设施;

—通信设施:无线通信设施、有线通信架线设施、卫星通信接收设施、其他通信设施;

—广播电视传输设施:广播信号传输设施、电视信号传输设施、广播电视卫星接收设施、其他广播电视传输设施;

—其他架线及设备工程施工。

下列活动列入本分类

—新能源发电电力输送设备工程。

不包括:

—建筑物内各种线路的安装施工,列入4910(电气安装);

—建筑物内广播电视接收设备的安装,列入4910(电气安装);

—建筑物内及房顶的通信设施的安装,列入4910(电气安装);

—海底缆线的施工,列入4834(海底设施铺设工程建筑)。

4852

管道工程建筑

指供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线缆排管、工业和长输等管道工程建筑。

包括下列管道工程建筑活动:

—管道运输设施:原油、成品油输送管道设施施工活动,天然气及相关气体输送管道设施施工活动,水输送管道设施施工活动,其他管道运输设施施工活动;

—城市管道设施:自来水供应管道设施施工活动,燃气供应管道设施施工活动,热力输送管道设施施工活动,城市雨水、污水、再生水管道设施施工活动,输油、输气、输水管道设施活动,其他城市管道设施施工活动。

不包括:

—建筑物内各种线路、管道的安装施工,列入4920(管道和设备安装);

—与生产、供应设备无法分开的管道输送设备的施工,列入4840(工矿工程建筑);

—海洋管道的施工,列入4839(其他海洋工程建筑)。

4853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筑

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管网、燃气网、电信网等。

包括下列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筑活动:

—干线综合管廊工程建筑活动;

—支线综合管廊工程建筑活动;

—缆线管廊工程建筑活动。

486

节能环保工程施工

4861

节能工程施工

包括下列节能工程施工活动:

—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施工活动;

—热电联产工程施工活动;

—余热余压利用工程施工活动;

—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施工活动;

—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施工活动;

—能量系统化优化工程施工活动;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活动;

—绿色照明工程施工活动;

—政府机构节能工程施工活动。

4862

环保工程施工

包括下列环保工程施工活动:

—畜禽粪便沼气池工程施工活动;

—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施工活动;

—工业噪音综合处理工程施工活动;

—工业有害气体综合处理工程施工活动;

—工业粉尘综合处理工程施工活动;

—工业污水综合处理工程施工活动;

—工业废料综合处理工程施工活动;

—燃煤锅炉脱硫工程施工活动;

—医院污染水处理工程施工活动;

—城市垃圾处理工程施工活动;

—燃煤锅炉脱硝施工活动;

—工业园区废水治理施工活动;

—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施工活动(河道水体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环境保护工程;

—其他环保工程施工活动。

4863

生态保护工程施工

包括下列生态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空气及大气保护和修复工程施工活动;

—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程施工活动;

—森林资源保护和修复工程施工活动;

—湿地资源保护和修复工程施工活动;

—土地资源保护和修复工程施工活动;

—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修复工程施工活动;

—濒危植物保护和修复工程施工活动;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其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施工活动。

487

电力工程施工

4871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

包括下列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活动: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活动;

—火力发电机组设备安装施工活动。

4872

水力发电工程施工

包括下列水力发电工程施工活动:

—水利发电工程施工活动;

—水利发电机组设备安装施工活动。

4873

核电工程施工

包括下列核电工程施工活动:

—核电发电工程施工活动;

—核电电机组设备安装施工活动;

—核电站建筑工程。

4874

风能发电工程施工

包括下列风能发电工程施工活动:

—风能发电工程施工活动;

—风能发电机组设备安装施工活动。

下列活动列入本分类

—海上风电设备安装;

—风电场建设施工;

—风力发电建筑工程。

4875

太阳能发电工程施工

包括下列太阳能发电工程施工活动:

—太阳能发电工程施工活动;

—太阳能电机组设备安装施工活动。

下列活动列入本分类

—太阳能供电建筑工程。

4879

其他电力工程施工

包括下列其他电力工程施工活动:

—其他电力工程施工活动:生物质能工程建设施工、生物质能发电建筑工程、地热能发电及热利用工程建设、氢能新兴能源工程建设、其他电力工程施工;

—其他电力机组设备安装施工活动。

489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4891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包括下列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

—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动物园、植物园、城市公园、城市绿地及其他景观和绿地工程施工活动;

—公园、园林土地平整,假山、假石等人造景观及公园索道施工活动;

—城市绿地设施施工活动;

—城市生态修复工程施工活动中山体复绿、景观营造、水体生物净化、生态驳岸、废弃地生态修复等;

—其他景观和绿地设施施工活动。

不包括:

—城市绿地草坪的管理,列入7840(绿化管理)。

4892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

指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高尔夫球场、跑马场、赛车场、卡丁车赛场、全民体育健身工程设施等室内外场地设施的工程施工。

包括下列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活动:

—田径场设施施工活动;

—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设施施工活动;

—高尔夫球场、跑马场工程施工活动;

—赛车场、卡丁车场工程施工活动;

—全民健身场地工程施工活动;

—健身步道、跑步道、绿道等工程施工活动;

—其他室外体育用设施施工活动。

不包括:

—室内体育场所的施工,列入4720(体育场馆建筑)。

4893

游乐设施工程施工

包括下列游乐设施工程施工活动:

—儿童乐园、主题游乐园、水上游乐园设施施工活动;

—其他娱乐设施施工活动。

不包括:

—室内娱乐场所的施工,列入4790(其他房屋建筑业)。

4899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施工

包括下列其他土木工程建筑施工活动:

—水井钻探施工;

—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

—上述未包括的其他土木工程设施。

不包括:

—室内体育、娱乐场所的施工,列入47(房屋建筑业)相关行业类别中;

—户外供水管道的工程,列入4852(管道工程建筑);

—污水处理厂的施工,列入4840(工矿工程建筑);

—城市绿地草坪的管理,列入7840(绿化管理)。

49

建筑安装业

指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各种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施工中的线路敷设和管道安装活动;不包括工程收尾的装饰,如对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处理活动。

491

4910

电气安装

指建筑物及土木工程构筑物内电气系统(含电力线路)的安装活动。

包括对下列电气的安装活动:

—电力系统安装服务:建筑物照明设备安装服务、火车站电力系统安装服务、机场电力系统安装服务、港口电力系统安装服务、工矿企业电力系统安装服务、其他电力系统安装服务;

—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

—广播电视及信号设备的安装;

—各种交通信号灯及系统安装;

—电子工程安装服务:雷达、导航与测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其他电子工程安装服务;

—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智能卡系统工程服务、通信系统工程服务、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广播系统工程服务、火灾报警系统工程服务、其他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

—其他电气安装。

不包括:

—专门从事建筑物外的线路,列入4851(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

—户外(野外)电力设施、设备安装,列入4851(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

—水力、火力发电设备安装,分别列入4872(水力发电工程施工)、4871(火力发电工程施工)。

492

4920

管道和设备安装

指管道、取暖及空调系统等安装活动。

包括对下列管道和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物自来水系统安装服务;

—建筑物排水系统安装服务;

—建筑物燃气系统安装服务;

—建筑物采暖系统安装服务;

—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

—其他建筑物管道安装服务。

不包括:

—城市排水系统安装施工,列入4852(管道工程建筑);

—户外(野外)燃气、供暖管道施工,列入4852(管道工程建筑)。

499

其他建筑安装业

4991

体育场地设施安装

指运动地面(如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等)、滑冰、游泳设施(含可拼装设施、健身步道)的安装等。

包括下列体育场地设施安装活动:

—体育馆设施安装活动;

—足球场地设施安装活动;

—篮球场地设施安装活动;

—网球场地设施安装活动;

—滑冰场地设施安装活动;

—游泳场所设施安装活动;

—全民健身路径设施安装活动;

—健身步道设施安装活动;

—其他运动场地设备安装活动。

不包括:

—娱乐场所设备,列入4999(其他建筑安装)。

4999

其他建筑安装

包括智能化安装、救援逃生设备安装及其他未列明的安装活动。

包括下列其他建筑安装活动:

—娱乐场所设备安装活动;

—绝缘装置安装活动;

—水处理安装活动;

—其他未列明建筑安装活动。

50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501

建筑装饰和装修业

指对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维护和清理活动,以及对居室的装修活动。

5011

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

包括下列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活动:

—体育馆建筑装饰和装修;

—学校建筑装饰和装修;

—科研机构建筑装饰和装修;

—医院卫生设施建筑装饰和装修;

—商厦、购物中心建筑装饰和装修;

—酒店、餐饮场所建筑装饰和装修;

—办公楼、写字楼建筑装饰和装修;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建筑装饰和装修;

—影院、剧场、文化馆建筑设施和装修;

—航站楼、候车室、港口候船室等建筑装饰和装修;

—体育场馆、休闲健身场所建筑装饰装修;

—其他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

不包括:

—公共建筑幕墙装饰,列入5013(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

5012

住宅装饰和装修

包括下列住宅装饰和装修活动:

—木工装饰活动;

—砌筑装饰活动;

—瓷砖装饰活动;

—玻璃装饰活动;

—抹灰装饰活动;

—石制装饰活动;

—门窗安装活动;

—涂料装饰活动;

—其他室内装饰活动;

—室内设施维修服务:水暖工维修活动、管道工维修活动、电工维修活动、木工维修活动、泥瓦工维修活动、其他室内设施维修活动;

—其他未列明建筑装饰服务。

5013

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

包括下列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活动:

—公共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活动;

—住宅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活动。

不包括:

—公共建筑物装饰和装修,列入5011(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

—住宅建筑装饰和装修,列入5012(住宅装饰和装修)。

502

建筑物拆除和场地准备活动

指房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前的准备活动。

5021

建筑物拆除活动

包括对下列建筑物的拆除活动:

—爆破工程服务;

拆除工程服务

—房屋拆除服务;

—厂房、设备拆除服务;

—桥梁、轨道拆除及类似拆除服务;

—其他拆除工程服务。

5022

场地准备活动

包括下列场地准备活动:

—平整场地工程施工活动;

—开挖土方工程施工活动;

—石方工程施工活动;

—土石方运输工程施工活动;

—土方回填工程施工活动;

—其他土石方工程施工活动;

—工程排水施工施工活动;

—其他场地准备施工活动。

503

5030

提供施工设备服务

指为建筑工程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的服务。

包括下列提供施工设备的活动:

—提供建筑塔吊设备施工;

—提供混凝土设备施工;

—提供其他设备施工。

不包括:

—仅提供建筑设备,不提供操作人员的服务,列入7113(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

509

5090

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指上述未列明的其他工程建筑活动。

包括下列其他未列明的建筑活动:

—工程环保设施施工:工程防声、防尘设施施工;

—工程围栏装卸施工;

—其他未包括的建筑活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录

代  码

地  区

代  码

地  区

代  码

地  区

11

北    京

34

安    徽

51

四    川

12

天    津

35

福    建

52

贵    州

13

河    北

36

江    西

53

云    南

14

山    西

37

山    东

54

西    藏

15

内 蒙 古

41

河    南

61

陕    西

21

辽    宁

42

湖    北

62

甘    肃

22

吉    林

43

湖    南

63

青    海

23

黑 龙 江

44

广    东

64

宁    夏

31

上    海

45

广    西

65

新    疆

32

江    苏

46

海    南

91

不分地区

33

浙    江

50

重    庆

(五)房屋建筑分类目录

代码

房屋建筑分类名称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住宅房屋

商业及服务用房屋

办公用房屋

科研、教育、医疗用房屋

文化、体育、娱乐用房屋

厂房及建筑物

仓库

其他未列明的房屋建筑物*

说明:目录中带*的为暂未列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建筑业产品。

(六)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建筑业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如是,请勾选  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按照统计单位划分有关规定,对各类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勾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游;7宗教;8工会;9工商;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N农业;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1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其他;

2外交:1外国常驻新闻机构,9其他;

3司法行政:1律师执业机构,2公证处,3基层法律服务所,4司法鉴定机构,5仲裁委员会,9其他;

4文化:1外国在华文化中心,9其他;

5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9其他;

6旅游:1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2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9其他;7宗教:1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会:1基层工会,9其他;

9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1军队事业单位,9其他;

N农业: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其他;

Y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

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免填本项。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如有原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没有证书的,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其中本部产业活动单位,可使用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6位,加“B”组成,或使用法人单位原组织机构代码号第1-8位,加“B”组成。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简称、缩写等。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  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相关规定填写。填写时,按照“动词+(修饰性定语)名词”或“(修饰性定语)名词+动词”的形式填写,动词用于描述业务活动的类型,名词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如“铝矿采掘”“纯棉服装加工”“市政道路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五金制品批发”“普通小学教育”等。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报表类别  指调查单位需要填报某一行业报表的类别,包括农业、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投资和其他。调查单位通过报表类别来确定需要填报的报表内容。此项由国家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区划代码、城乡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及具体街(路)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202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三部分:城乡代码,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地区的城乡代码,按202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后期处理生成,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指单位在审批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本栏分为四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注册地详细地址是否与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一致。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第二部分: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单位需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及具体街(路)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202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四部分:城乡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城乡代码,按202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后期处理生成,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规模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此指标为计算指标,填报单位免填。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此指标为从后续表摘抄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营业收入  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此指标为从后续表摘抄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实现的收入。如果会计“利润表”列示“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则根据其本年累计数填报;或者,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此指标为从后续表摘抄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资产总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企业拥有的土地、办公楼、厂房、机器、运输工具、存货等实物资产和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金融资产。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此指标为从后续表摘抄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成立时间  指单位登记注册成立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具体年月。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成立的时间,如实际开业时间早于注册成立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2.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1)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2)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3)机构改革中,因合并或分立新设的单位,其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继续存在的单位,填原成立时间,改革后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3.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4.改制企业的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5.企业分立、合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成立时间按市场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后的成立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的成立时间。

开业时间  指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后,经过一系列筹建工作,正式开始投入运营的具体年月。除筹建企业外,所有企业均填写本项。

联系方式  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和邮政编码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机构类型  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法人;(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

2.事业单位: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2)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和其他机关法人;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监察机关:指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4)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5)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6)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2)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基金会:指民政部、省级、地级或市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7.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包括(1)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领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2)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耕地、河道、灌溉设施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村民的经济组织,主要是由原人民公社(现乡、镇)、生产大队(现村)、生产队(现村民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需经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登记证书或证明书。

11.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登记注册类型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原《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指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原《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各级机关,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110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 其他”。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 其他”。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20集体”。

(5)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港澳台商投资情况  港商投资、澳商投资和台商投资分别指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内地进行各种直接投资的形式。本项限全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写。

暂未投资,是指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是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但是尚未有港、澳、台商的资金投入。

企业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本项限企业法人单位填写。

1.国有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分为:中央、地方和其他。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运营状态  指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状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正常运营:指正常运转的单位,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单位)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单位)。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单位),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单位)。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经营或活动的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经营或活动的企业(单位)。

3.筹建:指已经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在进行经营或活动前筹建工作的企业(单位)。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或活动的企业(单位)。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单位)。

6.当年注销:指当年因歇业、宣告破产、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主动申请退出的企业(单位)。

7.当年撤(吊)销: 指当年被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吊销营业执照(证书)行政处罚或撤销登记的企业(单位)。

8.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四种情况。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包括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

2.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的单位填报此项。包括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包括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4.其他:不执行以上三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本项限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第33号令),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财会(2011)17号文),不属于以上两类,归入9.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集团情况  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制度所指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限建筑业企业填写。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已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根据新版证书的主项资质等级项中的文字,暂仍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资质等级填列4位资质等级编码(劳务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填报C990)。

单位组织结构情况  反映法人单位的上一级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和是否有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如本单位上一级为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则上一级法人单位情况填写该视同法人情况。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上一级法人单位指根据本企业实收资本中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根据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情况,对企业进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法人单位。非企业单位的上一级法人单位指本单位的直接上级行政管理单位。具体填报上一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号、单位名称。

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有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写本表。具体包括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个数,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详细地址、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小类)、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经营性单位收入或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若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已作为视同法人单位,则该视同法人单位不再属于此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单位类别  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法人单位本部和分支机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1.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2.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经营性单位收入  指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在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限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  限事业、机关、居村委会等非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其中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各种费用合计,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单位负责人  此指标需在单位负责人对本表填报内容进行确认后填写。纸质调查表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调查表需经单位负责人确认后,在指标中填写单位负责人姓名。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统计负责人  此指标需在专职统计人员对本表填报内容进行确认后填写。纸质调查表需由专职统计人员签字;电子调查表需经专职统计人员确认后,在指标中填写专职统计人员姓名。设立专职统计人员的单位填写本项。

填表人  填写具体负责填报本调查表的人员姓名。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填表人联系电话(手机)  以填写填表人移动电话为主,对于无移动电话的,可以填写填表人固定电话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报出日期  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填写此项。

 

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实际使用的,无论是否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人员,均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法人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如承包劳务的是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均不包括在本制度统计范围内。

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负责人员、国家机关负责人员、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员、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及其他成员组织负责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法律、社会和宗教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体育专业人员、新闻出版、文化专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行政执法、安全保卫和消防等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办事人员、安全和消防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指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邮政和快递、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住宿和餐饮以及金融、租赁和商务、生态保护、文化、体育和娱乐等社会生产服务与生活服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批发与零售服务人员、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服务人员、住宿和餐饮服务人员、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金融服务人员、房地产服务人员、租赁和商务服务人员、技术辅助服务人员、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人员、居民服务人员、电力、燃气及水供应服务人员、修理及制作服务人员、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人员、健康服务人员、其他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人员。

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指从事矿产开采,产品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具体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人员、食品、饮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纺织品、服装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木材加工、家具与木制品制作人员、纸及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人员、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人员、石油加工和炼焦、煤化工生产人员、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人员、医药制造人员、化学纤维制造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人员、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人员、采矿人员、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人员、机械制造基础加工人员、金属制品制造人员、通用设备制造人员、专用设备制造人员、 汽车制造人员、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设备制造人员、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人员、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人员、仪器仪表制造人员、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人员、电力、热力、气体、水生产和输配人员、建筑施工人员、运输设备和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生产辅助人员、其他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 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 / 2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放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人数计算。

(2)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2.1-本季平均人数是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的平均人数指标,以年初至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年初至报告季内月数求得。计算公式为: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月平均人数+2月平均人数+3月平均人数)/3

二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月平均人数+…+6月平均人数)/6

三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月平均人数+…+9月平均人数)/9

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本季平均人数=报告季内3个月平均人数之和/3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二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2季度本季平均人数)/2

三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2季度本季平均人数+3季度本季平均人数)/3

    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

或: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4

在年内新成立的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的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12个月。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开工之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12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工资总额应包含: 

1.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年度)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和奖金。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3.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从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包括货币性质和实物性质的津补贴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4.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放给从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在岗职工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 =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平均人数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指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3.财务状况

资产总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企业拥有的土地、办公楼、厂房、机器、运输工具、存货等实物资产和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金融资产。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归为流动资产:(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应收账款  指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应收工程款  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向发包单位应收而未收的工程款。根据会计“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明细账对应科目填报。注意事项:(1)应收工程款中不包括质量保证金和工程款押金,一般纳入“其他应收款”;(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或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工程质量的资金。

存货  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其中:“年初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年初余额数填报。注意:“存货”具有实物形态,不属于无形资产,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购置的土地、尚未销售的商品房等均计入“存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指企业确认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按其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减值准备。根据会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固定资产原价  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总额。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

房屋和构筑物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构筑物,包括办公楼、仓库、宿舍等。根据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原价”有关二级科目的期末余额数归并填报。

机器设备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各种机器、设备。根据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原价”有关二级科目的期末余额数归并填报。

累计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的折旧费。根据会计“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可根据会计“累计折旧”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或者,可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报。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可以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报。

在建工程  指企业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项目的期末余额填报;或者,根据会计“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

无形资产  指调查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的期末余额填报。

土地使用权  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根据会计“无形资产”科目计算填报。

负债合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包括银行贷款、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工资、应付职工福利费、应交税金等企业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包括银行贷款、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工资、应付职工福利费、应交税金等企业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负债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归为流动负债:(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清偿;(4)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项目。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应付账款  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非流动负债合计  指流动负债之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非流动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实收资本  指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实收资本”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个人资本  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报。

    营业收入  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实现的收入。如果会计“利润表”列示“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则根据其本年累计数填报;或者,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营业成本  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营业成本”应当与“营业收入”进行配比。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主营业务成本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本年各月借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成本”代替填报。

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根据会计“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本年各月借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税金及附加”代替填报。

其他业务利润  指企业经营除主要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实现的利润。根据会计“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减“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本年各月借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则填0。

销售费用  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建筑业企业销售费用指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和其他经费。房地产企业销售费用指企业在从事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包括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销售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费用(或经营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管理费用  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为了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3〕6号)保持一致,“管理费用”不包含“研发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本年累计数减“研究费用”项目本年累计数后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及未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3〕6号)的企业,在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的基础上,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相关明细科目,将“研发费用”剔除后填报。

研发费用  指企业在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化支出主要包括研发活动的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其他研发活动相关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研发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研究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及会计“利润表”未列示“研发费用”或“研究费用”的企业,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下“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报。

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利息收入  指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确认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金额。包括非金融企业存款业务所确认的利息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息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0。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下“利息收入”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以正数填报,如果未设置该科目,填0。

利息支出  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根据企业“财务费用明细账”中“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报。如果企业没有单独设立“利息收入”科目,应填报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资产减值损失  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损失以正数填报。如果会计“利润表”未设置该项目,填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指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果会计“利润表”未设置该项目,填0。

投资收益  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为投资损失以“-”号记。

资产处置收益  指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果“利润表”未设置该项目,填0。

其他收益  指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其他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如果会计“利润表”未设置该项目,填0。

营业利润  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目、“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营业外收入  指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补贴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

营业外支出  指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损益表”中“所得税”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应付职工薪酬(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  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报酬或补偿。其中,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包括单位和个人负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应包含“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如果企业没有劳务派遣人员或“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核算范围已包含“劳务派遣人员薪酬”,但不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而是按类别拆分,分别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费等明细科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财务报告“应付职工薪酬列示”合计项本期增加额,或会计“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内容与统计口径不一致的,需按统计口径归并填报。如果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不包含“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则应加“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后填报“应付职工薪酬”统计指标。“劳务派遣人员薪酬”不含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均由实际用工法人单位(派遣人员使用方)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派出方)不填报。劳务外包人员薪酬由劳务承包法人单位(外包人员派出方)填报,劳务发包法人单位(外包人员使用方)不填报。

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  按照税法规定,以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填报本指标时,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有两种计算方法,可选其一,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方法一:根据本期会计科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简易计税”年初至期末贷方累计发生额,“进项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年初至期末借方累计发生额,取值后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简易计税

方法二:根据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版式为例)主表“销项税额”(第11栏)、“进项税额”(第12栏)、“进项税额转出”(第14栏)、“免、抵、退应退税额”(第15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21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22栏)、“应纳税额减征额”(第23栏)栏目“一般项目”列中“本年累计”列,各期附表4“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行第2列减第3列)“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的本期累计数(政策有效期内,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企业填报),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加计抵减额

计算方法说明及填报要求:

(1)计算公式均体现权责发生制,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参与计算,相当于不设置留抵,同时也不抵扣会计账簿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年年末留抵的进项税额,公式计算结果可以为负数。

(2)按照公式计算本指标后,不应再加增值税减免税额,因为这部分价值不再形成企业缴纳义务。

建筑业企业在境外完成的营业收入  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区域所有经营活动的收入总额。本指标是有境外施工或劳务输出业务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填报,填报时注意是外币的,要按照报告期末的人民币汇率折算填报。

4.生产活动情况

签订合同额  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和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上年结转合同额  指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本年新签合同额  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同建设单位直接新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以上三个指标的填报依据

①有施工合同管理台账的企业,依据施工合同管理台账填报;

②没有施工合同管理台账的企业,依据企业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各种施工合同文本。

★填写时应注意

①三个指标均指建筑业企业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即甲方必须是业主(建设单位);

②签订的合同额包括公开投标、暗标、甲方指定、口头协议等,不管企业用什么方式,也不管合同的形式,只要是从建设单位直接承包的工程项目都应统计;

③在填写上年结转合同额时,只须填报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部分。如果企业在上年实际完成工作量超过了合同总价款,并且在本年度尚有施工任务,在填报该指标时应把上年结转合同额视同为零。

▲审核关系

签订的合同额=上年结转合同额+本年新签合同额,即:01=02+03

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国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报告期及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企业向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工程所完成产值,还包括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自行完成施工产值  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国内工程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自行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  指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国内工程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在报告期所完成的产值。分包企业如果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

在当前建筑市场中,还有一些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以小包工队形式从建筑施工企业分包部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这些包工队(组)并不具备填报国家统计报表的条件,其完成的产量产值均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报。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人数内。

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其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揽国内工程而完成的产值。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建筑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不包括境外产值。

★注意事项:根据税法规定,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支付给劳务的报酬不缴纳税金,所以有部分劳务企业就把这部分人工费没有核算到建筑业总产值中,包括装饰装修产值、营业收入甚至人数也没有统计,所以,在填报本表时,一定要按照签定的合同全口径的填报建筑业总产值。

装配式建筑工程产值  指用货币表现的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产品产值。目前,装配式建筑工程类型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

在计算填报装配式建筑工程产值时,凡是由工业企业统一制造生产,建筑施工企业只负责安装的预制部品部件,其本身产值应计算到工业产值中,建筑业企业不得重复计算。凡是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列入工程预算的装配式建筑构件进行自制并安装时,应计算自制构件产值与安装工程产值。

装饰装修产值  包括装饰、装修两部分产值。装修装饰指对新旧房屋及建筑物进行的内外装修装饰;对新建房屋及建筑物经过施工后,尚未完全达到使用标准,而进行的二次装修装饰;以及对原有房屋经使用若干年后进行的二次内外装饰。包括抹灰、门窗、玻璃、吊顶、隔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刷浆、花饰等。

在外省完成的产值  指建筑业企业在其他省份施工所完成的建筑业产值。

建筑工程产值  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包括:

(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房屋建筑,按照当前预算制度规定,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价值及其装饰油漆工程,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等工程。

(2)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及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工作等。

(4)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7)装饰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产值  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以及将预制部品部件安装成建筑工程产品的价值。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2)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

(3)按照项目设计要求,将预制部品部件按照建筑设计要求安装成建筑工程产品等工作。

在设备安装产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被安装部品部件本身价值。

其他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外的产值。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不能明确划分的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指房屋和构筑物的修理所完成的产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如化工厂、炼油厂用的各种罐、槽,矿井生产统一使用的各种漏斗、三角槽、阀门等)以及附属加工厂为本企业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标准设备的价值。

★建筑业总产值相关指标填报时应注意事项:

(1)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①该指标统计的对象是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所有有效合同的工程项目;

②该指标是指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不管是自行完成还是分包出去的都应统计在内;

③该指标还包括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④提醒注意,签订的合同额与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的关系,这两个指标的口径一致,核算的工程都是一致的,都是从建设单位直接承包的。签订的合同额和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在数量上,没有严格的关系,但签订的合同额一般应大于等于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尤其是当有分包出去的产值时,至少自行完成产值应小于签订的合同额,如果出现签订的合同额小于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时,一定要查明原因。

(2)自行完成施工产值

①该指标统计的对象是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所有有效合同的工程项目中本企业自行施工部分;

②该指标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③该指标包括分包给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完成的那部分产值,如:分包给一些非独立核算的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等,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从业人员内。

(3)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

①该指标统计的对象是与建设单位承揽的工程项目中本企业不施工部分,并且分包企业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那部分工程;

②该指标不包括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③如果分包给一个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该指标内,应在总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反映。

(4)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该指标统计的对象是从其他建筑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

(5)建筑工程产值

①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产值;

②只要是装饰装修工程都应统计在建筑工程产值中。

(6)安装工程产值

①安装企业负责施工的工程,不一定都是安装工程产值;

②在安装工程产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以及场外及合同外的运费等相关费用。

(7)其他产值

①其他产值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②其他产值中的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强调的是用于工程,包括非标准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两部分。

▲建筑业产值部分审核关系

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自行完成施工产值+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自行完成施工产值+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装配式建筑工程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装饰装修产值

建筑业总产值≥在外省完成的产值

在外省完成的产值=除本省之外的各项之和

建筑业总产值=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其他产值

竣工产值  一般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当该工程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价值,即为竣工产值。

(1)竣工产值包括范围:竣工产值是报告期内竣工的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的价值,包括范围是:

①对跨年度施工的单位工程,其竣工产值应当包括该工程从开始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价值。

②对有些大型单位工程,如大型厂房、高级宾馆、各种管道、公路、铁路等,能够分跨、分层、分段施工并按合同规定,能够分开交付使用的,可以分开计算竣工产值。

竣工产值不包括附属辅助企业或内部核算的其他单位为外单位生产和服务的价值。

(2)竣工产值统计依据:竣工产值统计的依据是企业承包的工程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计算竣工产值。

①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单位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

②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

(3)竣工产值填报依据:竣工产值填报的依据是工程验收鉴定合格证书(或文本)、工程结算(或决算)文本。

房屋建筑面积指房屋全部平面面积的总和。它从房屋的外墙线算起,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包括地下室)面积总合计算。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旧房拆除重建,计算其全部面积;临时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1)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包括:

①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②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也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的水平长度乘勒脚以上的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③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④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⑤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⑥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⑦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⑧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⑨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⑩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墙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⑪建筑物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⑫柱雨棚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棚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⑬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⑭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⑮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⑯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⑰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⑱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⑲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⑳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2)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①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②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③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④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⑤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⑥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台后悬挂幕布,布影的天桥、挑台。

⑦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⑧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注意事项

(1)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

(2)旧房拆除重建,计算其全部面积

(3)临时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施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即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房屋竣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竣工面积以房屋单位工程(栋)为核算对象,在整栋房屋符合竣工条件后按其全部建筑面积一次性计算,而不是按各栋施工房屋中已完成的部分或层次分割计算。

计算房屋竣工面积,要求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民用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电、卫(包括设计中有的煤气、暖气)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经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工业及科研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不包括安装设备的基础工程),可以进行工艺设备和管线安装时,方可计算房屋竣工面积。

房屋竣工价值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已经上报竣工的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室外的水、暖、电、卫、道路工程、挡土墙等环境工程的费用;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

房屋竣工价值不仅包括该竣工房屋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价值,也包括跨年施工的房屋在本期以前完成的价值。未竣工而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出让单位不计算竣工价值,待接受单位继续施工并符合竣工条件后,由接受单位计算其竣工价值,包括出让单位在出让前所完成的价值。房屋竣工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或中标价)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住宅房屋指专供居住用的房屋。包括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别墅、公寓、各部门的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供居住的房屋。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工程用的房屋,也不包括不住人的地下室。

商业及服务用房屋  包括批发和零售用房、宾馆用房屋、餐饮用房屋、商务会展用房屋和其他商业及服务用房屋五类。

商厦房屋(批发和零售用房)指批发和零售企业对外营业的各种批发市场、超级市场、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等房屋。不包括批发零售企业的厂房和仓库。

宾馆用房屋(住宿用房)指住宿行业对外营业的宾馆、度假村、招待所及各种饭店等房屋。

餐饮用房屋(餐饮用房)指餐饮行业对外营业的酒楼、餐厅、快餐店、酒吧茶馆等房屋。

商务会展用房屋指用于商务及会议展览,信息交流,商务会谈服务,商务研讨及培训等房屋。包括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俱乐部、商务活动中心等房屋建筑。

其他商业及服务用房屋(居民服务业用房)指上述4类用途外的其他商业及服务用房。

办公用房屋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也包括商务办公楼。

科研、教育、医疗用房屋  指用于科学实验研究,学生教育和卫生医疗的房屋建筑。包括科研、教育和医疗用房屋。

科学研究用房屋指独立的科学实验研究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的科研用房)。

教育用房屋指各类学校(包括党校、技校、干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在内)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关教育用房。不包括学校的教职员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非教育用房。

医疗用房屋(卫生医疗用房)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不包括医护人员的职工宿舍、食堂及独立的办公用房。

文化、体育、娱乐用房屋指各种俱乐部、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展览馆、宗教寺院等文化用房;各种健身房、体育馆等体育用房;各种娱乐厅、游乐园、夜总会等休闲娱乐用房。不包括各类学校内的文化体育用房。

厂房及建筑物  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及建筑物。包括车间、锅炉房、烟囱、水塔、其他厂房及建筑物。

厂房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凡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包括在内。

仓库仓库指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供销、外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以及冷藏库、粮油库等。

其他未列明的房屋建筑物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如各种人防工程、厕所等。

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净值指本企业(或单位)自有施工机械设备经过使用、磨损后实际存在的价值,即原值减去折旧后的净额。

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总台数指年末本企业(或单位)自有的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的台数。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台数。

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总功率指年末本企业(或单位)自有的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设定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施工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功率。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可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企业总产值  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的货币表现。在企业总产值中除包括建筑业总产值外,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所创造的价值(如工业产值、交通运输产值、商业服务业产值、其他产值收入和劳务收入等)。

★注意:所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都要填报本指标,填报时注意企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

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  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注意:

①如果企业自行完成施工产值中,包括分包给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完成的那部分产值,如:分包给一些非独立核算的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等,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包企业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内。

②以人员在哪里干活就在哪里统计为原则,不是以支付工资(即谁发工资谁统计)为原则。

③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劳动生产率是按“产品法”计算,因此确定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即生产的产品与劳动消耗在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上必须一致。

④计算月平均人数应注意两点:

A.公休日和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B.新成立企业(月中或月末成立),在计算成立当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日历天数求得。

⑤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平均人数是一个时期指标。

建筑业企业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期末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企业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期末人员,还包括分包给一些非独立核算的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等。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如:下岗、内退、停薪留职等人员;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包括:

1.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5.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

计算机数  指报告期末企业(单位)使用的计算机数量,包括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

信息技术人员  是指在企业领取报酬的,专职从事信息技术相关工作的人员。可以是全职人员,也可以是兼职人员。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包括维护ICT基础设施(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网络),支持办公软件(如文字处理器、电子表格等),开发业务管理软件/系统,支持业务管理软件/系统(如ERP

、CRM、HR、数据库),开发Web解决方案(如开发自己企业的网站、应用程序、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等),支持Web解决方案(如支持自己企业的网站、应用程序、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等),ICT安全和数据保护(如安全测试、安全培训、解决ICT安全事件等)。企业因购买软硬件及其他信息技术服务而导致供货方或提供技术一方的法人单位向本企业派驻的信息技术人员不计入本企业的信息技术人员统计范围。

局域网(LAN)  指在局部区域,如单一建筑物、独立部门,连接计算机的网络,可以是无线网络。

信息化投入  指报告期内企业在信息化方面发生的硬件投入、软件投入和信息技术服务投入。信息化投入为企业当年发生的所有投入,不分年摊销,也不包括本企业信息技术人员劳动报酬。

信息通信技术(ICT)  是指包括用于收集、存储、处理、传输和呈现信息(例如语音、数据、文本、图像)以及相关服务的硬件、软件、网络和媒体。

电子数据交换(EDI)  是按照统一规定的一套通用标准格式,将标准的经济信息通过通信网络传输在不同机构、主体的特别是贸易伙伴的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由于使用EDI能有效地减少直到最终消除贸易过程中的纸面单证,因而EDI也被俗称为“无纸交易”。它是一种利用计算机进行商务处理的方法。EDI是将贸易、运输、保险、银行和海关等行业的信息,用一种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通过计算机网络,使各有关部门、公司与企业之间进行数据交换与处理,并完成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业务过程。

射频识别(RFID)技术  是自动识别技术的一种,通过无线射频方式进行非接触双向数据通信,利用无线射频方式对记录媒体(电子标签或射频卡)进行读写,从而达到识别目标和数据交换目的。

云计算服务  是指将大量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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