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世界各国会计年度划分的形式如下:
1、三月制。即以公历每年3月1日起,到次年2月的最后一天为一个会计年度,如土耳其、阿富汗、以色列、约旦、叙利亚、伊拉克、卡塔尔等国。
2、四月制。即以公历每年4月1日起,到次年3月的31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如英国、加拿大、日本、印度、缅甸、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博茨瓦纳等国。
3、七月制。即以公历每年7月1日起,到次年6月的最后一天为一个会计年度,如瑞典、瑞士、澳大利亚、孟加拉国、巴基斯坦、苏旦、科威特、埃及、喀麦隆、冈比亚、加纳、肯尼亚、毛里求斯、坦桑尼亚、赞比亚、利比亚、突尼斯、马里等国。以“七月制”为会计年度的国家或地区较多,在此不一一枚举。
4、十月制。即以公历每年10月1日起,到次年9月的30日为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如美国、墨西哥、危地马拉、巴拿马、古巴、洪都拉斯、多米尼加、海地、泰国、尼泊尔等国。
5、公历制。即以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如朝鲜、韩国、马来西亚、斯里来卡、俄罗斯、亚美尼亚、格鲁吉亚、捷克、波兰、德国、法国、丹麦、挪威、意大利、西班牙、南斯拉夫、罗马尼亚等。因为日历年度为会计年度,适应人们的历史习惯,所以用公历制为会计年度的国家或地区最多。
6、特殊制。有些国家或地区不以公历制的月份或年度为会计年度,而是确定一个特殊的时间区间为“会计年度”,如伊朗以公历每年3月2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埃塞俄比亚以公历每年7月8日起,到次年7月7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我国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8条规定,“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香港特区政府机构原来执行英国财政制度,其会计年度沿用英国的“四月制”,即以公历每年4月1日起,到次年3月的31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不过香港工商界的会计年度,有执行政府机构会计年度的,也有采用“三月制”、“七月制”、“十月制”的。香港政府对工商企业的会计制度未作统一规定。因为工商企业的会计制度并不影响香港政府的财政预算。香港政府向工商企业计征税款时,均以公历每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为一个结算年度。
北洋政府于 1914年春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1部《会计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会计年度。这部《会计法》中规定,“从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8月14日颁布的《会计法》仍规定,“从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为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现在台湾仍沿用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