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有哪些变化?先看条文的对比:
主要变化
【征税范围扩大】
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法》将《暂行条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
【税收优惠】
(一)个人购买住房税收优惠
《契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新增了免征契税的情形
1、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3、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申报纳税时间】
《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暂行条例》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