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问货物出口了,收人民币能不能退税。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要整明白两个概念:人民币和离岸人民币。
人民币,指在我国境内流通的人民币,代码为Y,用于境内企业或个人之间的结算。
离岸人民币,指在境外的人民币,代码为H。我们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或个人之间通过离岸人民币结算的,叫跨境人民币结算。
因此,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判断出口企业是收取的哪类人民币,如果出口货物收取的是跨境人民币则可以享受退税;另外如果出口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特殊区域内企业并运入特殊区域的,可直接从特殊区域内企业收取人民币。
跨境人民币结算
是指将人民币直接用于国际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交易活动均采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商业银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直接为交易主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境内机构和个人可直接向非居民收取和支付人民币。
我国自2009年试点跨境人民币的贸易结算业务,2011年开始全国实行。现在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规避汇率风险,消除外币结汇造成的汇兑损失。
1、根据国税函2009 470号、国税函2010 303号的规定,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政策,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
2、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对于享受退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对于需要提供银行收汇水单等收汇凭证的,如果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3、根据财税2010 26号及财税2012 39号,对于边境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和一般贸易,允许跨境人民币结算。但需要注意,必须是通过银行结算才符合退税要求,对于人民币现金结算的不能退税,但可以免税。如边境地区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收取人民币现金,不符而退税要求。
通过以上政策文件可以看出,货物出口后,所收取的跨境人民币是符合退税要求的,但是需要注意,该跨境人民币必须是从境外、从境内非居民开设的NRA账户、或从自贸区内非居民开设的自由贸易账户中收取才符合退税要求。
人民币结算
对于视同出口到特殊区域(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珠澳跨境工业区)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根据国税公告2013 65号、国税公告2013 30号的规定,可以采用人民币结算(注:该人民币结算不属于跨境人民币)。
综上所述,对于出口企业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出口业务或采用人民币结算的进入特殊区域的视同出口货物,是不影响退税的。而对于那些销售给境外且离境的货物,从境内人民币账户收取的人民币不得退税。
另外在操作退税时需要注意几点:
1、外币报关出口的,可以收取外币,也可以收取跨境人民币。但是建议既然外币报关了就别收跨境人民币了,因为有一些地区外汇局和税局不允许错币操作,而且还会影响外汇总量核查指标。
2、只有采用人民币报关的,即不管收汇币别是什么,在办理退税时才需要在明细录入时,在业务代码处选择“KJ”,业务类型会显示“跨境贸易”,如果是人民币报关跨境人民币收汇的还需要在备注里填写“KJ”;对于生产企业,采用人民币报关的,在原币代码选择或填写“Y”(不要填RMB,没这个代码)。
3、对于外币报关,跨境人民币收汇的,办理退税时还是比照外币业务操作,不需要在业务代码处选择”K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