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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30%办案费扣除<律师办案费税前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30%办案费扣除

3月21日起,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不用预约就可以直接申报了。同时个人在做汇算清缴时,也会碰到一些问题。

比如今天有同行粉丝咨询练练,粉丝说他在给独立律师申报工资薪金时,有30%办案费用填报在其他扣除项下的其他,现在律师在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扣除这个办案费,这就与免税不符,这应该怎么办?

关于独立律师(提成律师)办案费用扣除问题,有同行认为30%办案费在其他扣除项下的其他(没有文件规定),有同行认为这属于无票成本的办案费,无须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体现。

然后这位粉丝与相关税务部门沟通,认为不用申报30%办案费收入和扣除,但要单独编制凭证做入成本,结果都是一样的。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项是这样描述的: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余额这两个字很重要,是扣除办案费后的所得,工资薪金收入申报表就可以理解为不用在其他扣除中的其他填30%办案费,而是直接编制成本付款凭证走付款流程。

比如提成律师提款10万元,只申报7万元的工资薪金收入,3万元则直接制凭证进入成本。

同时这位粉丝朋友将原来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发起了更正申报,律师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不会产生补缴税款了。

当然也有别的处理办法,比如就有纳税人认为要填入其他扣除项下的其他扣除的,如果发现不能扣除,纳税人与税务局相关人员沟通认可后,也可以作扣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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