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选修)案例分析题
1、2月8日,宇丰汽车厂以20辆小汽车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万元。该类型汽车的正常销售价格为16万元(不含税),宇丰汽车厂上月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不含税)。该种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该汽车厂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答:如果宇丰汽车厂直接以小汽车作为投资,则宇丰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17×20×5%=17(万元)。
宇丰汽车厂实际投资额为320万元,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投资320万元,然后由宇南出租汽车公司向宇丰汽车厂购买小汽车20辆,价格为16万元。和前面方案相比,宇丰汽车厂投资汽车数一样,投资额也一样,而且每辆16万元的价格完全在正常区间内,尽管宇丰汽车厂和宇南出租汽车公司为关联企业,也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价格偏低而调整计税价格。此时,宇丰汽车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6×20×5%=16(万元)。可以达到节税1万元的税收筹划效果。
2、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2011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均为1斤装(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瓶)。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 答:多数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将产品包装好后直接销售。在这一销售模式中,根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最高税率征税”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100×700×20%+700×1×2×0.5=14700(元)。
如果企业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企业应纳消费税=(30×20%+70×10%+0.5)×700=9450(元)。
通过比较,“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税5250元。
3、某商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销售面粉面粉又兼营餐饮,本月从粮油公司购买的面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万元,当月将面粉的8%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5万元,20%用于加工制作面食,取得营业收入45万元。请问,是否对面粉进行分开核算?
答:(1) 若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面条、馒头属于免税项目):、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13×(45/90+45)=4.18万元 (2) 若正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13×20%=2.6万元
由此可见,若正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58万元(=4.18-2.6)
4、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将商品以7折销售;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从税收的角度,该商场应该选择以上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可不予考虑)?
答:
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同上)。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1.28元(同上)。
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4、华兴造船厂年平均税前利润为1000000元(已扣除折旧),新购一台大型设备原值400000元,预计残值率为3%,假设折旧年限为5年,该厂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计提折旧。请问:
(1)当该企业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应该选用什么方法折旧,才能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2)如果该企业前两年享受免征所得税的待遇,企业应该选用什么方法折旧,才能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答:[分析思路]
第一种情况:假定企业处于正常纳税期 1.平均年限法
预计净残值=400000×3%=12000(元)
每年折旧额=(400000-12000)÷5=77600(元) 2. 双倍余额递减法
该项设备的年折旧率=2÷5×100%=40%
双倍余额递减法下每年应计提折旧额如下表所示: 双倍余额递减法
单位:元 年份 第1年 折旧率 40%
年折旧额 160000(=400000×40%)
账面净值 240000 第2年 40%
96000(=240000×40%)
57600(=144000×40%)
37200(=74400×50%)
37200(=74400×50%)
144000 第3年 40% 86400 第4年 40% 49200 第5年 40% 12000
表中第四年、第五年折旧额=(第三年末固定资产净值86400-预计净残值12000)÷2=37200(元) 3. 年数总和法
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如下表所示: 年数总和法 单位:元 年份 第1年 折旧率 5/15
年折旧额 129333(=388000×5/15)
103467(=388000×4/15)
77600(=388000×3/15)
51733(=388000×2/15)
25867(=388000×1/15)
账面净值 270667 第2年 4/15 167200 第3年 3/15 89600 第4年 2/15 37867 第5年 1/15 12000
假设该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每年的税前利润都是1000000元,那么就有:
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税前利润=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的税前利润(1000000元)+平均年限折旧额(77600元)-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
由于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每年的折旧额均不相同,所以每年的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均不相同,如下表所示:
平均年限法
年份
折旧额 税前利所得税润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额
双倍余额递减法
税前利所得税润
额
年数总和法
税前利所得税润
额 237066.75 243533.25 250000
折旧额 折旧额
第1年 77600 250000 160000 917600 229400 129333 948267 第2年 77600 250000 96000 981600 245400 103467 974133
1020000 1040400 1040400
1000000 第3年 77600 250000 57600 255000 77600 第4年 77600 250000 37200 260100 51733
102586256466.7
75 第5年 77600 250000 37200 260100 25867
105173262933.3 5000000
25 1250000 合计 388000 5000001250000
0
388000
5000001250000
0
388000
从表中可知,不同折旧方法对不同年份的应纳税额产生了影响。以第一年为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分别为250000元、229400元、237066.75元。若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当年企业应纳税额最少。
其原理在于:在平均年限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使各年度之间的损益相对均衡。年数总和法的折旧额是逐年递减的,前期折旧多,后期折旧少,从而使前期利润相对减少,而后期利润相对增加。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基本相似,只是折旧额的递减速度快于年数总和法,有加速折旧的特征,而且最后两年无论有多少都采取平均方式计入成本。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滞后了纳税期,可以取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优化纳税的折旧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直线折旧法。
第二种情况:假设企业处于减免税期
如果企业前两年免税,从第三年起开始征收25%的所得税,则其折旧方法与应纳所得税的关系与前面又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免税时折旧方法与所得税关系表 单位:元
平均年限法
年份
折旧额 税前利所得税润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5000000
额 —
双倍 余额递减法
税前利所得税润
额
年数总和法
税前利所得税润
额
折旧额 折旧额
第1年 77600 160000 917600 — 129333 948267 —
第2年 77600 — 96000 981600 —
1020000 1040400 1040400 5000000
103467 974133 —
1000000 第3年 77600 250000 57600 255000 77600 250000 第4年 77600 250000 37200 260100 51733
102586256466.7
75 第5年 77600 250000 37200 260100 25867
105173262933.3 5000000
25 769400 合计 388000 750000 388000 775200 388000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在头两年免税的情况下,加速折旧反而未给企业带来节税的效应,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应纳税额比其他两种方法都要少。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将更不可取。因为在免税、减税优惠期内,加速折旧将对企业产生以下几个不利影响:
第一,对经营者有利有弊。加速折旧使企业增加了所得税的支出,使经营者可以自主分配的资金减少,一部分资金以税款的形式流出企业;但加速折旧同时也向经营者提供了一项秘密资金,即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在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企业的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为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因此,即使在免税、减税期间,许多企业的经营者也乐于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的是有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
第二,对所有者有弊无利。如果说加速折旧对经营者有利有弊的话,而对所有者来说则是无利可言。首先,所得税支出的增加,减少了所有者应得的利益,使所有者权益减少。其次,加速折旧使企业税后利润递延。作为企业所有者,一般都希望企业在近期获得较高的利润,以尽快收回投资。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投资的补偿,但企业却不能将提取的折旧额分配给所有者,而是要留在企业直至投资期满。企业的加速折旧方法将所有者收益递延,势必延长所有者的投资回收期,使所有者的投资处于通货膨胀和企业经营风险之中。因此,从所有者的利益出发,是不希望企业尤其是新建企业在税收减免期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纳税人在前期享受税收优惠,优化纳税的折旧选择顺序应该是: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6、周某在一段时期内为A企业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周某劳务报酬。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周某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
分析要求:周某应如何安排,尽量降低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答:[分析思路]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当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潢,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本例中,周某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周某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之后,周某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周某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由此可见,周某若按月纳税,可节约纳税4800元。
7、万达商业集团2013年度实现的企业会计利 润总额为4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 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及美誉度,决定向社会捐赠 6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在捐赠总额 不变时,有下列几种捐赠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将600万元现金直接捐赠给本地新 录取的600名家庭贫困的大学生。方案二:将600万元通过市教育局转赠给某 大学用于补贴家庭困难的大学生的学费。 方案三:将600万元在2008年和2009年分两次平均通过市教育局转赠给某大学用于补贴家庭 困难的大学生的学费。 企业应选择哪一方案? 答:根据税法的规定,方案一由于是直接捐赠,捐赠额 600万元在税前不能扣除,则 ?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600)×25%=1150(万元) 方案二的捐赠支出由于是通过国家机关进行的,在 扣除限额12%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 额的计算如下: ?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4000×12%=480(万元) ? 在本方案中,捐赠的600万元大于按比例计算的480 万元的扣除限额,超出限额的1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则 ?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120)×25%=1030(万元) 方案三的捐赠支出由于是通过国家机关进 行的,在扣除限额12%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4000×12%=480(万 元) 在本方案中,当年捐赠的300万元小于按比 例计算的480万元的扣除限额,允许在税前全额扣 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 假设2009年情况与2008年相同,则2009年 捐赠的300万元也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额
通过以上三个方案的比较,显然方案三更好一些, 因为这样操作既符合税法规定,使企业纳税最少,又达到 了捐赠的目的,提高企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8、某大学教授研究应用经济学,经常受邀到全国各地讲学,2008年湖北一家公司和深圳另一家公司同时邀请他前往授课,讲课时间为6天,但是时间重叠了。湖北公司提出给该教授课酬为5.5万元,交通等费用自理;深圳公司只支付5万元,但是负责支付该教授来深圳授课的全部费用,按照该教授到深圳讲课的惯例,他的费用大概为5000元。但是,由于授课时间重叠,请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帮助该教授决策应该到何地讲学能获得最大化的税后收入? 答:劳务收入按次征收并适用于20%~40%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把该教授的费用计入其授课报酬之中,必然会虚增其净收入而适用于更高的税率档次多纳税。
接受湖北授课净收入=55000-[55000×(1-20%)×30%-2000]-5000=38800(元) 接受深圳授课净收入=50000-[50000×(1-20%)×30%-2000]=40000(元)
按照税后收入最大化原则,该教授应该接受深圳授课邀请。
税收筹划案例
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
契税的税收筹划案例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营业税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题.doc》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