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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销售收入>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标  题: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18〕33号 来  源: 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04日 标       题: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18〕33号 来       源: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18年04月04日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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