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债务豁免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对于因债权人豁免债务而导致债务人少偿还的负债,新准则相对于原准则的一个变化,就是对债务人因债权人让步而豁免或少偿还的债务计入"营业外收入"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再计入"资本公积"确认为所有者权益.为遏制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规定了"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该文件把接受债务豁免和捐赠资产分为了两个层次进行会计处理:来自股东方或者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关联方)的利益,计入所有者权益中去,不计入损益;来自其他方的利益,可以计入到当期损益中.该会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就能遏制特殊的关联交易带来的利润虚增的问题.应注意的是,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并非要全部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判断的原则主要是看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否基于正常商业目的而进行的市场化交易.本例,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其豁免乙公司部分债务的原因,并非因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而是为了支持乙公司进行业务整合,该业务从形式上看虽然属于债务重组,但从交易的经济实质上判断,甲公司豁免乙公司部分债务应该属于资本投入性质,所以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性交易,即甲公司豁免的债务应当作为追加对乙公司的股权投资处理,计入"长期投资",而乙公司由此形成的利得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
债务豁免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以,独立交易原则成为是否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重要判断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这里的"实际税负相同"主要指关联方之间适用税率相同,而且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发生亏损弥补等情形,其应纳税所得额承担了相同的税收负担.乙公司以其对控股公司A公司100万元的债务予以豁免,在会计处理上,甲公司对豁免债务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计入"资本公积".从债权人的角度看,由于取得的对债务人的股权,即会计上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仍然以原债权的账面价值计,"一进"(取得股权)"一出"(债权实现),也是正好金额抵消,债权人不产生债务重组损失,不确认"营业外支出".即关联方债务豁免,会计上定性为权益性交易,确认的是长期股权投资,而不是捐赠支出.既然交易的属性上已经确认了属于股东投资的资本,那么税收处理上也不能够按照字面的"一般捐赠"来处理,而是应该按照一个"债转股"投资行为来处理,未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该以投资资产的形式扣除,而不应该按照捐赠的"营业外支出"来处理.
关于关联方债务豁免的会计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营业外收入的会计科目来进行做账.除此之外,文章还讲解了相应的税务处理.相信看了文章的内容,你一定会有所收货.以上就是会计学堂为您整理的全部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