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红河、德宏片区,有关企业(机构):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510号)要求,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再次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2023年11月26日)所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检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由2023年6月30日再次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其他事项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2023年11月26日)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刘建周,0871-6432097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彭才能,0871-643205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再次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