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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固定资产又退货怎么处理?<固定资产找不到了怎么处理>

已入固定资产又退货怎么处理?

已入固定资产又退货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根据上述规定,购入固定资产发生退货,该发票已认证抵扣,不符合专用发票作废条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贵公司凭《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待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与《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账务处理如下:

冲销已计提折旧:

借:累计折旧

贷:管理费用——折旧等

退回固定资产: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退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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